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生產知識--法律法規

2020-12-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1.我國安全生產的方針是什麼?
  答:《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一五"規劃《建議》,明確要求堅持安全發展,並提出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這一方針反映了我們黨對安全生產規律的新認識,對於指導新時期安全生產工作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2."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三個方面的含義是什麼?
  答:安全第一,就是在生產過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實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堅持安全第一,是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預防為主,就是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關口前移,超前防範,建立預教、預測、預想、預報、預警、預防的遞進式、立體化事故隱患預防體系,改善安全狀況,預防安全事故。在新時期,預防為主就是通過建設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實安全責任、加大安全投入,構築堅固的安全防線。
  綜合治理,是指適應我國安全生產形勢的要求,自覺遵循安全生產規律,正視安全生產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和複雜性,抓住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關鍵環節,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齊下,並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的監督作用,有效解決安全生產領域的問題。
  3.如何理解"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三者之間的關係?
  答:"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安全第一是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統帥和靈魂,沒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預防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撐,綜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據。預防為主是實現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徑。只有把安全生產的重點放在建立事故隱患預防體系上,超前防範,才能有效減少事故損失,實現安全第一。綜合治理是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斷健全和完善綜合治理工作機制,才能有效貫徹安全生產方針,真正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落到實處,不斷開創安全生產工作的新局面。
  4.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是什麼?
  答:(1)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2)應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3)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並及時處理事故隱患;
  (4)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5.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職責有哪些?
  答:(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6.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答: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
  (1)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2)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6)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7)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1)自律遵規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求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7.生產經營單位應如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答: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8.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哪些條件方可任職?
  答: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9.什麼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
  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10.違反安全生產法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答:(1)行政責任。它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由有關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
  (2)民事責任。它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造成民事損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強制其進行民事賠償的法律責任。
  (3)刑事責任。它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照刑事法律給予刑罰的法律責任。
  11.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了哪些單位的安全責任?
  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了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機械設備供應和出租單位、設備檢測單位及其行政管理部門等單位的安全責任。
  12.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哪些內容?
  答:(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2)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4)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13.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職責主要有哪幾個方面?
  答: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安全全面負責。並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1)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3)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4)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4. 什麼是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答: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並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在企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包括: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5.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有哪些?
  答: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3條的有關規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主要包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於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16. 總承包單位有哪些安全責任?
  答: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分包單位應當在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範圍內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17. 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如何劃分?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18.國家對哪些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答: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
  19.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提出的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的奮鬥目標是什麼?
  答:到2007年,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全國安全生產狀況穩定好轉,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築等重點行業和領域事故多發狀況得到扭轉,工礦企業事故死亡人數、煤礦百萬噸死亡率、道路交通運輸萬車死亡率等指標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初步形成規範完善的安全生產法治秩序,全國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數有較大幅度的下降。力爭到2020年,我國安全生產狀況實現根本性好轉,億元國內生產總值死亡率、十萬人死亡率等指標達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發達國家水平。
  20. 什麼是"四不放過"原則?
  答:(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
  (2)事故責任人沒處理不放過;
  (3)事故相關者沒得到應有的教育不放過;
  (4)事故的規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21. 什麼是安全生產費用?
  答: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22.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範圍是什麼?
  答: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範圍使用:
  (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2)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3)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4)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6)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23. 哪些費用不在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答:(1)企業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人員辦理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2)企業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的費用。
  24. 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使用範圍有哪些?
  答:(1)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費用支出;(2)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善後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
  25. 什麼叫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責任追究?
  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是指對作出違法、不當的安全監管行政執法行為(以下簡稱行政執法行為),或者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責任追究。
  26.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原則和要求是什麼?
  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應當遵循公正公平、有錯必糾、責罰相當、懲教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27. 安全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採取哪些現場處理措施?
  答:(1)當場予以糾正;
  (2)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達到要求;
  (3)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施工)、責令立即停止使用、責令立即排除事故隱患;
  (4)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
  (5)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6)依法應當採取的其他現場處理措施。
  28. 安全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有權依法採取哪些行政強制措施?
