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被精神病」134天:每天吃10片藥 經歷4次電擊

2020-12-17 央視網新聞

來源:中國青年報

10月10日,開庭後,趙陽(右)和代理律師張曉麗在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前合影。

原標題:大學生「被精神病」134天

「你覺得我人品怎麼樣?」「你覺得我是不是精神病?」「我有異常嗎?」

這幾個問題,趙陽(化名)問過他的兩個舍友,他的學院院長袁彩虹,也問了初識的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在2015年7月20日之前,洛陽師範學院外國語學院英語教育專業學生趙陽從沒想過有一天他會問出這幾個問題。7月20日那天,學院負責學生工作的副書記陳貫安通知趙陽的母親李燕(化名)到校,稱趙陽在學校行為表現異常,屬於精神障礙患者,在趙陽不自願的情況下,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醫務人員強制趙陽就醫。直到2015年11月30日,趙陽才出院。

出院後,趙陽起訴了洛陽師範學院和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後續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計17萬元,並公開賠禮道歉。

該案經歷了一審判決,二審發回重審。

2018年10月10日,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重審了該案件。

入院:趙陽本人不願意入院

在洛陽師範學院校方看來,趙陽不是一個服從管理的學生。二審的答辯狀顯示,洛陽師範學院認為,趙陽在校期間多次違反學校紀律,多次與老師同學發生衝突,也不與人交流,不遵守寢室管理規定,曾反覆提出休學、復學。

趙陽解釋,由於入校後學校新建的寢室有裝修後的異味,他申請調換宿舍;他在「被精神病」入院治療前只提出一次休學、復學申請,因為他入學年紀比較大,班裡其他女同學都是18歲,他感覺有些孤獨。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注意到,2014年10月29日,入學不久,趙陽以不適應學校生活,想提前就業為由提出休學申請。2015年1月8日,他又以經院系和家長做工作,放棄提前就業的想法為由,希望學校批准復學,自稱求學心切。

2014年,27周歲的趙陽以社會生的身份參加高考。此前,他已經在外打工多年。

內向,朋友較少,是趙陽的同學徐天(化名)對趙陽的評價。在他的印象裡,趙陽在校時曾告訴他學院老師陳貫安對他不滿。

轉折點就是2015年暑假,也就是趙陽大一結束後的暑期期間,學院老師陳貫安致電趙陽的母親李燕,希望李燕將暑期留校的趙陽接回家。

在幾次電話交流中,陳貫安告知李燕趙陽的在校表現,懷疑趙陽生病,希望李燕能帶趙陽做精神科方面的檢查,或是把趙陽接到校外,由家長陪同租房子住。

為了孩子的學業,李燕來到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將兒子被老師懷疑患病一事告訴醫生徐民從,希望能做個檢查,隨後醫院派車由徐民從等醫護人員與李燕一同來到學校。

到校門口後,陳貫安與門衛溝通,允許李燕一行人進入校園,到趙陽的宿舍裡與趙陽接觸。由於趙陽不願意離開宿舍,陳貫安和徐民從、李燕商量,把趙陽綁走,李燕不同意,走進寢室為趙陽收拾東西。

李燕回憶,在為兒子收拾東西的時候,她發現陳貫安和徐民從等4人把趙陽雙手反綁,趙陽拼命掙扎。她嚇得大哭,多次請求醫護人員和老師放開趙陽。

陳貫安告訴李燕,得有精神病院的證明,證明趙陽真的沒有病,趙陽才能繼續上學。

為了能拿到證明,李燕同意陳貫安和徐民從將趙陽帶到醫院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她也隨著醫院的車來到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陳貫安沒有參與後續趙陽的送醫、就醫與治療。

在二審答辯狀上,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認為其協助李燕將趙陽送醫治療的行為並無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趙陽回憶,到了醫院,徐民從等人沒有把趙陽送到門診或進行檢查,而是直接把車開到住院部,一下車就把趙陽送進鐵柵欄裡,強制趙陽就醫。李燕雖然不願意趙陽直接住院,但本著希望入院後能做個檢查,出個證明報告,最終同意趙陽入院。

