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資產評估
本章共四條,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需要進行評估的情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資產評估機構資質以及行政單位在評估過程中需要履行的義務等作了規定。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解讀] 本條是關於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需要進行評估情形的規定。
一、資產評估概念
資產評估是一項動態化、市場化的社會經濟活動,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客觀存在的經濟範疇。在我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不斷完善,資產評估作為社會性和公正性活動,在產權轉讓、企業重組、資產流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社會經濟生活中新興的不可缺少的行業。具體地說,資產評估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專門機構和人員,依據有關標準和規定,根據特定的評估目的,遵循評估的原則,選擇適當的價值類型,按照法定的工作程序,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對資產在某一時點的價值進行評定估算的活動。
進行資產評估的根本原因,在於資產的歷史成本與資產的現實價值發生了背離。從現實情況看,無論是行政單位還是企事業單位,帳面上記錄的每一項資產和產權價值,都是購置時的歷史成本(帳面原值或提取折舊後的淨值)。經過若干年的歷史沿革,其帳面價值與當前市場價值之間,出現了明顯差異,當發生資產和產權交易時,買方或賣方都不會再認同購置時的成本價值,只有通過資產評估來確定其現實價值。只有科學化、規範化的資產評估,才能保證資本市場、產權市場有序進行。
二、資產評估工作程序
財政部於2004年發布了《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 (財企[2004]20號),對資產評估程序作了規定:
(一) 明確評估業務基本事項
明確資產評估業務基本事項是資產評估的第一個環節,包括籤訂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以前的一系列基礎性工作,對資產評估項目風險評價、項目承接與否以及資產評估項目的順利實施具有重要意義。資產評估機構和人員在接受資產評估委託之前,應當採取與委託等相關當事人討論、閱讀基礎資料、進行必要初步調查等方式,與委託人等相關當事人共同明確一下資產評估業務基本事項:
1.委託方和相關當事方基本情況;
2.資產評估目的;
3.評估對象基本狀況;
4.價值類型及定義;
5.資產評估基準日;
6.資產評估限制條件和重要假設;
7.其他需要明確的重要事項。
(二) 籤訂業務約定書
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是資產評估機構與委託人共同籤訂的,確認資產評估業務的委託與受託關係,明確委託目的、被評估資產範圍及雙方權利義務等相關重要事項的合同。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應當由資產評估機構和委託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籤訂,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應當內容全面、具體,含義清晰準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行業的管理規定。
(三) 編制評估計劃
評估計劃是評估機構明確評估技術思路,合理安排人員,突出評估項目重點,防止出現評估疏漏的有力保證。由於資產評估項目千差萬別,資產評估計劃也不盡相同,其詳略程度取決於資產評估業務的規模和複雜程度。資產評估機構和人員應當根據所承接的具體資產評估項目情況,編制合理的資產評估計劃,並根據執行資產評估業務過程中的具體情況,及時修改、補充資產評估計劃。
(四) 現場調查
現場調查是核實監測評估對象,了解評估環境,掌握評估對象狀態的唯一途徑和不可省略的環節。資產評估機構和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對評估對象進行必要的勘查,包括對不動產和其他實物資產進行必要的現場勘查,對無形資產等非實物性資產進行評估時,也應當根據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現場調查。進行資產勘查和現場調查工作不僅僅是基於註冊資產評估師勤勉盡責義務的要求,同時也是資產評估程序和操作的必經環節,有利於資產評估機構和註冊資產評估師全面、客觀了解評估對象,核實委託方和資產佔有方提供資料的可靠性,並通過在資產勘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線索,有針對性地開展資料收集、分析工作。
(五) 收集評估資料
資產評估項目能否進行以及評估報告質量的高低在很大的程度上取決於資產評估機構和註冊資產評估師掌握和佔有資產評估信息資料的數量和質量。資產評估機構和人員應當根據資產評估項目具體情況收集資產評估相關資料,並根據項目情況確定收集資料的深度和廣度,儘可能全面、翔實地佔有資料,並採取必要措施確信資料來源的可靠性。根據資產評估項目的進展情況,資產評估機構和註冊資產評估師還應當及時補充收集所需要的資料。
(六) 評定估算
評定估算是註冊資產評估師根據資產評估理論和技術,對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推理和判斷的過程。資產評估機構和人員在佔有相關資產評估資料的基礎上,進入評定估算環節,主要包括分析資產評估資料、恰當選擇資產評估方法、運用資產評估方法形成初步資產評估結論、綜合分析確定資產評估結論、資產評估機構內部覆核等具體工作步驟。
(七) 編制和提交評估報告
資產評估機構和註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必要的資產評估程序、形成資產評估結論後,應當按有關資產評估報告的規範,編制資產評估報告書。在正式提交資產評估報告之前,可以與委託人等進行必要的溝通,聽取委託人、資產佔有方等對資產評估結論的反饋意見,並引導委託人、資產佔有方、資產評估報告使用者等合理理解資產評估結論。
(八) 資產評估工作檔案歸檔
資產評估機構和註冊資產評估師在向委託人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書後,應當將資產評估工作檔案歸檔。將這一環節列為資產評估基本程序之一,充分體現了資產評服務的專業性和特殊性,不僅有利於評估機構應對今後可能出現的資產評估項目檢查和法律訴訟,也有利於資產評估機構總結、完善和提高資產評估業務水平。資產評估機構和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將在資產評估工作中形成的、與資產評估業務相關的、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資料及時予以歸檔,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對資產評估工作檔案進行保存、使用和銷毀。
