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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晉城高平市西李門村的西臺地在2013年被當地文物保護部門確定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並命名為「西李門遺址」,然而,在2017年一個作案團夥盜取了該遺址內的一座春秋時期的古墓葬並將盜取的文物售賣他們將受到怎樣的法律懲罰?
村民發現古墓被盜
2017年4月25日,穀雨時節,正是農民搶抓農時開展春耕的好時節。高平市西李門村村民侯才根吃過早飯後便早早出門。按照計劃,他要在這兩天平整好自家農田,為接下來的播種做好準備。
走進田裡,侯才根卻發現,以往平整的田地裡,出現了一個黑魆魆的大洞。上前仔細查看,眼前的一幕讓他驚呆了。
村民侯才根:我看洞口外面放了很多土,在土上面零散的有一些骨頭和青銅器的東西。
耕地上,為什麼會有這些東西?原來,侯才根所居住的西李門村並不尋常。村裡的西臺地,早在2013年便被當地文物保護部門確定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並命名為「西李門遺址」。當地居民又稱此地為「大部落地」「西嶺上」。
時值太焦高鐵項目建設期間,為搶救保護太焦鐵路建控範圍內地下文物及遺蹟,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在2016年底便開始對高平市西李門遺址開展相關考古發掘工作。
村民侯才根:當時我家的地附近正好有工人在修高鐵,高鐵工地上有文物考古隊人員在進行文物發掘,我就第一時間告訴他們,他們讓我趕快報警,所以我就打電話報了警。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接到報案,文物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調查,現場發現侯才根的地裡有一個長約1.3米,寬約0.55米的盜洞。
洞旁邊遺留有青銅器碎片和一根探杆。文物部門立即決定對該墓葬進行搶救性清理。
可惜,因墓葬被盜擾,出土物品極少且多為碎片,僅在墓葬底部出土了青銅舟一個、青銅泡等車馬構件及零星散落青銅碎片、金箔。此外,在墓葬深大約3.5米處還清理到盜墓分子遺留的手電筒。
文物部門人員根據墓葬形制及出土遺存文物分析該墓葬為春秋時期墓葬,具有重要的研究價值。但因原墓葬結構的毀壞和遺存物的缺失,對春秋歷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文物考古搶救性發掘期間卻遭遇古墓葬被盜掘,這給公安部門的案件偵破工作帶來巨大壓力。無奈這夥盜賊像石沉大海,消失的無影無蹤,成為高平市公安機關2017年的一個文物積案。
嫌疑人交代盜墓事實
時間過去兩年,2019年底,從侯馬警方傳來線索。運城市新絳縣王某和嶽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高平警方隨即將其傳喚到案接受訊問。兩人很快交代了2017年在高平河西鎮西李門村盜掘古墓的事實。同時供出參與作案的另外3名團夥成員。
據王某交代,2017年的3至4月,其在高平市販賣木材期間,發現西李門村疑似有古墓葬,便心生盜掘古墓念頭。
同案人竇某(另案處理):當時我和張某在木料廠幫忙卸木料,王某開著三輪幫忙拉木料。有一天王某告訴我和張某高平有個墓,問我們盜不盜,我和張某都說盜。兩三天後,因為人手不夠,我打電話給嶽某,和他說有個盜墓的活兒,問他幹不幹,嶽某說幹。
2017年4月23日,王某夥同竇某等五人,攜帶探杆、鐵鍬、吊土袋等盜墓工具乘坐一輛麵包車,從運城市新絳縣出發,竄至高平市河西鎮西李門村西側西李門遺址一帶探查情況。
高平市人民法院法官劉耀光:到了高平以後,首先到西李門村西側古墓葬遺址一帶,當天晚上就用探杆確定了具體位置。
同案人竇某(另案處理):探了一個多小時,王某找到了墓的位置並且做了標記。找到墓葬位置之後,我們就從地裡出來坐上宋某的車回到高平市裡。
次日,他們再次來到西李門遺址,開始對古墓進行瘋狂盜掘。
同案人竇某(另案處理):王某找見墓的位置後,我、王某、張某三個人開始輪流挖,每次一個人挖土,另外兩個人吊土。嶽某當晚沒有挖土,他在墓的周圍負責警戒。挖到墓底之後,我記不清先出土的是什麼東西,後來我在墓裡面摸到了編鐘,我怕把編鐘弄壞了,所以就叫王某下去進行清理,王某和張某輪流下去清理後,出土了一套編鐘。
從晚上九點左右到次日凌晨四點,這個墓葬中的青銅鼎、青銅盤、編鐘等大大小小的器物被他們盡入囊中。眼看天光泛白,害怕有人發現,他們來不及回填盜洞,便匆匆用編織袋裝好所盜文物,駕車回到了新絳縣。
事後,王某、嶽某等人將所盜文物變賣,經人介紹,將青銅編鐘以15萬元的價格變賣,每人分贓3萬餘元。
賈某(文物走私中介):石某問我要不要坑口好的青銅鼎和青銅編鐘,來某正好聽見說想看看,我就讓石某將東西送到我們村裡。過了一會,石某和一個不認識的人從車後備箱搬出來一個紙箱子搬到來某家裡,來某看後以十五萬元買下來了。而剩餘的青銅鼎、青銅盤、玉、瑪瑙珠水晶管、石罄、青銅戈也被他們或變賣、或分贓。