事後回想,趙陽覺得母親是個「糊塗蛋」,輕信了老師和醫生的話。

在住院證上,趙陽的入院情況一欄為「急」,入院狀態一欄為「護送」,診斷為「精神分裂症」。入院狀態上除了「護送」,其他兩個選擇是「自行」和「搶救狀態運送」。趙陽的代理律師常伯陽解釋,「護送」意味著趙陽的入院狀態帶有強制性。

但在一審判決書上,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的陳述與趙陽母子所述有所出入:醫務人員到達現場(宿舍)後,結合現場判斷、情感方面判斷、自知力判斷等及既往病史,將趙陽初步診斷為精神分裂症。

徐民從副主任醫師向李燕講明了趙陽的疾病診斷、病情、危害程度、處理建議。李燕反覆勸導趙陽接受住院治療,經一個多小時勸說無效。最後,李燕懇求醫護人員協助護送趙陽到醫院接受住院治療。

雙方描述唯一的交叉點,就是趙陽在不自願的情形下住院治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

其中,當就診者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經其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而當就診者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鑑定。

常伯陽律師認為,趙陽從來沒有發生過傷害自身的行為或有傷害自身的危險,也沒有發生過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因此即使監護人同意,精神衛生中心也不應該在趙陽不自願的情形下,對趙陽強行治療。

當天的入院記錄顯示,趙陽意識清醒,認知、智能、記憶都正常。常伯陽律師分析,趙陽有自己判斷的能力,可以自行決定自己是否入院治療,且無論趙陽是否患病,學校都不應該剝奪他的受教育權,要求要有醫院證明才能繼續上學。

在院:被護士毆打致傷

在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的134天裡,趙陽經歷了4次電擊,多次捆綁或注射鎮定劑,每天吃3次藥片,每次10片藥左右,多是治療精神分裂症的富馬酸喹硫平、氯氮平,以及治療抑鬱症的鹽酸舍曲林。

入院當天,李燕曾籤署過一份無抽搐電休克知情同意書。

趙陽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每次電擊後,他的身體狀態都很差,特別容易忘事,有時什麼都記不得了。

但他一直堅稱自己從未接受過檢查就被直接送到醫院住院部開始治療,院方有意捏造他的病情。

值得一提的是,趙陽在入院後兩天所接受的腦電地形圖檢查中,報告結果為腦電圖未見異常,腦地形圖未見異常。但是8月19日進行的再一次檢查中,結論為界限性腦電圖,腦地形圖異常。也就是說,入院後趙陽在腦電地形圖檢查的表現上病情更嚴重了。

出院一年後,趙陽曾自行去河南科技大學第五附屬醫院做過同樣的檢查,結論為界限性腦電圖,不是精神病。

在答辯狀中,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解釋,腦電地形圖檢查作為一種常規檢查,多用來判斷有無癲癇、佔位等神經系統疾病,不能用來判斷有無精神分裂症。趙陽出院後所做的腦電圖結果,不能證明2015年7月20日趙陽沒有患精神病或不需要住院治療。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諮詢精神分裂症治療的專家了解到,精神分裂症的診斷標準比較「主觀」,更多依據醫生的專業判斷。

趙陽的入院記錄描述,趙陽思維散漫,邏輯倒錯,概念混亂,被害關係妄想明顯,幻聽可引出,行為怪異,一直拿手捂口鼻,注意力不集中,自知力缺知,初步診斷為精神分裂症。

與常規病癒出院不同,趙陽出院的起因是他被護士毆打致傷。

2015年10月14日晚上,趙陽與精神衛生中心護士關靖冬發生言語及肢體衝突,導致趙陽受傷。趙陽回憶,因為他勸告病友不要更換床位,另一個房間更加危險,護士就無端動手毆打了他,導致他面部輕傷。

2015年11月30日,關靖冬和趙陽、李燕達成協議書,一次性支付趙陽母子撫慰金7000元。此後,任何一方不得再向社會公共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和關靖冬受聘的單位主張任何權利。

