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網路遊戲格式合同
作者:北京師範大學法律系 倪振宇
摘要:這篇文章首先對網路遊戲的運營流程和業務定位進行了說明,概括出若干特徵:網路遊戲本身業務複雜,涉及人數眾多,相關機構缺乏關注,眾多消費者權利難以保障。隨後文章從各個遊戲公司的用戶服務格式合同及定型化契約入手 ,進行橫向、縱向的比較,說明目前遊戲公司所訂立的格式合同不僅內容不規範,而且無視消費者權利,法律意識淡漠,而消費者自身的力量又尚未發展至能夠有效對抗廠商的程度,因此需要由國家進行規制。然後文章對三個較為關鍵,同時也是受到侵害最為嚴重的領域進行了討論。作者站在法律的立場,以公平、中立的態度對消費者和合同訂立方的利益進行了衡量,認為商家在虛擬物品上責任過重,應當適當平衡,而在消費者知情權及隱私權方面則需要承擔更大的責任。至於服務質量,作者認為這是需要由市場逐步解決的問題,僅在技術層面上考慮即可。相比所提到的三個領域而言,格式條款所應遵守的底線可能是更迫切的問題。很明顯,突破底線的條款最終也是無效的,訂立方應對此有清醒認識,可節省因雙方分歧或糾紛浪費的時間、精力、金錢。臺灣在消費者保護方面的立法及施行措施走在了大陸的前面,向臺灣學習已有初步方案,這無疑是加強消費者保護的一條捷徑。
關鍵字:網路遊戲 格式合同 利益 平衡
Summary: This article first explains the operation processes and business orientations of Online-games, aiming at summing up some of its characters:Online-games have a complex operation flow involved with a huge amount of persons; related organizations neglect it; the consumers』 rights are hard to protect. Then, by concentrating on the various standardized contracts of different companies, comparing them breadthways and lengthwise, I reach a conclusion that these standardized contracts, which neglect consumers』 rights with unfair content, are in urgent need of regulating. After discussing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methods of Taiwan, I pick out three key areas, which are infringed most. As a student major in law, I will stand in the position of equity and indifference, weighing the profits of the consumers and standardized contracts makers. It tu
s out that the businessman’s responsibilities on virtual-items should not become heavier, and the consumers』 rights to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need more protection. As to the quality of service, it should be solved by market step by step, just some consideration on technical layer in law can do it. Between the three areas, the bottomline of the standardized contracts may be more urgent. Obviously, the clause that oversteps the deadline will be invalid, and if the standardized contracts maker pays more attention on this, both the maker and consumer can save a lot of time and money which may be wasted on disputes.The legislation and executive measures on consumers』 protection of Taiwan is in advance of the Mainland. A preliminary plan has already been put forward, and doubtlessly, this is a shortcut strengthening consumers』 protection.
