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安法院依法對江某等16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等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組織、領導者江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倪某某、計某某等其他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三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沒收財產或罰金刑。
海安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江某、倪某某於2011年12月在海安市看守所被羈押期間相識,二人刑滿釋放後,為共同獲取非法利益,先後糾集多名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以2015年10月份共同向陳某某暴力討債為標誌,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江某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倪某某、計某某等10人為積極參加者,其中被告人倪某某、計某某系骨幹成員,被告人陶某某、黃某某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分層管理,分工負責,嚴格內部規約。不允許吸毒,要求統一行動,聽從指揮;部分組織成員統一在手臂上紋有「不動明王和大黑天」圖案,統一購置作案刀具,安排食宿和出行車輛;給組織成員發放工資或給予好處費,組織成員由於違法行為導致對方受傷,被告人江某或倪某某出面協調處理。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被告人江某的組織領導下多次插手經濟糾紛,通過暴力或糾纏滋擾、擺場架勢、噴漆恐嚇等「軟暴力」方式討債、擋債,敲詐勒索,從中攫取非法經濟利益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從2015年10月至2017年6月間,該組織為幫助多家企業及個人討債、擋債,有組織地實施了聚眾鬥毆3起、尋釁滋事17起、非法拘禁1起、敲詐勒索3起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62萬餘元,造成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數人受傷。
被告人江某、倪某某等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致使部分被害人迫於威懾,不敢到司法機關控告、指認;引起被害人所在單位職工的害怕,造成被害人的家人以及周圍群眾的恐慌,使眾人缺乏安全感;由於被告人江某等人的擋債行為,導致債權人不敢自行向債務人要債。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海安市城鄉地區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海安法院依據各被告人所犯罪行,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典型特徵
本案是一起以插手經濟糾紛,暴力討債、擋債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其犯罪手段是「硬暴力」與「軟暴力」相互交織,該犯罪組織既實施了持械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嚴重暴力犯罪,又實施了糾纏滋擾、擺場架勢、噴漆恐嚇等「軟暴力」違法犯罪行為,「軟暴力」又是以「硬暴力」為依託,從而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犯罪行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
來源:海安公安微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