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李某恆、李某賢走私普通貨物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恆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360萬元;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被告人李某賢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4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起,李某恆開始利用他人離島免稅額度購買免稅商品在微信朋友圈銷售牟利。李某恆還通過給王某、某某哥、王某某等人當買手,組織、利用代購人員(俗稱人頭)離島免稅額度購買免稅品轉賣給上述人員,從中賺取50-100元不等的人頭代購費。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賢開始幫助李某恆利用他人免稅額度購買免稅商品,並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給李某恆幫助支付免稅貨款。同年3月底,李某恆、李某賢開始在美蘭機場利用出島旅客免稅額度套購免稅商品。在幫助李某恆購買免稅商品的過程中,李某賢認識了一些韓國代購後,也利用他人免稅額度購買免稅商品轉賣給韓國代購,從中賺取差價。經海口美蘭機場海關緝私分局核查,被告人李某恆在多家離島免稅店套用他人免稅額度購買免稅商品銷售牟利,涉及免稅商品價值12207045.21元,涉嫌偷逃稅款2106248.86元人民幣。其中,被告人李某賢參與利用他人免稅額度購買免稅商品1991件,價值1060474.27元,涉嫌偷逃稅款221008.45元人民幣。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恆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向公訴機關預交罰金1.7萬元;被告人李某賢向公訴機關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並向公訴機關預交罰金5000元。
海口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恆、李某賢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組織、利用他人購買海南離島免稅品的資格與額度,購買免稅品進行倒賣牟利,涉嫌偷逃稅款數額巨大,屬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行為,該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告人李某恆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環節,被告人李某賢也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恆、李某賢的行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證據確實充分,故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離島免稅政策是中央支持海南發展的一項特殊優惠政策,對加快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打造對外開放新高地具有重要的意義。該案中兩名被告人利用他人離島免稅品額度購買免稅商品進行倒賣牟利,逃避海關監管,擾亂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該案的宣判,嚴厲打擊了離島免稅「套代購」行為,彰顯了人民法院嚴懲走私犯罪以及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堅定決心,有力地保障了離島免稅購物政策的順利實施。
(看看新聞Knews記者 敖德芳 符雅 王則斌 通訊員 覃易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