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法律法規知識問答

2020-12-21 婺城新聞網

  婺城轄區內河道縱橫,自然資源豐富。近年來,非法採砂、圍河築渠、沿河圍墾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不少涉案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一無所知。日前,記者就有關常見違法現象及相關懲處規定採訪了婺城區水務局水政科有關負責人。

  問:很多村民習慣在河岸邊自留地私自建造簡易房,這在有關法律法規中作何規定?

  答:《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①建設住宅、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廠房等與河道保護和水工程運行管理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②棄置、傾倒礦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漿、垃圾等抬高河床、縮窄河道的廢棄物;③堆放阻礙行洪或者影響堤防安全的物料;④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作物;⑤設置阻礙行洪的攔河漁具;⑥利用船舶、船塢等水上設施侵佔河道水域從事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有違反本條款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問:有些村民在河堤邊造蓄水池,引水灌溉,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嗎?

  答:不符合。《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爆破、打井、鑽探、挖窖、挖築魚塘、採石、取土、開採地下資源、考古發掘等活動的,不得影響河勢穩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礙河道行洪,並須事先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如違反本條款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問:若有人想要從事河道採砂行業,需要經過哪些審批程序?

  答:《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申領採砂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河道砂石開採權,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招標等公開、公平方式出讓。河道砂石開採權出讓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出讓方案應當明確採砂範圍、數量、期限、作業方式、作業時間和棄渣棄料處理、採砂場所恢復、違約責任等。如有違反本條款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沒收作業設施設備。

  另外,《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從事河道採砂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採砂作業場所設立公示牌,載明採砂範圍、期限、作業方式、作業時間等,並設置警告標誌。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採砂作業,加強生產安全管理,服從防洪調度,保證行洪安全。河道採砂作業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運安全。未按規定設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要求從事河道採砂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吊銷採砂許可證。

  如果當事人是未經審批進行挖沙活動,那麼此行為就是違法行為,水行政主管部門巡查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必將對當事人進行查處。發現類似情況,大家可以向婺城區水務局水政監察大隊舉報,區水務局將在第一時間組織執法人員到達現場進行制止、取證、勘察,向當事人下達《責令停止水事違法行為通知書》並做詢問筆錄,而且將當場查扣違法作業工具,對此事件進行立案查處。

  問:有村民想要租用河灘地種植苗木,這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如有此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問:有村民反映,村裡河邊有大片的河灘地閒置空著,村民們打算進行圍墾改田,這符合有關規定嗎?

  答:不符合。《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圍墾河道。河口地區因江河治理需要圍墾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已經圍湖造地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有計劃退地還湖。

  問:在河道裡修建施工便道,事前和事後都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不得妨礙防洪度汛安全。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將施工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因施工需要臨時築壩圍堰、開挖堤壩、管道穿越堤壩、修建阻水便道、便橋的,應當事先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施工單位應當承擔施工範圍內河道的防汛安全責任。因施工需要建設的相關設施,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結束後或者使用期限屆滿前予以拆除,恢復河道原狀。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臨時築壩圍堰、開挖堤壩、管道穿越堤壩、修建阻水便道便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鄭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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