三、行政單位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
行政單位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行政單位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時,為了保證資產能夠及時入帳,需要聘請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該項資產進行評估,行政單位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入帳,也可以根據相關會計制度估價入帳。
(二)拍賣國有資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的規定:「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行政單位拍賣國有資產時,採取拍賣前先行評估的做法,可以有效地防止競買人之間或者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故意壓低價格,減少國有資產流失和委託人的經濟損失。
(三)有償轉讓國有資產
根據《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的規定: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只在帳面上登記原始價值。因此,行政單位有償轉讓國有資產時,不能按照原始價值進行轉讓,需要資產評估機構根據該項資產的使用情況、保養情況、市場上同類產品的價格情況等因素進行全面、專業的分析,得出轉讓時的評估價格,以此為基礎確定成交底價,有利於保證有償轉讓雙方的經濟利益。
(四)置換國有資產
行政單位置換國有資產時,絕大多數情況下不涉及資金或只涉及少量的資金,它是一種以物易物的行為。置換的前提就是在明確知道雙方資產價值的基礎上進行的,而雙方資產的購置時間、購買價格、使用情況各不相同,這就需要專業的評估機構來進行判斷估價,根據評估結果再擬定雙方資產置換的有關條件、程序等事項。如果評估結果差距過大,就需要一方支付對方一定的補償。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的幾種情形需要評估外,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其他情形,也可能需要進行資產評估。
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的項目範圍、權限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解讀] 本條是關於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備案制的規定。
一、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1]102號)中規定:「取消政府部門對國有資產評估的立項確認審批制度,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各級財政(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不再進行立項批覆和對評估報告的確認批覆(合規性審核)。有關經濟行為的資產評估活動由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獨立進行,評估報告的法律責任由籤字的註冊資產評估師及所在評估機構共同承擔。經各級政府批准的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對外投資等經濟行為的重大經濟項目,其國有資產評估實行核准制。對其他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對核准項目以外,中央管理的國有資產,其資產評估項目報財政部或中央管理的企業集團公司、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地方管理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工作,比照上述原則執行。」
二、企業資產評估的核准制與備案制的具體規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意見》(國辦發[2001]102號),財政部對國有資產評估核准管理和備案管理制定了具體辦法:
(一)《國有資產評估核准管理辦法》(財企[2001]801號)
它的適用範圍是各類佔有國有資產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經國務院批准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由財政部負責核准。經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由省級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核准。國有資產佔有單位在委託評估機構之前,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有關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財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檢查。
(二)《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財企[2001]802號)
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後,在相應經濟行為發生前將評估項目的有關情況專題向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報告並由後者受理的行為。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實行分級管理。中央管理的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財政部負責;子公司或直屬企事業單位以下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負責。地方管理的佔有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比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執行。評估項目涉及多個國有產權主體的,按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資產財務隸屬關係辦理備案手續;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可委託其中一方辦理備案手續。
