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自濰坊高新區的王女士向記者反映,自己在鳶飛大酒店買的自助餐券,由於一些私人原因,其中4張餐券在票面標明的期限內未能及時消費,導致過期不能使用。王女士為此提出質疑,覺得酒店單方設定期限屬霸王條款。
餐券過期錢打水漂?
2017年,王女士從鳶飛大酒店購買了10張自助餐券,該餐券背面寫著:「本券有效期截止時期到2017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除此之外,還寫著「本券最終解釋權歸山東鳶飛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這期間,王女士共消費了6張餐券,但由於一些私人原因,有4張餐券未能在有效期能及時消費。
19日,記者通過調查採訪,酒店餐廳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餐券上面寫著日期,過了有效日期就不能再繼續使用了」。隨後,酒店餐廳餐飲部經理向記者理解到:「如果客人在有效期內有特殊事宜導致過期,可以給客人一兩個月的延期,但餐勸已經過了這麼長時間,無法提供延期。」最後,該經理還補充到「這是酒店的規定」。
未享受服務誰之過?
「過期」的餐券就得自認倒黴?王女士不這麼看,她認為,酒店將餐券設置有效日期屬霸王條款,該餐券屬於一種預收費行為,酒店既然已經收了錢,就應該依照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山東鳶飛大酒店有限公司以已經在餐券中明示有效日期為由,認定餐券已經作廢,要求消費者在有效期內憑餐券消費,並拒絕了王女士繼續履約的要求。
王女士認為:「自助餐券是真金白銀買來的,商家沒有任何損失,而消費者付出了金錢卻享受不到任何服務,餐券只是消費憑證,並不是商品本身,商家以餐券過期為由不再提供服務,但購買服務的錢不應該過期,那麼商家是不是應該給消費者退回購買餐券的現金?再說購買食品也好,生活用品也是罷,都是消費後直接獲得商品,而餐券不是消費的最終產品」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商家規定過期作廢的規定,是否又合理合法嗎?
單方設期限是否涉嫌霸王條款?
為此,記者諮詢了山東長遠律師事務所的馬仲華律師,了解到酒店的做於情合理,於法無據。酒店在對自身發行的餐券上設定有效日期,是可以理解的,它的目的很簡單,就是希望消費者能儘快來用完餐券,以免在酒店經營發生變化時,消費利益得不到保障而起糾紛。
但從法律層面來講,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這種代金券也是一種預收款行為,飯店應當依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如不能提供,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於其單方規定有效期限,是一種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同時也減輕免除了自己的責任,應當屬於無效條款。即使不能認定設定有效期的條款為格式條款,那麼也可將其認定為該合同為附期限的合同,有效期到之後,該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商家如未提供相應的服務,則應在有效期後退還當時的預付款。
自助餐券反映的是消費者和商家的合同關係,消費者支付了相應的對價,獲得餐券,不能因商家的單方約定而過期,商家的單方約定屬于格式條款,此類不利於消費者的規定的格式條款,理應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