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年,豬肉價格居高不下,養豬的利潤空間比較大,於是,一些農戶便想開始規模化養豬,可是,這些農戶又擔心養殖場建設用地問題,因為在一段時間內是不允許在農用地上建造養殖場的。於是,這些農戶很猶豫,很擔心在農用地上建造養殖場會被有關部門拆除。
其實,關於養殖場用地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在聯合下發的《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 220號中規定:農業用地項目中包括養殖用地,在農業用地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原則上只要對耕作層不造成大的破壞,沒有破壞種植條件,土地承包人完全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用於養殖業。
不過,這個《通知》前有一個「預設」條件,那就是必須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統規劃」!
這個「預設」條件的決定權在鄉鎮人民政府手中,假若鄉鎮人民政府在規劃基本農田時沒有規劃農用地,那麼,就不可以在基本農田上建造養殖場;假若鄉鎮人民政府在規劃基本農田時也規劃了一定數量的農用地,那麼,在農用地上是可以建造養殖場的。
如果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下發的《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精神,各地區在進行土地規劃時,是應當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業的需要,一定要預留用地空間,為養殖業提供用地條件的。
不過,每一個地方的土地情況會有所不同,可能有些地區的土地面積很少,用地比較緊張,因此,鄉鎮人民政府並沒有規劃農用地,而是將全部耕地統一規劃為了基本農田,那麼,這個鄉鎮的農民朋友就沒有辦法在基本農田上建造養殖場了。
如果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劃了一定數量的農用地,那也不是就可以隨便建造養殖場的,除了必須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達到環評設計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在建造養殖場時,不能隨意破壞種植條件,更不能隨意破壞農耕地的耕作層(也就是說,當有朝一日拆除養殖場後,土地完全可以復耕)。
2、不得在禁養區內建設養殖場。在建造養殖場時,必須要遠離河流、飲用水源和村莊等。
由此可見,有些農戶的擔心並不是多餘的。
不過,由於生豬供應緊張,今年的政策有所鬆動,在養殖設施用地上,是允許少量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並且取消了生豬生產附屬設施用地規模不得超過15畝的上限規定。具體在建造養殖場上怎麼用地,可以去當地的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