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嚴重,文旅部發文要求各旅行社暫停組團出遊。對此,專業律師進行相應課題研究,希望為廣大旅遊業者提供幫助,共度時艱。
中國旅遊加油!
但是,如旅行社已經向境外航空公司、酒店、地接社等供應商支付了機票、酒店、地接等費用,而供應商至今沒有出臺針對中國疫情的退改政策。部分供應商回復的退改政策也並不是直接退費,而是採用延期使用或者後續合作費用抵扣等方式,而旅行社又面臨大量旅遊者退費要求,資金壓力巨大。
一、通知供應商取消出團。因文旅部《緊急通知》要求團隊旅遊停止出團,旅行社應當及時將《緊急通知》及取消預訂事項通知境外航空公司、酒店、地接社,同時保留和固定通知的證據。
二、要求供應商減損。旅行社應及時要求供應商取消預定、停止操作,避免業務損失進一步擴大。同時,向供應商爭取優惠的退改政策,將旅行社已經支付的費用退還,以緩解向旅遊者退款的資金壓力。若供應商無法全部或部分退還的,提請其在合理的期限內說明原因及提供相關材料。
因疫情取消出遊,旅行社常見諮詢的律師解答指引
1.文旅部29號文暫停經營活動對旅遊合同履行,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答: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至於哪些可以作為影響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我國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一般有兩類:一類是自然災害,如地震、颱風、水災、泥石流等;另一類是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暴亂、恐怖襲擊、武裝衝突、罷工等以及政府法律、行政行為等。
無論是本次疫情的發展和影響,還是文旅部下發29號文要求旅遊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遊,都是旅行社無法預見的,更是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且文旅部29號文屬於行政行為,由此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履行的,構成不可抗力。
境外供應商(含我國澳門、香港、臺灣地區)適用的法律不一樣,適用何種法律,首先應當根據合同進行處理,如果合同約定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法律」等條款的;或糾紛在境外處理但最終適用我國大陸地區法律處理的,則適用我國大陸地區法律處理,在此情形下,認定不可抗力沒有法律障礙。
若合同對適用的法律約定不明,而爭議最終在我國境內處理的,則依然可以爭取且有較大的概率可以爭取適用我國大陸法律處理,在此情形下,也會認定是不可抗力。
若合同約定不明,爭議在我國境內處理,法庭根據當事人的選擇適用境外法律處理的;或爭議在我國境內處理,合同明確約定了適用境外法律處理糾紛的;或糾紛在境外處理並適用境外法律的,則以相應的境外法律處理。在此情形下,也不必然就不被認定為不可抗力,因為世界各國各地區雖然法律制度有所差異,但是基本的法律原理會存在一些共通之處,即使糾紛適用了境外法律規則處理,也不必悲觀待之,依然存在可以爭取的空間。
2.旅行社處理取消出團的法律依據和處理方式?
答:《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三)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四)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處理方式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是變更合同。可以協商採取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方式避免受本次疫情影響,待文化和旅遊部取消暫停經營措施。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其次,是解除合同。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旅行社和旅遊者也無法協商變更合同的,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後,旅行社應當及時停止訂購或取消機票和酒店房間、及時通知地接社取消委託事項,儘量降低旅遊者損失。根據《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旅行社應當提供實際損失的有關證據。但臨近出發的旅遊團,取消行程,旅遊者的損失較大,可退還團費較低,旅遊者可能因此反應強烈,旅行社應做好溝通和解釋工作,妥善處理。
3.協商未成解除合同的,如何處理退費?
答:根據我國《旅遊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實際損失由旅行社進行有關費用支出及不可退還的舉證。建議旅行社合理保存好有關的合同憑據和支付憑據,以備不時之需。
4.為什麼旅行社不退全款?
答:旅遊服務涉及吃、住、行、遊、娛、購等方面,旅行社是通過向旅遊供應商採購交通、住宿、餐飲、遊覽等服務,然後打包組合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並非旅行社自己所能獨立完成的。取消行程後,旅行社仍需要向旅遊供應商承擔付款義務,旅行社所扣除的實際損失是向旅遊供應商應付的費用,並非旅行社自己收取的費用。
因此,《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5.旅行社為什麼不能直接提供所有的旅遊資源(酒店、機票、地接服務等)呢?
答:客觀上來說不可能。旅遊過程中,涉及方方面面,就連最簡單的國內跟團遊,至少需要提供酒店、機票(火車票)、大巴車、導遊、景區等,但是誰都知道這些飛機、酒店、火車、大巴不可能是旅行社自己的。
6.既然旅行社不是旅遊終端資源提供者,為什麼還要找旅行社報名呢?
答:旅行社作為旅遊資源的整合方,通過自身專業優勢,能整合各方資源,節省了旅遊者的人力成本,而不必事必躬親。同時,基於和資源端長期合作的關係,旅行社往往能拿到更優惠的價格。
7.未籤訂旅遊合同是否影響退費?
答:會有一定的影響。疫情導致的退費根據《旅遊法》第六十七條進行處理。司法機關審查旅遊合同關係是否實質性建立。現有溝通記錄能夠顯示旅遊合同關係已經實際建立的,根據《旅遊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由旅行社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舉證責任。
8.旅遊合同未籤訂,僅支付定金,如何追尾款?
答:(1)先考量目前收取的定金是否能否覆蓋「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如果能否覆蓋,則退還餘款;如果不夠,則向遊客追索與定金的差額款;
(2)追索方式方面,首先通過協商方式向遊客說明實際損失的情況以及進行有關的差額款催收工作;
(3)遊客以不存在書面合同等理由拒絕補足差額款的,旅行社可以視情況考慮通過律師函乃至訴訟等進一步的方式進行處理;
(4)在旅遊合同未籤訂的情況下,旅行社應當謹慎保存好有關的業務溝通文件、微信溝通記錄、費用支出憑證等證據,否則證據缺失可能會導致訴訟失利。
9.解除供應商合同,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答: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合同當事方不需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需要強調的是,不承擔違約責任不意味著不用向供應商承擔任何費用,旅行社需要承擔在不可抗力發生前供應商已經產生的實際損失費用。
10.旅行社如何證明已向供應商支付了費用損失?
答:
第一,供應商合同、付款流水、發票收據、酒店預訂記錄、機車船票(或者實際承運人開具的電子客票單)等書證或物證,儘量提供原件或原始憑證。
第二,微信、QQ、郵件往來等電子數據,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以及其他與合同籤署、履行、款項退還、通知取消及減損措施採取和執行等相關的確認、溝通記錄,儘量提供原始載體,確保有據可查。
第三,供應商確認費用不可退還的,應當讓供應商提供不可退還費用所對應的具體服務項目及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