  答:(1)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應當在作出查封、扣押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2)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實施查封、扣押的,應噹噹場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清單。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可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在48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安全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安全問題涉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的,應當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報告或其有關部門通報。
  29. 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追究包括哪些方式?
  答:(1)批評教育;
  (2)離崗培訓;
  (3)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4)暫扣行政執法證件;
  (5)調離執法崗位;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責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併適用。
  30.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道路"是指什麼?
  答: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31. 什麼是交通安全設施?
  答:為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充分發揮道路交通的功能,依照規定在道路沿線設置的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和標線及交通隔離護欄等交通硬體的總稱。
  32. 什麼是道路交通標誌?
  答:道路交通標誌是用圖形符號、顏色和文字向交通參與者傳遞特定信息,用於管理交通的設施。
  33. 道路交通標誌如何分類?
  答:道路交通標誌分為主標誌和輔助標誌兩大類。
  34. 什麼是交通主標誌和交通輔助標誌?
  答:主標誌又分為:警告標誌、禁令標誌、指示標誌、指路標誌、旅遊區標誌和道路施工安全標誌;輔助標誌是指緊靠主標誌下緣,起輔助說明作用的標誌,用於表示時間、車輛類型、警告和禁令的理由、區域或距離等主標誌無法完整表達的信息。
  35. 什麼是警告標誌?
  答:警告標誌是警告車輛和行人注意危險地點的標誌。其形狀為正等邊三角形,顏色為黃底、黑邊、黑圖案。
  36. 什麼是禁令標誌?
  答:禁令標誌是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交通行為的標誌。其形狀通常為圓形,個別為八角形或頂點向下的等邊三角形。其顏色通常為白底、紅圈、紅斜杆和黑圖案,禁止車輛停放標誌為藍底、紅圈、紅斜杆。
  37. 什麼是指示標誌?
  答:指示標誌是指示車輛、行人行進的標誌。其形狀為圓形、正方形或長方形,顏色為藍底白圖案。
  38. 什麼是指路標誌?
  答:指路標誌是傳遞道路方向、地點和距離信息的標誌。其形狀,除地點識別標誌、裡程碑、分合流標誌外,為長方形或正方形。其顏色,一般道路為藍底白圖案,高速公路為綠底白圖案。
  39.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行人的通行有何規定?
  答:(1)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2)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3)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4)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5)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40.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具備什麼條件?
  答:(1)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車執照,方準行駛;
  (2)號牌須按指定位置安裝,並保持清晰;
  (3)機動車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後視鏡和燈光裝置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4)機動車應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41.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有什麼要求?
  答:(1)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並隨身攜帶;
  (2)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3)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4)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5)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42. 我國消防工作的方針是什麼?
  答: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43. 我國消防工作的任務是什麼?
  答: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44. 我國的消防工作由誰領導、誰負責?
  答:我國的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45. 我國消防工作的原則是什麼?
  答: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46.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消防工作的職責是什麼?行政主管部門的消防職責有哪些?
  答: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7.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有哪些?
  答:任何單位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48. 公民在消防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答:(1)任何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2)任何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3)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4)火災撲滅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49.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消防安全有什麼要求?
  答: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必須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50. 我國的消防力量有哪些形式?
  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並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依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51. 哪些行為屬於消防違法行為?
  答:(1)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設單位未依法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後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4)建設單位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5)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6)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7)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8)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9)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10)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的;(11)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12)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14)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15)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文件的。
  52. 什麼是民用爆炸物品?
  答:指用於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製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53. 有關部門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是如何分工的?
  答: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產監督、鐵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54. 申請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哪些材料?
  答:(1)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2)《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證明;
  (3)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帳戶;
  (4)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
  55. 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1)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2)民用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車廂內不得載人;
  (3)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並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
  (4)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5)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並遠離建築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6)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民用爆炸物品,並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7)出現危險情況立即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並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56. 實施爆破作業有哪些規定?
  答: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誌並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結束後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57. 什麼是特種設備?
  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指出: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58. 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答:特種設備的製造和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2)有與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3)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59. 鍋爐、壓力容器的哪些過程必須進行監督檢驗?