同案人竇某(另案處理):2018年5月左右,我以四千元的價格把青銅盤和石罄賣掉了,這四千元我自己花了。玉是嶽某賣掉了,賣了四千元,我、王某、張某、嶽某每人分了一千元。瑪瑙珠由張某拿走了,我、王某、嶽某每個人分了一個水晶管。
根據供述,高平警方從北京追回一枚水晶管,其他被盜文物追贓工作仍在進行中。
該案件在高平市人民法院審理期間,2020年8月,澤州縣又一個在我市盜掘西周時期青銅器的犯罪團夥落網。經查,2013年12月,犯罪嫌疑人王某軍、曹某波、石某磊等人駕車竄至澤州縣某地,使用隨身攜帶的洛陽鏟等工具盜掘一座西周時期的古墓,共獲得青銅鼎、青銅盉、青銅盤、青銅簋、青銅匜各一件,後將文物轉手倒賣。目前,案件深挖和文物追繳工作正在緊張進行中。接下來,等待他們的無疑是法律的嚴懲。
高平市人民法院法官劉耀光: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不僅造成文物的嚴重損失,而且使許多文物因失去保護而喪失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嚴重毀壞,因此這種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2018年,我省打擊文物犯罪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共成功破獲文物犯罪案件1456起,抓獲文物犯罪嫌疑人2294人,打掉文物犯罪團夥236個,追繳涉案文物45493件,收繳涉案文物涵蓋夏至明清的各個歷史時期,有力震懾和遏制了全省文物犯罪多發勢頭,一度猖獗的盜掘古墓葬犯罪自2018年5月以來保持了「零發案」。
相關法律規定:2020年6月5日,最高法發布《關於為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提供司法服務與保障的意見》,指出,黃河文化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黃河流域分布著大量的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群。包括古文化遺址在內的人文遺蹟,在文化、科學、歷史、美學、教育、環境等方面都具有極高價值,是環境保護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高平市人民法院法官劉耀光:此次《意見》明確,嚴厲打擊損毀文物,損毀名勝古蹟,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等犯罪行為,嚴厲懲治破壞黃河流域人文遺蹟、自然遺蹟的犯罪分子,保護黃河歷史文化遺產。要發揮公益訴訟的特殊作用,支持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訴訟,統籌文化傳承利用和生態保護治理。
按照《刑法》相關規定,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罪,是指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及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
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法院判決:2020年9月30日,法庭當庭進行了宣判。高平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嶽某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夥同他人盜掘古墓葬,其行為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應當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嶽某有犯罪前科,應從重處罰。
依照《刑法》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
高平市人民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王某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被告人嶽某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對二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來源:山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