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臨桂新區、灕江風景名勝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鐵(桂林)廣西園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中央、自治區駐桂林各單位,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桂林市夜市市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6日
桂林市夜市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市區夜市管理,改善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形象,促進夜市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及《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夜市,是指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在特定地段、特定時段,以經營餐飲服務、小商品和文化用品為主的場所。
第三條 在本市城區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夜市經營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開夜市準入條件、範圍規模等相關信息,優先考慮轄區常住的下崗職工、低保戶、殘疾人等居民,對其進場經營的,充分考慮其資金困難、競爭力弱等實際情況,採取更優惠的幫扶措施,儘可能保證夜市經營者進得來、留得住。
第五條 市、城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夜市市場管理工作。公安、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林業和園林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夜市市場的相關管理工作。
各城區人民政府是轄區夜市建設的組織實施單位,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夜市規劃建設工作。
第六條 在市區內設置夜市市場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嚴禁在非特定區域進行夜市經營活動。在市區內設置夜市市場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報建:
(一)城區人民政府商市城管委提出選址意見和建設方案向市人民政府請示;
(二)市人民政府組織市容環境衛生、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管、行政審批、林業和園林等有關部門聯合審查;
(三)通過聯合審查並經市人民政府行文批覆後,城區人民政府向有關職能部門申請辦理各項相關手續進行夜市市場的建設;
(四)夜市市場建設完成後,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聯合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 為保持市容整潔、環境優美,設置夜市市場應當按照以下條件進行設置:
(一)按照方便群眾生活、不妨礙交通、不影響市容、不擾民的原則,合理設置夜市市場,禁止在城市風貌保護區內、主幹道兩側及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居民小區等單位周邊,桂林市預警空氣品質站點周圍國控範圍重點區域內設置夜市餐飲市場。
(二)不佔用消防通道、醫院急救通道、公共汽車專用通道、軍用警用應急通道、防洪通道和其他法律規定不允許佔用的地段。
(三)不佔用公共綠地,損害綠化。夜市市場與行道樹、樹冠邊緣、花池綠化帶應保持一定距離,在綠化較好的路段不得設置餐飲夜市。
(四)場地路面平整,堅實硬化,周圍環境整潔。
(五)夜市市場內應當專門設置自來水、供電、排水接口,隔油池。
(六)夜市市場內應當設置與夜市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公共廁所。
(七)在夜市市場內或周邊,應當規劃建設符合要求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
(八)夜市市場應當制定嚴格的環衛保潔制度。設置專職保潔員,配備便於集中轉運的密閉垃圾存放設施,產生的垃圾由城區環衛部門統一收集處理,保持經營場地衛生清潔。
(九)夜市市場周邊增加高清視頻監控探頭,重要出入口加裝人像識別攝像頭。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夜市市場攤點和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超範圍經營,攤棚和桌椅應按指定地點擺放。夜市餐飲點應當具備相應規範的食品製作臺,配備足夠數量的公用滅火器材。汙水、油煙不得損害路燈地下管線、檢查井等城市照明設施。
(二)禁止亂搭亂建、亂堆亂放、隨意排放汙水和傾倒垃圾。
禁止在道路上鑽洞打眼,在路燈杆(箱)等城市照明設施上接用電源,在綠化樹木、城市照明設施上拉線吊燈、搭棚和吊掛其他物品。禁止在綠地、消防通道等不允許佔用的地段堆放物品,禁止在路燈杆(箱)等城市照明設施半徑1米範圍內堆放渣土、垃圾等物品。禁止拆除、佔用、改動、損毀、堵塞、覆蓋維修通道或者城市照明設施設備。禁止向雨、汙水井內傾倒垃圾。排汙、排水分流通暢,汙水經隔油沉澱後接入城市汙水管網,不得隨意排放。
(三)夜市攤點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四)所有夜市餐飲點應當在店內經營,禁止露天燒烤及作業,使用清潔能源,安裝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採取其他油煙淨化設施,使油煙達標排放,不得燻及周邊樓房建築,不得損害綠化帶。使用一次性衛生消毒餐具。
(五)經營者應當持攤位證和所從事行業要求的營業執照、許可證等法定證照經營。
(六)從事餐飲服務的還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九條 城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夜市市場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並向社會公開相關責任人和管理制度。專人管理,責任到人;專人保潔,隨髒隨掃。應當統一標誌、統一攤具、統一垃圾容器和汙水桶、統一遮雨棚和配備必要的防塵防蠅設備。夜市的管理單位和經營單位應當愛護環境及綠化設施,對在綠地實施嘔吐、大小便、人為踩踏和傾倒垃圾等行為負管理和賠償責任。
第十條 實行夜市經營者治安秩序責任制。夜市經營者應主動維護夜市治安秩序,及時勸止顧客酗酒、大聲喧譁、尋釁滋事等不文明行為,對違反有關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舉報。
對拒絕、阻撓夜市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或毆打、侮辱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夜市應當限時經營,具體時間由各城區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因舉辦重要活動、城市規劃變更或者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等原因,需暫時停止夜市經營、變更或撤銷夜市設置地點的,由屬地管轄的城區人民政府提前告知夜市經營者,退出辦法應當在雙方籤訂的合同內明確。
第十三條 夜市經營者應自覺遵守夜市市場管理規定。服從各城區城管部門的管理,主動接受公安、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林業和園林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經營者,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及《城市市容管理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各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夜市市場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桂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桂林市夜市市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市政〔2003〕68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桂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桂林市夜市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