  答:鍋爐、壓力容器的製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60. 什麼情況的特種設備應當報廢?
  答: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61. 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由什麼部門負責?
  答: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太空飛行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分別由其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62.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檢測,如何收費?
  答: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檢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63. 特種設備事故分為哪幾種類型?
  答:特種設備事故分為特別重大特種設備事故、重大特種設備事故、較大特種設備事故和一般特種設備事故四種類型。
  64. 什麼是特別重大特種設備事故?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特種設備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2)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洩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65. 什麼是重大特種設備事故?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特種設備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洩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66. 什麼是較大特種設備事故?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特種設備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洩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4)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5)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67. 什麼是一般特種設備事故?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特種設備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洩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3)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4)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5)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6)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68.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具備什麼條件?
  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包括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69. 特種作業人員應遵守哪些安全生產規定?
  答:(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2)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作業工具和設備,並做好維護;(3)作業工具、設備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採取有效措施,並報告有關部門和人員;(4)拒絕違章作業,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70.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考核有什麼規定?
  答:(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內容的安全技術考核,合格後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2)《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全國通用。離開特種崗位6個月以上的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3)《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每2年進行一次覆審,未按期覆審或覆審不合格者,操作證自行失效。
  71. 危險化學品包括哪幾類?
  答: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溼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和腐蝕品等。
  72.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業人員上崗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73.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有哪些規定?
  答: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並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2)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3)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74. 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有哪些規定?
  答: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75.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什麼制度?
  答: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76.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時如何救援?
  答:(1)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2)迅速控制危害源,並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3)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採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4)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77. 什麼是工傷?
  答: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
  78. 什麼是工傷保險?
  答: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而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及其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受到傷害的職工醫療、康復的費用,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質幫助。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立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79. 工傷保險的覆蓋範圍有哪些?
  答: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包括中國境內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這些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僱工。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僱傭勞動者為其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
  80. 職工在哪些情況下屬於工傷?
  答:(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81. 職工在哪些情況下視同工傷?
  答:(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82. 用人單位如何體現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
  答:(1)通過崗前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告知勞動者本單位主要存在哪些職業病危害因素,應如何預防;(2)在籤訂勞動合同時,告知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3)設置公告欄,將本單位職業病衛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場所職業病有害因素檢測結果等向勞動者公布;(4)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應在設備醒目的位置上設置警示標識,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
  83. 用人單位一旦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該怎麼辦?
  答:用人單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首先應當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並承擔職業病事故處理所需一切費用;對職業病危害事故原因進行總結分析,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防止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再次發生。
  84. 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有關規定有哪些?
  答:(1)企業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的結果,應如實告知勞動者本人;(2)勞動者沒有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由於不了解該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因而不得安排其從事接觸有職業危害的作業;(3)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儘量能提早安排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如果從事職業病有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在離崗前沒有安排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4)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得由勞動者個人承擔。
  85. 勞動者享有哪些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答:(1)受培訓、教育權,即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職業健康權,即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職業病危害的知情權,即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4)獲得勞動保護的權利,即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而改善工作條件;
  (5)檢舉權、控告權,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拒絕作業權,即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7)參與民主管理權,即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86. 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哪些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答:(1)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2)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3)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4)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6)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7)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8)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9)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87. 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答:(1)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2)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3)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4)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5)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88. 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如何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
  答:(1)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2)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生產經營單位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89.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將事故劃分為哪4個等級?
  答:根據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90. 什麼是較大涉險事故?
  答:較大涉險事故是指:
  (1)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產安全事故對環境造成嚴重汙染(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
  (6)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91. 發生事故後,現場有關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應如何報告事故?
  答: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在向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在向縣級、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的同時,可以立即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92.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答:(1)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2)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93. 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的原則是什麼?
  答:事故信息的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和完整,信息的處置應當遵循快速高效、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94. 使用電話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答:(1)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可以先報事故概況,隨後補報事故全面情況。
  事故信息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續報。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於當日續報。
  95. 水利行業哪些事故應當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快報?
