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佔有遺失物索要酬金的行為合法嗎?

2021-01-08 中國法院網

2013-09-22 10:06:40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劉宇恆

  問:我親戚廖某乘坐馬某的計程車回家,臨下車時因忙著接電話,將隨身攜帶的公文包遺忘在了對方車上,被馬某撿到了,包內有現金、銀行卡、身份證等物品。後來,馬某打電話告知廖某想要拿回包,需給付報酬3000元,否則就將證件等損毀。請問,該司機索要酬金的行為合法嗎?

                               南豐 薛某

  答:我國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該法第112條第1款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第2款同時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因此,在失主懸賞的情況下,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酬金,失主應當按承諾支付;在未懸賞的情況下,拾得人也可以要求失主支付費用,但該費用並非酬金,而是保管遺失物時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如誤工費、交通費等。如你描述,馬某索要的高額酬金並非是他合法的或應得的收入,他借歸還失物強索酬金明顯想非法佔有不該屬於自己的錢財,侵犯了廖某私人財產的所有權。同時,他利用對方的著急心理藉機索要錢財,迫使失主接受無理條件,帶有明顯的要挾因素,且強行索要現金數額較大,達到了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

  因此,馬某在拾得你親戚廖某財物後,以將證件等損毀相要挾,迫使對方支付大額現金,已經涉嫌敲詐勒索罪。建議你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江西省南豐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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