Keywords:Online-games standardized contracts profits balance
一. 網路遊戲的業務描述、定位及特徵概括1.網路遊戲業務流程說明
概念:這裡所提到的網路遊戲,主要指大型網路遊戲。這是一個約定俗成的概念,涉及的分類標準很多,試列舉一二:遊戲題材,一般是RPG,即角色扮演遊戲;遊戲容量,一般在600M以上,也就是至少一張VCD光碟的容量;收入模式,一般是通過在線或線下點卡銷售來獲得收入(也就是銷售遊戲時間)[1]。
流程說明:網路遊戲整個產業鏈主要包括四部分:網路遊戲開發商負責開發遊戲;ICP運營商,網路遊戲服務的提供者;基礎電信運營商,硬體和帶寬的提供者,同時也有可能負責一部分銷售;發行渠道商,遊戲的發行者,負責「推廣」與「收錢」[2]。可能有些商家可以同時擔任其中多種角色,例如盛大網絡,既是網路遊戲開發商,又是ICP運營商;中國電信是基礎電信運營商,同時它旗下的子公司也參與ICP運營或是遊戲開發,如四川天府熱線[3]。角色的整合有利於提供服務,但也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根據產品模式不同,可將網路遊戲分為兩種[4]:代理制和自行開發制。代理制指遊戲開發商和ICP運營商分離,ICP運營商負責提供遊戲相關服務,開發商負責開發遊戲。ICP運營商賺取的是銷售利潤,而開發商能夠得到一定數量的分成。這種模式的形成主要是由於中國本土的遊戲開發力量比較弱,現在運營的網路遊戲一般都是代理外國產品而來。自行開發指由ICP運營商負責開發遊戲,負擔其成本及收益。自行開發在產品維護、升級上有優勢,而且無須負擔分成費用,單就商業模式而言比較吸引人。不過目前現實是國內的開發力量有限,無法製作出與國外處於同一等級的產品。
現行網路遊戲的運營流程一般包括如下步驟:1.代理或是自行製作一款網路遊戲;2.向電信部門購買或是租用伺服器、帶寬;3.測試、免費試用;4.收費,將產品送到消費者手中;5.售後服務[5]。
消費者使用這項服務的流程一般包括:1.在官方網站註冊,獲得一個用戶名(ID)和密碼,用戶名(ID)是唯一的,不與其它用戶重複;2.將買到的遊戲時間通過一定方式注入這個ID,從而能夠使用該ID進行遊戲;3.創建人物/角色,有可能一個ID擁有多個人物/角色;4.該人物/角色將擁有一些物品及一個不與其它人物/角色相同的名字。玩家一般想使自己在遊戲中與眾不同,名字是這種想法的第一個出發點。有些遊戲還可以改變人物/角色的裝束,讓個性化成為可能。5.玩家在遊戲中進行一段時間之後,他所使用的人物/角色可能在遊戲中擁有了某種地位或是超出初始水平的數值,例如等級。6.如果玩家對該人物/角色感到厭倦,他可以刪掉該人物/角色並重新建立一個。7.網路遊戲運營商(ICP)一般被認為有權制定一些在網路遊戲世界中應當為大家遵循的規則,並在玩家違反規則時予以處置,例如回檔(讓人物/角色資料恢復到較早時的情形)、刪號(刪除人物/角色)、封ID(禁止該ID使用,是較極端的手段,因為涉及到玩家在該ID中的遊戲時間)
2.網路遊戲業務定位
在我國大陸,網路遊戲被認為是電信增值業務中的一部分。《電信條例》及新頒布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6](2003.2.21)將我國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及增值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指提供公共網路基礎設施、公共資料傳送和基本話音通信服務的業務,增值電信業務指利用公共網路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資訊服務的業務。其中,增值電信業務又分為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與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雖然分類目錄沒有對分類依據做出詳細解釋,但對相關分類進行了定義。網路遊戲被劃入信息服務業務。就其定義來看,與舊版中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有所重合。就此判斷,從事此類業務的商家,仍可以看作通常所說的ICP(Inte
et Content Provider)[7]。