  答: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企事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及其負責安全生產監管的水利水電在建、已建工程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非超標準洪水潰壩等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涉險事故,應當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快報。
  96. 水利生產安全事故快報的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完善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快報和月報制度的通知》規定,發生快報範圍內的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在1小時之內向上級主管單位以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立即報告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單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越級上報。
  部直屬單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要在2小時內報送至水利部安全監督司(非工作時間報水利部總值班室)。對事故情況暫時不清的,可先報送事故概況,及時跟蹤並將新情況續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或直接經濟損失發生變動,應當重新確定事故等級並及時補報。
  97. 《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月報表》的統計範圍有哪些?
  答: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企事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及其負責安全生產監管的水利水電在建、已建工程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死亡、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應統計在《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月報表》中。
  98. 《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月報表》的報告時限和方式是什麼?
  答:部直屬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於每月6日前,將上月本地區、本單位《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月報表》以傳真和電子郵件的方式報送水利部安全監督司。事故月報實行零報告制度,當月無生產安全事故也要按時報告。
  99. 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快報的報告內容有哪些?
  答:事故快報的主要內容有:
  (1)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時、分)、地點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縣(市)、鄉(鎮);
  (2)發生事故單位的名稱、主管部門和參建單位資質等級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及原因初步分析;
  (4)事故已經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死亡、失蹤、被困、輕傷、重傷、急性工業中毒等),初步估計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5)事故搶救進展情況和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報告的有關情況。
  100. 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月報的報告內容有哪些?
  答:按照《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月報表》的內容填寫水利生產安全事故基本情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單位名稱、單位類型、事故死亡和重傷人數(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事故類別、事故原因、直接經濟損失和事故簡要情況等。
  101. 《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月報表》填報的企事業單位有哪些類型?
  答:主要有水利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管理、農村水電站及配套電網建設與運行、水文測驗、水利工程勘測設計、水利科學研究實驗與檢驗、後勤服務和綜合經營和其他類型等。非水利系統的企事業單位發生的水利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範圍內的事故,也應該報告,但應予以註明。
  102. 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是什麼?
  答:(1)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2)"四不放過"的原則;(3)公正、公開的原則;(4)分級管轄的原則。
  103. 事故調查的權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1)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3)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104. 哪些情況造成事故的,應當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答:(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2)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3)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
  105. 哪些情況應追究領導責任?
  答:(1)由於安全生查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不健全造成事故的;(2)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未經考試合格上崗造成事故的;(3)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或超負荷運行或設備有缺陷不採取措施造成事故的;(4)作業環境不安全,未採取措施造成事故的;(5)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106. 施工單位在建設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時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施工單位在建設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時,應當根據項目法人編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應的度汛方案,報項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調度或者影響其它工程、設施度汛安全的,由項目法人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准。
  107.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的體制是什麼?
  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108. 水利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機構的權利有哪些?
  答:(1)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4)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109. 水利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對哪些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答:水利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籤字以及總監理工程師核籤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裝工程;
  (5)腳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圍堰工程;
  (8)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上述工程中涉及高邊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110. 什麼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
  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是指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
  111.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的那些不依法履行審批和監督管理職責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答:(1)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以及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
  (2).發現未依法取得批准、驗收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112.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或者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應當承擔哪些行政責任?
  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或者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首先應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對於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符合審批、驗收的條件,只是因為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沒有購買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產品,而不予審查批准或驗收通過的,應責令審批部門依法予以批准或驗收通過;對於在審查、驗收中收取的費用,應當責令立即退還給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13.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應當承擔哪些行政責任?
  答:(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包括對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在沒收其違法所得的同時,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格。
  114.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承擔哪些行政責任?
  答:首先應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對逾期未改正的,給予以下處罰:
  (1)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如果違法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仍然不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其從事有關生產經營活動權利的行政處罰。
  (2)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15.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應當承擔哪些行政責任?
