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海南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0-12-20 海南省人民政府網

省直各部門、各單位:

經省政府批准,現將《海南省省級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省級機關和事業單位

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範差旅費管理,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機關和事業單位(含駐海口市以外地區的省級機關及事業單位),包括省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各人民團體直屬機關以及事業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幹。

    第五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 別

火車

輪船(不包括旅遊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副省長及相當職務的人員

軟席

(一等軟座、軟臥)

一等艙

頭等艙

憑據報銷

正副廳(局)長及相當職務人員,事業單位比照正副廳(局)級出差標準執行人員

軟席

(一等軟座、軟臥)

二等艙

普通艙(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餘人員

硬席

(硬座、硬臥)

全列軟席列車

(二等軟座、軟臥)

三等艙

普通艙(經濟艙)

憑據報銷

(二)鑑於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出差人員可以乘坐飛機,同時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含全列軟席列車)、汽車、輪船,以節約開支。

(三)副省長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第七條  乘坐全列軟席列車,從當日晚八時至次日晨七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以乘坐軟臥,憑據報銷。符合乘坐軟臥規定而改乘軟座的,按照軟座車票的40%給予補助。

乘坐非全列軟席列車,從當日晚八時至次日晨七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限於交通條件,出差人員必須中途轉車又未住宿的,乘車時間可連續計算,已住宿的,乘車時間實行分段計算。

在職因公傷殘人員出差乘坐火車,符合乘坐臥鋪條件,而未買臥鋪票,已按規定優待價購買了硬座票的,按硬座整票票價的80%給予補助。

第八條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或計程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燃油附加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第九條  工作人員出差,由所在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報銷交通費。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條  副省級人員每人每天在600元以內憑據報銷。正副廳局級人員每人每天在300元以內憑據報銷。處級以下(含處級,下同)人員每人每天在150元以內憑據報銷。處級以下單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員為單數的,其單個人員可以住一個標準間,在每人每天300元以內憑據報銷。

第十一條  省級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

出差人員必須到定點飯店住宿,因特殊情況到非定點飯店住宿的,住宿費在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超支部分自理。

定點飯店通過政府採購方式確定,名單另行公布。

第十二條  省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實行定點住宿,其住宿費在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超支部分自理。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  夥食補助費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的夥食補助費按照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幹,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夥食的,不實行包幹辦法。出差人員應主動向接待單位交納夥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天在50元以內憑用於接待的飯店(食堂)開具的發票據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夥食費用於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十六條  從晚八時至次日晨七時之間,乘坐長途汽車或輪船最低一級艙位(統艙)超過6小時的,可憑車(船)票每人每次加發夥食補助費30元。

第十七條  出差人員連續乘車(船)超過12小時(含12小時)的,可憑車(船)票每滿12小時,加發30元夥食補助費。夜間乘坐汽車、輪船已按本條規定加發夥食補助費的,不重複執行第十六條規定。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幹,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內每人每天15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十九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  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二十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和本部門、本行業的業務培訓班,在途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會議(培訓)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培訓)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會議(培訓)不統一安排食宿或集中食宿費用自理的,會議(培訓)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上級部門組織召開的全國性會議,參會人員按會議統一標準交費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憑據報銷。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經組織派出掛職或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鍊、支援工作以及參加各種工作隊等,在途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掛職或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由派出單位按每人每天15元發放夥食補助費,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二條  經組織批准參加各類培訓班(不含學歷、學位教育及本部門本行業的業務培訓班)及到各級黨校等長期學習併集中住宿的人員,住宿費按照培訓單位收費憑據報銷。學習期間夥食費自理的,憑培訓通知回所在單位報銷夥食補助費,補助標準為:學習培訓時間在1個月以內的每人每天補助10元,學習培訓時間在1個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補助8元,寒暑假不發。培訓單位收取的培訓費中含夥食費的,不再報銷夥食補助費。學習期間不報銷公雜費。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家具等託運費,在每人每公裡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四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家具託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工作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後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准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五條  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定,並經組織批准,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六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差旅費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2006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前,按有關規定,高等學校教授、科研單位研究員、醫療衛生單位主醫師、文化藝術單位藝術一級人員,職務工資在五級(含五級)以上的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高級會計師、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醫師、藝術二級人員,以及相當以上技術職務人員出差已經享受機關正副廳(局)級有關待遇的,繼續比照機關正副廳(局)級差旅費標準報銷。

第二十八條  2006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後,事業單位中相當於機關正副廳(局)長的管理人員,被聘到三級和四級職員崗位的;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被聘到四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的,可比照機關正副廳(局)級差旅費標準報銷。

第二十九條  工作人員到海口市遠郊區出差辦事,當天不能往返必須住宿的,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公雜費按省內出差規定執行。在海口市內(含遠郊區)出差辦事當天往返的不執行本辦法。

第三十條  省級各部門駐市縣的垂直管理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按照當地規定的差旅費開支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交通費少於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的,按實際繞道交通費報銷。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三十二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遊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夥食補助費包幹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省財政廳《關於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會議費以及其他開支的規定》(瓊財稅[1996]行字第640號)中關於差旅費及派出學習培訓期間夥食補助費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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