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不斷發展的現在,物流行業也在飛速崛起,提起快遞,我們馬上會想到順豐、中通、圓通、韻達等等快遞公司,幾乎每個人都曾體驗過這幾家快遞的速度和效率。但是每當提起EMS,大多數人都會產生一種比較「牴觸」的態度。
在實踐中,律師提供當事人材料後需要當事人籤字並自行郵寄到行政機關等政府工作場所,每次律師也都會強調當事人:一定要發EMS快遞!當事人就會很費解,甚至會有少數當事人和律師辯論:「順豐明明比EMS快!為什麼我非要用EMS?難道你們是想變相拖延時間嗎?」
如果屏幕前正在閱讀的您恰好有相似的疑問,那麼恭喜您,對於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做得非常不錯,至於為什麼選擇EMS,不選其他的快遞公司承攬,您接著往下看。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可知,在我國,只有EMS快遞是郵寄國家機關公文的唯一適格主體,其他快遞均無權寄遞國家機關公文,否則構成違法行為。
其次,EMS的寄遞區域明顯大於其他快遞的寄遞區域。在順豐、中通等快遞公司還未成立的年代,EMS快遞員就已經騎著自行車開始挨家挨戶的送件了,相信這個場景是可以想像得到的。那個時候,EMS快遞就已經遍及全國的每一個城市、每一條街道了。可反觀現在,在我國的偏遠山村,交通極其不發達,這些地方是沒有順豐、中通等快遞的,而正是這些地方的人們,往往在遭到不法侵害時,不知道如何尋求救濟。
並且,EMS快遞十分可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籤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眾所周知,在上個世紀90年代,人們寄快遞時往往會採用「掛號信」的方式,因為「掛號信」會返給寄件人一個回執,記錄的內容多為何時何地何人籤收等。上法第十一條,就是防止受送達人「耍貓膩」,以各種理由故意拖延時間,而特意設立的。要知道,在順豐、中通等快遞公司一般情形是不會有此種形式的。
最後,根據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由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該解除決定是由用人單位作出時,則須由用人單位對其解除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因此能夠充分舉證證明已履行通知解除的程序及具體解除事由是明晰紛爭的關鍵。所以,如果當事人選擇了EMS快遞,如果真的涉及到了訴訟,那麼在訴訟的舉證環節中搶佔先機,乃至引起舉證責任倒置的效果。
相信看到這裡,讀者對於為什麼非要用EMS快遞也有了一個清楚地了解。不過,如果您真的遇到了法律問題,還是建議您及時諮詢律師,必要時可以委託律師,千萬要保障好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