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該辦法的背景、必要性及意義
2015年12月30日,《北海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經自治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2016年2月24日,《關於印發<北海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北公車改革辦〔2016〕8號)正式行文實施。2016年2月26日,經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市本級所有參改單位取消車輛完成封存。車輛封存後,一是現實公務活動中,特別是大型、集體公務活動,如承辦自治區層面的活動、下鄉扶貧、慰問、幹部考察等活動,各單位留存車輛無法滿足工作需求;二是領導幹部深入基層考察、調研,尤其是安排上級領導考察調研活動時,公務車輛調配使用存在困難;三是應對處理突發事件時,現存公務車輛的數量、車型無法保障應急需要;四是單位聯合開展活動,用車問題沒有相應的指導辦法。目前,我市社會化車輛租賃服務市場參差不齊,與各單位開展工作實際需要仍有差距,一些急需車輛還難以保障。在此情況下,為保障正常公務出行,研究制定本辦法。
二、出臺該辦法的主要依據
在起草的過程中,我們了解了各市相關制度出臺情況。自治區本級率先出臺自治區本級公務租車管理辦法,主要從實際工作出發,符合中央車改「改革後交通費用節約可控」、「不能既拿錢又坐車」的精神,也要解決集體出行、跨區域出行的實際困難。該辦法參照自治區本級公務租車管理辦法,結合本級實際,制定符合我市本級實際的租車管理辦法。
三、該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六部分,共十八條。
第一部分「總則」。明確了本《辦法》的制定依據和適用範圍。《辦法》適用於市本級已完成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公務租車的行為,並且要求各單位在按規定充分統籌使用保留的應急、機要通信用車,確保工作正常運轉的前提下,按照中央、自治區和我市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要求,開展公務租車活動。
第二部分「公務租車的範圍」。明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進行公務租車。首先,在海城區、銀海區(福成鎮除外,下同)範圍內的公務出行,原則上由個人自行選擇社會化出行方式,費用支出在個人公務交通補貼中解決;到海城區、銀海區範圍外的公務出差,原則上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公共運輸工具前往。其次,各單位有以下情況,且按市本級應急、機要通信用車使用管理規定,統籌使用本單位保留的應急、機要通信用車後仍無法保障的,可進行公務租車:(一)經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主辦或承辦市及以上層面開展的大型活動;(二)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舉辦或組織多人參加集體性會議、培訓、集會、參觀、黨建、群團等活動,不便個人單獨前往的;(三)接待上級部門考察調研、接待外賓、應對緊急公務出差和處理突發情況的;(四)前往合浦、銀海區福成鎮和鐵山港區下轄鄉鎮及自然村開展聯合調研、檢查等,工作地點無公共運輸或公共運輸不便的,應按就近原則從出差目的地附近縣區租用車輛。
第三部分「公務租車標準及審批」。要求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制,各單位根據乘坐人數、經費預算、使用地點等因素,確定租車類型。各單位車輛無法滿足工作實際需要時,市財政局根據各單位租車情況,可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社會租用車輛定點服務供應商和各類車型的中標價格,供應商的中標價格為最高限價,各單位在不高於各類車型最高限價的前提下與供應商議定具體價格。特殊情況需要超標準租用的,應從嚴審批,並在《公務租車內部審批表》中作出說明。同時要求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公務租車內部審批制度,單次公務租車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0天(含10天)。在本市縣區範圍外的公務租車,建議參照當地公務租車標準執行。
第四部分「公務租車預算安排及執行」。要求各單位嚴格公務租車經費的預算安排和執行,公務租車經費預算在部門年度預算公用經費中統籌解決,年度預算中安排的會議費、培訓費,已包含租車費用的,相關支出按現行管理辦法執行。屬於出差性質的公務租車,個人不再領取差旅費市內交通補貼;乘坐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車輛的,按照現行差旅費辦法,由個人在領取的差旅費市內交通補貼中向提供車輛的單位支付相關費用。多個部門共同租車的,由牽頭部門統籌租車事宜。
第五、六部分「監督問責」和「附則」。各單位要建立內控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單位公務租車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要將公務租車列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日常監督檢查範圍,並自覺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