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我國法律規定了訴訟時效制度,訴訟時效要求債權人若權利受到侵害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間通過法律方式解決,超過訴訟時效的保護期間,可能會打不贏官司。訴訟時效是法律保護權利的一個時間限制,也稱消滅時效。
原告李先生在2003年兩次共借給被告方老闆50萬元用於經營生意,約定年利率15%的利息,2005年被告方老闆給李先生出具《還款承諾書》,方老闆欠李先生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30萬元共計80萬元,方老闆承諾2006年年底前還款25萬元,2007年年底前還款25萬元,餘款2008年年底前一次性還清,否則從逾期之日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之後被告方老闆分文未還,原告李先生於2020年5月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方老闆還本付息。
被告方老闆辯稱,李先生現在起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而且相關款項早已通過現金方式返還,請求駁回李先生的全部訴請。
法院認為,被告方老闆出具《還款承諾書》後未能按約定期限返還借款本息,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原告在2008年年底已明知其權利受到了侵害,其應當在此之後的2年訴訟時效內及時主張權利。原告現在提起訴訟,在沒有證據證明訴訟時效存在中斷或中止的事由時,原告怠於主張權利導致訴訟權利睡眠,應自行承擔不利法律後果。被告方先生有關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成立,法院駁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訴請。
另 2017年10月1號之後訴訟時效才開始計算的使用三年的訴訟時效;2017年10月1日訴訟時效未滿兩年的使用三年的訴訟時效,過去兩年時效延長一年;2017年10月1日之前訴訟時效已經滿兩年的,使用原來兩年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損害及是誰損害了自己的權利,何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如果到了借據上記載的借款期限沒有還款的,借款期限的第二日認為其權利已經收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