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從市國資委獲悉,我市下發《洛陽市市屬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後,我市市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如違反規定或未履行職責造成企業資產損失的,將可依據《辦法》追究責任。《辦法》的出臺將有利於我市市屬國有企業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度。
市國資委相關負責人介紹,追責機制貫穿企業生產、銷售及管理的各個環節。例如,在企業採購產品、銷售產品、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在資金管理和使用中,在投資決策和投資業務管理中,在資產轉讓、收購和改組改制過程中造成資產損失的,或者是對建築物、機器設備、原材料等實物資產保管不當、維護不善,造成非正常毀損、報廢或者丟失、被盜的,又或是企業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造成資產損失的等等,都要追究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或相關人員責任。
《辦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損失性質、情形及金額。資產損失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照金額大小和影響程度劃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重大資產損失和特別重大資產損失。
●一般資產損失
是指企業資產損失金額在10萬元(含)以下,且造成影響較小的
●較大資產損失
是指企業資產損失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含)以下,或者在企業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
●重大資產損失
是指企業資產損失金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含)以下,或者在企業及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特別重大資產損失
是指企業資產損失金額在100萬元以上並影響企業持續經營和發展,或者在企業及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如果出現了國有資產損失,如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企業發生一般資產損失的,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要拿出相當於本人當年薪金的10%~30%作為罰款;較大資產損失的,罰款相當於薪金的30%~50%;重大資產損失的,罰款相當於薪金的50%~70%;特別重大資產損失的,罰款相當於薪金的70%~100%
●除經濟處罰外,相關責任人還將被處以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職)、撤職甚至開除(解聘)等處分
●企業發生特別重大資產損失,以及連續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將在1年至5年或者終身不得被企業聘用或者擔任企業負責人
市國資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該《辦法》主要是為了加強企業的國有資產保護,規範市屬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行為。當然,如果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相關責任人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挽回了損失,則可以從輕或免於處罰。
責任編輯:黃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