  應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即責令其在規定的期限內,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履行其應盡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逾期未改正的,即在規定的期限內,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仍然沒有按照規定糾正違法行為,履行其應盡職責的,為了保證安全生產,就要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整頓。直到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按照規定履行了法定職責,才能恢復生產經營活動。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在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自受處分之日起開始計算。
  116.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哪些情況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答:(1)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藉機打擊報復的。
  117.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何量刑?
  答:我國《刑法》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8.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何量刑?
  答:我國《刑法》規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19.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何量刑?
  答:我國《刑法》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0.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何量刑?
  答:我國《刑法》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1.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如何量刑?
  答:我國《刑法》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2.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如何量刑?
  答:我國《刑法》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23.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如何量刑?
  答:我國《刑法》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4.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如何量刑?
  答:我國《刑法》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5.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如何量刑?
  答:我國《刑法》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焦點

  • 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020年深圳《安全生產法》宣傳周來了
    為普及憲法和應急管理法律知識,提升全社會的法治意識,當天,深圳市2020年「12.4」國家憲法日暨《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活動在龍華文化廣場舉行。據悉,本月的第一周為第四個《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此次活動的主題為「深入學習宣傳習近平法治思想 大力弘揚憲法精神」和「推進應急普法 增強法治意識」。
  • 瀋陽市臺辦舉辦法律法規知識講座
    瀋陽市臺辦舉辦法律法規知識講座 2020年12月03日 13:57:00來源:中國臺灣網   中國臺灣網12月3日訊 為進一步優化涉臺營商環境,針對瀋陽市臺辦「百人進百企」活動中臺商反映比較集中的企業安全生產、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方面的問題,11月27日,瀋陽市臺辦舉辦法律法規知識講座,邀請瀋陽市應急局、市人社局、瀋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解讀相關政策
  • 《疫苗生產車間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通知》政策解讀
    【五部委聯合發文,新冠疫苗生產臨時性應急標準出臺】6月18日晚消息,安全、有效的疫苗是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保障。6月18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等五部委聯合印發《疫苗生產車間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作為推動新冠疫苗生產的臨時性應急標準。
  • 河道管理法律法規知識問答
    近年來,非法採砂、圍河築渠、沿河圍墾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不少涉案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一無所知。日前,記者就有關常見違法現象及相關懲處規定採訪了婺城區水務局水政科有關負責人。  問:很多村民習慣在河岸邊自留地私自建造簡易房,這在有關法律法規中作何規定?
  • 郴州:70名重點企業安全生產負責人參加安全知識考試
    7月5日上午,郴州市應急管理局組織重點企業70名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參加安全知識考試。考試前,郴州市應急管理局局長陳劍給考生們進行了緊急「充電」。考試現場。紅網時刻郴州7月5日訊(通訊員 周功新)7月5日上午,郴州市應急管理局組織重點企業70名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參加安全知識考試。
  • 『全國安全生產月知識競賽題庫』安全生產知識競賽答案大全
    關於『全國安全生產月知識競賽題庫』安全生產知識競賽答案大全這個話題,相信很多小夥伴都非常有興趣了解,因為這個話題也是近期網絡上非常火熱的,那麼既然大家都想知道『全國安全生產月知識競賽題庫』安全生產知識競賽答案大全,華圖教育廣東公務員考試網小編便從網上搜集了一些與全國安全生產月知識競賽,安全生產知識競賽答案相關的信息
  • 永安保險甘肅分公司舉行法律法規知識培訓
    永安保險甘肅分公司舉行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本報訊為貫徹落實保監局關於「深化法制宣傳,為實現偉大中國夢營造良好法制環境」為主題的法制宣傳活動,永安保險甘肅分公司利用晨會時間召開了法律法規培訓。
  • 『全國安全生產月知識競賽題庫』安全生產知識競賽答案大全(3)
