隨著網際網路高速發展,特別是微信軟體的興起,「微商」已成為一個新型的網絡購物銷售平臺,為群眾生活帶來了很大的便利。然而,由於網絡的虛擬性,「微商」低門檻乃至「零門檻」、「一部手機運作」等特點,網絡銷售的商品得不到足夠的監督保障,各類網絡違法犯罪活動也在「微商」中逐步滋生,嚴重侵害了群眾的權益。
現在的網絡微商主要分為:賣實物、賣虛擬產品、賣服務以及賣技術手段,其中前兩者較為傳統且真實可靠,後兩者則遊走在法律邊緣,漸成灰色產業。為防止網絡違法犯罪侵害公民人身和財產權益,網警蜀黍就其類別分別揭示一些常見的微商套路,並支招破解其慣用伎倆:
第一類:刷單型
其危害程度小,源自淘寶、天貓等網購平臺開闢的第二銷售渠道,主要開展網絡營銷、售後跟蹤以及好評刷單。需要請網購者注意的是該類型涉及虛假好評等情況,通過給付買家一部分返現讓其截圖+好評,以此提升產品好感度。同時,也存在專門的售賣優惠券微商群,通過建微信群(並產生裂變)發布優惠券,為購物者抵扣較大金額而提升銷量。在購買時一定要綜合對比,詢問買家真實評價,避免貨評不一致。
第二類:套路型
目前,存在著很多以只收郵費的拋貨行為,商家抓住網購者不追究小利的心態,通過微信連結發布商品秒殺活動,結果所收貨品質量很差,但因價格低廉沒有退換。同時,很多買家網購時就是為了價格便宜,購物便利,很多時候對購買假貨有一定的心理預估,即使發現假貨,往往自認倒黴,不主動報案。因此在購買時一定要慎重,不能貪圖小利造成損失。
第三類:欺詐型
此類網絡微商擅於把握網購者追求實惠的心理,不依靠外界刷單,自己將廣告通過軟體移花接木將事先拼接好的靚圖和好評截圖等發布朋友圈,主要銷售中高檔商品的精仿A貨,編造虛假理由,以次充好、以假亂真,在網絡上進行海量銷售以獲取高額利潤。南充嘉陵區公安分局網安大隊偵破的王某銷售假酒案件中,王某絕大多數客戶是網友,聯繫業務通過微信,自己不經手貨物,一旦消費者發現購買香菸系假貨與王某交涉時,迅速將網友「拉黑」。同時,一旦察覺到所騙網友較多可能暴露時,王某通過重新註冊帳號,重新起名等方式迅速轉換身份,繼續經營。
第四類:詐騙型
此類「微商」通過學習境外詐騙技術教程,依託專門黑客軟體,通過正規網絡發布售賣虛假信息(留有微信聯繫方式)或微信發布包含木馬攻擊的連結,與買家進行私下交易後溜單或盜取其網銀資金。同時,「微商」在出售假貨時,其自身具有一定的反偵查意識,銷售、支付、發貨等環節全部通過網絡或快遞實行,或使用虛擬身份,或不定期更換帳號,對偵查工作都帶來的較大的困難,必須做好事前安全防範,慎入所謂的微信活動群、慎加陌生微信、慎信搭訕的「圖片美女」。
總的來說,網絡安全重點在防,有了安全防範意識可以規避諸多風險,但如果購物者常伴僥倖心理再加上一味地依賴被動防範,一旦事發就追悔莫及。
來源:武陟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