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的自助餐券過期不能用?
消協:預付式消費「過期作廢」不合理
武漢晚報訊(記者胡義華 通訊員閻勇 尹丹丹)出差外地,導致購買的10張自助餐券過期,還能使用嗎?5月22日,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依法依規調解,章芳女士擁有的10張「過期」餐券,可以正常使用了,「這是預付式消費,『過期作廢』沒有道理」。
章芳女士兩個月前在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一家酒店,花2000元購買10張自助餐券。可不湊巧的是,不久她就到外地出差。上周,章女士回到武漢,發現自助餐券已經過期,她打電話給酒店,酒店表示,「餐券過期,不能使用,也不能退款」。
自己花錢買的餐券,卻不能使用,也不能退款,覺得很窩火的章女士聯繫上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消協工作人員,5月22日,一起來到該酒店討說法。
酒店經理解釋,餐券上清楚地寫著截止日期,過了有效期就不能再繼續使用,餐券上也標明「最終解釋權歸本酒店所有」。而章女士則認為,自助餐券是真金白銀買的,商家沒有任何損失,「難道消費者付出金錢,卻享受不到任何服務?」另外,餐券只是消費憑證,並不是商品本身,酒店以餐券過期為由不再提供服務,但購買服務的錢不應該過期,那酒店是不是應該給消費者退回購買餐券的現金,「現在購買食品、生活用品等等,都是消費後直接獲得商品,而餐券並不是消費的最終商品啊!」
面對雙方「火藥味」的爭執,武漢開發區消協工作人員明確告訴雙方,章女士購買的自助餐券是一種先付款後提貨的「預付式消費」,購買貨品的錢已經提前交給了商家,所謂「過期作廢」是沒有道理的。
另外,即使是超出法律規定的年限,這種預付式消費餐券也不能作廢。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消費餐券裡錢的所有權屬於消費者,但由於消費者未在有效期內使用,屬於違約行為,可能需要承擔最高30%的違約費用。
對此,湖北江浩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劉浜也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預收款行為,商家單方規定的有效期,是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經過消協工作人員依法依規調解,酒店方最後同意章女士的自助餐券有效。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消協負責人介紹,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記名消費卡不能設有效期限;無記名消費卡的有效期不能低於3年;會員卡相當於折扣卡,出示會員卡,可以享受規定的折扣優惠,累計積分兌換福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