    A、《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B、《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C、《安全生產法》 D、《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4、責任追究包括追究( )、( )和( )。   D、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23、《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下列屬於勞動   者可享有的職業衛生權利的有(ABD)。   A、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利。   B、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利。
  • 關於公布2018年統計法律法規知識競賽結果的公告
    為廣泛宣傳《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全國經濟普查條例》,提高全社會統計法治意識,提升統計系統依法統計、依法治統能力和水平,為依法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出版社於2018年12月聯合舉辦了統計法律法規知識競賽
  • 市旅遊事業發展中心召開全市旅遊行業法律法規知識培訓
    10月28日下午,臨海市旅遊行業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會在華僑大酒店召開。市旅遊事業發展中心副主任邱能富,旅遊質監所所長林飛、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全體人員以及全市各旅行社、分社、門市部負責人、導遊和計調等80餘人參加此次培訓。
  • 一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
    編制依據 本大綱根據下列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XX省安全生產條例》
  • 果洛州舉辦2020年宗教教職人員法律法規知識培訓班
    8月10日上午,在果洛州委、州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州委統戰部、州民宗委、州佛協、州司法局組織舉辦的果洛州2020年宗教教職人員法律法規知識培訓班在青海省佛學院果洛分院正式開班,參加此次培訓的有全州66座寺院民管會主任或副主任66名,六縣佛教協會秘書長6名,開班儀式由州佛協秘書長拉太才讓主持
  • 永和安全生產宣講入企業
    晉江新聞網12月20日訊 近日,晉江永和鎮聯合晉江市應急管理局走進鼻涕蟲嬰兒用品有限公司,開展了一場安全生產知識入企宣講活動。  活動中,安全生產專家結合當前工作實際,運用大量案例闡述安全生產的定義本質、基本原則、基礎管理、教育培訓、現場管理等五個方面內容,並就如何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行講解,對當前企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剖析。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是確保安全生產的關鍵。」
  • 三臺縣魯班鎮: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活動
    為牢固樹立安全理念,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及時消除安然隱患、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12月15日上午,魯班鎮組織組織派出所、應急辦、自然資源所等相關部門在魯班場鎮開展2020年安全生產宣傳活動。此次活動,工作人員通過懸掛宣傳橫幅、設置諮詢臺及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向過往的群眾宣傳安全生產知識。
  •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大考查題庫_大渝網_騰訊網
    ( B )A.打擊 B.預防 C.事後監管 D.以上都不是7.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 1 —( B )。( B )A.原產國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B.我國《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C.歐美等發達國家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D.歐美以及日本等發達國家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125. 對國內市場上銷售的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實施監督管理。
  • 最新全國安全生產月知識競賽題庫 安全生產知識競賽答案大全
    五年以上  8、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一年內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應當( A )。  A、從重處罰 B、從輕處罰  C、接受一般處罰 D、接受其他處罰  9、《安全生產法》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中唯一設定( B )責任的法律。
  • 安全知識進機場 候機廳內學知識
    今天(6月16日)上午,重慶機場集團聯合各大航空公司、空管、海關等駐場單位,組織開展了一場別開生面的「安全生產宣傳諮詢日」活動,把民航安全知識面對面送到旅客手中。當天上午,在江北機場T2航站樓的候機廳,機場醫療救護中心的醫護人員,正在給過往旅客現場講解急救的相關護理知識。不少旅客來到這裡圍觀學習。
  • 中國化工等3企業子公司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被罰 黑貓股份2019年...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近日下發2020年行政處罰公告第4號,山西盈德氣體有限公司、山納合成橡膠有限責任公司與太原黑貓炭黑有限責任公司3家企業因違法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被山西省應急管理廳予以處罰。  其中,山西盈德氣體有限公司在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2019年11月6日到期,至2019年12月30日未取得延期批准手續,仍然繼續生產。
  • 坪山區碧嶺街道開展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活動
    今年的12月1-7日是我國第四個安全生產法宣傳周,為深入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普及安全生產知識,碧嶺街道結合火災高風險區域整治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組織開展系列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宣傳普及各類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鞏固轄區安全生產形勢穩中向好的局面。
  • 石獅祥芝營造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氛圍
    ­  近期,祥芝鎮充分利用祥芝中心漁港辦公大樓LED顯示屏滾動播放漁業安全生產宣傳片,還通過無線廣播不間斷地播放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相關常識,努力營造濃厚的宣傳氛圍,讓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深入人心,進一步提高漁民安全生產責任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