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高臺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胡某章、許某源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明某、邱某洪等14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當庭判處被告人胡某章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0元;判處被告人許某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80000元;判處被告人明某、邱某洪等14人2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2月份以來,被告人胡某章以倒賣信用卡牟利為目的,讓被告人許某源幫助其收買成套銀行卡(含銀行卡、手機卡、U盾或者K寶),被告人明某、邱某洪等人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實施網絡犯罪,因看到出售銀行卡有利可圖,遂以自己的身份證辦理成套銀行卡後出售給許某源,許某源從被告人明某、邱某洪等14人處以每套銀行卡800元至1500元不等的價格購買銀行卡49套後,以每套2500元價格轉賣於胡某章,胡某章又以每套3000元的價格轉賣給他人用於信息網絡犯罪支付結算。經公安部電信詐騙案件偵辦平臺查詢,上述銀行卡被多次用於電信詐騙轉移贓款,交易流水達到億元以上。庭審中各被告人對其犯罪事實均無異議,當庭自願認罪悔罪。
據了解,該案是國務院聯席會議「斷卡」行動實施以來,高臺縣人民法院審判的首起涉「兩卡」犯罪案件。
掌上蘭州·蘭州晨報記者 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