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3 16: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關於豐州蒙礦國際貿易(天津)有限責任
公司破產清算案選任管理人的通知
申請人豐州蒙礦國際貿易(天津)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清算審查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的有關規定選任管理人,現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況
豐州蒙礦國際貿易(天津)有限責任公司為2015年11月17日登記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為3000萬元,股東為內蒙古礦業國際有限公司。經營範圍為國際貿易及簡單加工;礦產品、煤炭、焦炭、天然橡膠、鋼材、木材、金屬材料、機械設備及配件、化工產品、五金交電、日用品、建築材料、電子產品、工藝美術品、紡織品、初級農產品批發兼零售及進出口;倉儲服務等。截至2019年12月31日,豐州蒙礦國際貿易(天津)有限責任公司資產總計41325605.02元,負債合計104547489.03元,所有者權益合計-63221884.01元。
二、申報條件
1、申報機構為編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冊中的社會中介機構。
2、接受聯合報名,但需提交合作各方籤署的有關責、權、利的法律文件,同時需明確被選任後以誰的名義擔任管理人。
3、申報機構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團隊不少於10人,其中執業律師不得少於5人。
4、申報機構聲明該中介機構及其派出的管理人團隊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不得或不宜擔任管理人的情形的書面文件。
5、對於已經通過隨機搖號方式被指定為本院破產案件管理人且案件尚未審結的社會中介機構,此次選任不得再申報。
6、本案存在無法支付清算費用的風險,申報機構須同意墊付公告費等相關清算費用。
7、申報機構在中選後須按照當前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相關防疫工作,並出具相應的疫情防控方案。
三、申報方式
報名參加選任管理人的中介機構應於報名期限屆滿前向本院提交申報書及與申報書內容相對應的證件、資料。(為落實防疫要求,本次申報不提供紙質材料,需將申報材料發送至報名聯繫人的電子郵箱)
申報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報機構的基本情況;
(2)擬推薦從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團隊成員的姓名、基本情況、學歷、執業年限、工作經歷、主要業績等情況;
(3)申報機構擬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組織架構、職責分工、主要工作內容預案等;
(4)管理人報酬的報價方案。
四、報名時間
報名期限截至2020年7月13日(星期一)下午17時。
五、聯繫人
聯繫人:單昭,聯繫電話:28024215,郵箱:ezqs1234@sohu.com
六、選取方式
由院司法輔助部門根據申報材料進行初步篩選,在符合報名資格的機構範圍內通過搖號方式確定管理人。為落實防疫要求,避免人員聚集,本次搖號過程不再邀請申報的中介機構到現場參加。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原標題:《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關於豐州蒙礦國際貿易(天津)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清算案選任管理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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