根據臺灣電信法[8],電信業務分為第一類電信業務與第二類電信業務,第一類電信業務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第二類電信業務指第一類電信事業之外之電信事業。電信法授權由交通部制定第二類電信業務技術規範與審驗項目及申請許可程序等事項的管理規則[9]。從臺灣資策會發布的2001年臺灣網際網路服務業之產業結構分析與研究一文中得知,網路遊戲被認為是廣義上的ISP服務之一部分。雖然文中亦說明網路遊戲屬於線上資訊提供中的娛樂部分,然而強調ISP與ICP之聯繫的意圖很明顯[10]。
3.特徵概括
這裡只概括若干與本文寫作目的有關之特徵。
⑴:網路遊戲業牽涉廣泛。我國網路遊戲市場發展迅速,消費者眾多,一旦發生大規模的侵權事件,消費者權益難以保護。
⑵:我國網路遊戲業存在先天缺陷。由於遊戲業自主開發力量不足,運營商多以代理外國遊戲為主,技術及服務力量相應缺乏;發生糾紛時,很難確定責任方。
⑶:網路遊戲本身業務複雜。運營商除須負責伺服器與客戶端的連接(網絡撥接),還須負責數據存儲(玩家資料),保證玩家資料安全及不受侵犯,為玩家制定行為規範及維持。以上種種,責任不可謂不重。
⑷:政府對網路遊戲業缺乏相關規制及扶持。在臺灣,立法委、行政院、經濟部、交通部在一個協調一致之框架下行動,彼此配合默契,措施到位。中國與行政立法相關的配套措施僅包括《電信條例》的制定、《電信業務目錄》的修訂及網吧管理措施的出臺。
二.網路遊戲格式合同的比較格式合同在臺灣叫做定型化契約,一般網路遊戲與用戶的合同皆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消費者一方處於不利地位,因而法律對合同中條款有所約束。然而網路遊戲為一新鮮經營方式,政府及法律尚未作出反應。很明顯,相對事前預防而言,當用戶與運營商發生糾紛而最終訴至法庭即已是得不償失。這裡將對各家廠商的格式合同進行一些比較,期望發現其中的一些問題。
1.臺灣華義先後制定的兩個(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定型化契約[11]比較
臺灣華義的定型化契約系參考美國網路遊戲《線上創世紀》而訂立,北京華義建立之時將其簡體化並略去若干屬於消費者知情權部分而發布。最近臺灣及北京華義公布了新的用戶服務條款,其中內容按照進行了較大變更,主要包括:
個人資料的保護及其限制。新的華義定型化契約要求用戶提供完整真實的個人信息,同時宣稱如果個人信息違反華義遊戲網服務宗旨,則有權(保留權利)隨時終止會員資格及使用各項遊戲服務之資格,契約亦規定了個人資料的使用範圍當然以法律為基礎,進行若干擴展,舊的契約沒有要求玩家提供真實的資料,且聲稱玩家將無任何隱私權。
用戶使用線上遊戲的限制。舊的華義定型化契約對玩家如何使用遊戲進行了限制,主要涉及技術方面,例如外掛及反向工程,此外還需遵守華義所制定的行為準則;新的華義定型化契約則籠統規定會員需對於華義遊戲網或是透過華義遊戲網所傳輸的一切內容負責外,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上,玩家所應遵守的行為準則這次也加入到了契約中,成為契約的內容之一部分,例如「會員同意並保證不公布或傳送任何毀謗,不實……的文字,圖片……於華義遊戲網上」。玩家所應遵守的行為準則現在更多的來自法律,而非來自合同。
服務的停止和更改之詳細情形。舊的契約規定了二種服務停止情形,違反行為準則,無條件被終止(第九條,華義國際得隨時終止您的帳戶,且不再對他方負擔義務……均不予退款,亦不得要求比例退款)。關於服務更改,華義認為,其只需在主頁上進行通知,消費者需承擔了解義務(第四條)。華義新的契約不僅規定華義有權無條件終止,更改服務且無需通知會員,無需承擔責任外,還對停止,變更服務的內容進行了進一步定義,將之前為納入的硬體故障,天災等因素一併歸入,同時聲明會員不得因此要求任何補貼或賠償。
責任免除條款內容。舊的契約中的免責條款散見於各處,另外還對擔保責任的免除作了規定,規定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華義國際對網絡連接所導致的傳送或傳送結果不負任何責任;使用華義服務和軟體的風險也完全由用戶承擔,華義國際不對此進行任何擔保。新的契約中將擔保責任的免除改為對華義遊戲網所提供的各項服務及透過華義遊戲網所獲得商品及交易過程本身均不承擔擔保責任,
增加對個別條款效力的說明。新的契約中註明了「本同意書所定之任何會員條款之全部或部分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如此雖意思不太完整,亦能讓另一方對契約效力有所了解。
增加適用法律的說明。也就是約定管轄及約定適用法律。因為亦有可能有海外用戶使用服務,在某種程度上約定適用法律也是必要的。
