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遇到公司改制,便以為原公司的會計票據沒有什麼用途,覺得這麼多的票據保管起來麻煩,便將憑證、帳簿一把火燒毀。
那麼銷毀憑證、帳簿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今天給大家講個案子,提醒大家不要重蹈覆轍。成立於2000年3月的開化縣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於2008年6月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註銷,並於當日成立新公司(合夥企業)。
2010年2月,擔任公司合伙人兼財務科長的張某某,明知會計憑證、明細帳保存年限為15年,總帳等保存年限為25年等規定,但是為了規避稅收,竟違反財務管理規定,起草了一份關於銷毀公司(改制前公司)帳冊的說明,經其他合伙人同意,與會計汪某某將公司2000年至2009年間共計810餘萬元的會計憑證、帳簿銷毀。
張某某、汪某某以為原先公司已經註銷,銷毀倒閉公司的票據不會出什麼事情,卻沒想到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
今年2月,開化縣檢察院以張某某、汪某某涉嫌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提起公訴。今年3月,法院以張某某犯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2.5萬元。
汪某某犯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
檢察官提醒:《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張某某、汪某某為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