協議書稱,因趙陽住院期間幹擾當班護士關靖冬正常工作,兩人發生言語及肢體衝突,引發醫患糾紛。事發後,關靖冬認識到自己的魯莽,主動誠懇向趙陽母子道歉並取得諒解。

籤署協議的同一天,趙陽得以出院,獲得自由。《病歷》記載,現患者臨床精神症狀較前緩解,仍需進一步治療,患者堅持要求出院,經與患者家屬協調,於今日辦理出院,出院診斷是精神分裂症。

離院:「十個億都賠償不了」

出院後,趙陽向河南省高校紀工委等部門反映自己被學校以患病為由強制治療並休學一事。

此後,洛陽師範學院外國語學院有關人員到趙陽家裡,希望幫助他解決實際困難。趙陽並不領情:「十億都賠償不了,我寧願要我原來的樣子。」

在受訪過程中,趙陽的反應比較慢,有時像按了暫停鍵一樣,需要緩一會兒才能回答問題,中途曾提出兩三次休息的請求。「我這3年多都沒有好好睡覺過。」趙陽自述自己出院後身體大不如前,記憶力下降,常常失眠。

趙陽提供的錄音中,學校領導多次承認陳貫安的做法不妥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不應該沒有匯報給領導就任由醫院把學生綁走,學校將對陳貫安進行批評教育,也希望趙陽能繼續學業,對趙陽住院期間學校沒有探視表達歉意。

在二審的開庭筆錄中,洛陽師範學院回應,趙陽曾多次在學校闖入領導辦公室,主要領導在接待趙陽時,完全是出於老師對學生的勸慰,且錄音是在老師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偷錄的,不能證明學校在趙陽起訴案件中存在過錯。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向外國語學院院長袁彩虹求證錄音裡的聲音是否為其本人時,她稱「記不清了」「不知道」,也說「外國語學院沒有權利回應(此事)」。

庭審中,校方律師認為,學校老師只是本著對趙陽負責的態度履行高校的管理職責,趙陽卻對母校和老師不尊敬。

2017年11月23日,洛龍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洛陽師範學院在對學生管理過程中,對存在問題的學生及時與其家長聯繫並反映情況,是學校對學生管理職責的體現,且洛陽師範學院並未參與原告的送醫、就醫及治療,不存在侵權行為。

原一審認為,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趙陽有自傷或傷人行為,不屬於必須強制治療的情形,且趙陽的門診檢查報告結論為不是精神病。因此,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對趙陽採取強制措施,行為欠妥不當,構成侵權。

一審判決後,趙陽和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均提起上訴。

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在二審的答辯狀中稱:對趙陽進行診斷、治療的醫師是精神科執業醫師(副主任醫師),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有權有資格對趙陽進行精神障礙診斷、治療,診療行為合法、正確。

二審中,趙陽曾陳述,本案爭議的焦點並不是趙陽是否有精神病,而是衛生中心對趙陽強制治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符合強制治療的法定條件。病人是否願意治療是病人的權利,他人無權強加幹涉。

2018年5月14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和洛陽師範學院對趙陽是否構成侵權應以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有過錯為基礎。

而且,本案中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有過錯屬於專業問題,應該參考司法鑑定予以認定,因此撤銷原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對此,趙陽的另一位代理律師張曉麗稱,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8條,醫院違反《精神衛生法》第30條的規定,在趙陽不自願的情形下強制治療,可以直接推定醫院存在過錯,不需要司法鑑定。

從2015年11月30日離開精神病院至今快3年了。3年裡,趙陽一直在討說法,但他也很擔心媒體曝光後會影響到自己和母親的生活。「我一直生活在底層,我知道底層對精神病(的誤解),他們可以肆意地說我們一輩子」。

10月10日,洛龍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由於時間原因,法庭質證程序尚未完成,下次開庭時間未定。

10月16日,該院公開回應稱,「目前該案正在依法審理中,我院將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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