不過,相對於之前的定型化契約而言,沒有對契約的法律解釋相關內容及法律顧問資料進行說明。原來的契約專門聲明如用戶對此契約有何疑問,可致電查詢;並且公布了公司法律顧問的名稱,消息很透明。新的契約刪除了這些內容。
2.網星遊戲樂園格式合同[12]與joypark線上遊戲樂園定型化契約[13]比較
網星遊戲樂園的格式合同基本是joypark線上遊戲樂園定型化契約的簡體版,不過格式合同中添加了遊戲管理規章,說明了若干將受到規制的行為及相關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踢出遊戲、刪除人物及對帳號的暫時或永久停權。
合同中訂立此類條款是因為大陸玩家違規嚴重,影響其它玩家的服務。將規章置于格式合同中亦得保障玩家知情權。
3.北京華義格式合同(臺灣華義定型化契約的簡體版)與網星遊戲樂園格式合同之比較
二者相比,合同中都含有帳號密碼使用條款及注意事項(用戶的基本義務)、遊戲管理規章(用戶使用線上遊戲的限制)、免責條款、智慧財產權宣告(著作權聲明)、授權及使用條款、合同終止條款。所不同的是網星合同中有約定管轄條款,而華義合同中僅聲明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另外,華義合同對相關權利、義務有較詳細的定義和說明,網星合同則比較粗泛。
網星合同認為,任何涉及到網絡的服務項目之穩定、安全、無誤、時效及不中斷都不應由其承擔責任,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也不應由其負責。網星得隨時因任何原因拒絕用戶使用且不發送任何通知。用戶提供給網星資料被視為是授權行為,網星得對資料進行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轉授權。如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應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
與網星類似,華義也認為任何涉及到網絡的服務項目之穩定、安全、無誤、時效及不中斷都不應由其承擔擔保及賠償責任,但特定情形的協助查詢義務被認為是可以接受的。華義對帳號密碼洩漏、用戶遊戲行為、遊戲本身缺陷、停止服務或服務不善均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如賠償責任無法排除,亦以用戶使用線上遊戲所支付華義的價款為限。華義同時聲明,修改該條款無須通知用戶,注意義務在用戶一方。
4.盛大網絡格式合同[14]與北京華義格式合同之比較
相比華義而言,盛大的合同更多的依靠引用法律來對合同事項進行詳細的說明,例如盛大公司要求用戶遵守所有使用網絡服務的網絡協議、規定、程序和慣例,包括但不限於《關於加強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活動管理的通告》等。盛大拒絕提供對其網絡服務提供擔保,同時拒絕承擔直接、間接、偶然、特殊及繼起的損害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損失。盛大有權隨時修改、終止服務而無需對任何個人或第三方負責或通知用戶。因該合同發生的糾紛應由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管轄。
5.比較之結論概述
結論一:由於網路遊戲為最近幾年新生之事物,法律中無明確規定,業內慣例也有待形成,其格式合同的內容、形式等相差很大。就網路遊戲用戶這一個整體而言,不利於消費者維護自己的權利,因為相對於存在一個合同範本而言,用戶需要付出額外的注意義務。
結論二:網路遊戲公司普遍缺乏法律意識或意圖鑽法律的漏洞。網星公司的格式合同只是臺灣方面的簡體版,只對少數字詞進行了修改;華義原先的做法與網星一致,最近釋出了新的合同,對應諸多情況作了新的改動;盛大原本就是一家大陸公司,它的格式合同相對比較簡單(篇幅,內容),與中國法律配合得比較好。不過無論哪一家公司都沒有打算充分考慮消費者的利益。
結論三:從合同的行文來看,消費者利益群體尚未能夠擁有自己的聲音,與服務提供方對等。僅就華義定型化契約而言,用語客氣,各方面信息有較充分披露,而大陸方面格式合同有意隱瞞相關信息或是以此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
論網路遊戲格式合同(二)【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