三、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的評估管理辦法
為了更好地做好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第91號令)、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1]102號)、《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管理辦法》(財企[2001]801號)和《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財企[2001]802號)等相關規定,目前,財政部正在研究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一)總則: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提出總體要求。
(二)資產評估:對需要資產評估的情形、資產評估機構的資質、行政單位的義務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三)核准與備案:對核准制和備案制的程序、提供的材料、審核的內容以及其評估效力作出明確規定。
(四)附則:對特殊的行政單位資產評估、適用範圍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八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解讀] 本條是關於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委託行為的規定。
一、資產評估的委託主體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的委託主體確定,有兩種情況:一種以行政單位為委託主體;另一種以財政部門為委託主體。具體以誰作為委託主體,則要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需要來予以明確。
二、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資格
資產評估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取得資產評估資格,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活動的社會中介機構。財政部為全國資產評估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審批管理、監督全國資產評估機構,統一制定資產評估機構管理制度。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審批管理和監督。資產評估協會負責對資產評估行業進行自律性管理,協助資產評估主管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進行管理與監督檢查。資產評估的範圍主要包括:各類單項資產評估、企業整體資產評估、市場所需的其他資產評估或者項目評估。資產評估機構依法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不受行政區域、行業限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資產評估機構組織形式為合夥制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制(以下簡稱公司制):
1.設立合夥制資產評估機構,除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由2名以上符合規定的合伙人合夥設立;
(2)有5名以上註冊資產評估師(含合伙人);
(3)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上。
2.設立公司制資產評估機構,除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由2名以上符合規定的股東出資設立;
(2)有8名以上註冊資產評估師(含股東);
(3)註冊資本為人民幣30萬元以上。
設立資產評估機構,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或者股東共同作出決議,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省級財政部門作出批准設立資產評估機構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批准文件。申請人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完成註冊登記後,應當向省級財政部門申領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同時將營業執照複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由財政部統一印製並編號,由省級財政部門頒發,加蓋省級財政部門印章。
三、國際評估準則
2005年11月17日,國際評估準則委員會發布《國際評估準則》(第七版),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評估指南1--房地產評估》
(二)《評估指南2--租借權益評估》
(三)《評估指南3--機器設備評估》
(四)《評估指南4--無形資產評估》
(五)《評估指南5--個人財產評估》
(六)《評估指南6--商業評估》
(七)《評估指南7--評估中關於有毒、危險物質的考慮》
(八)《評估指南8--財務報告目的評估中的成本法》
(九)《評估指南9--現金流分析》
(十)《評估指南10--農業資產評估》
(十一)《評估指南11--評估結果審查》
(十二)《評估指南12--特殊交易不動產評估》
(十三)《評估指南13--物業稅收的大綜評估》
(十四)《評估指南14--採掘業資產評估》
第三十九條 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幹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解讀] 本條是關於行政單位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需要履行義務的規定。
一、行政單位的義務
行政單位在進行資產評估時,必須履行如下義務:
(一)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行政單位要對待評估資產及有關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填寫各類資產和負債清查評估明細表,根據評估機構的要求搜集提供有關資料。評估機構要給予必要的指導,提出具體要求。需要搜集提供的資料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評估目的、相關經濟行為的申請、批件、協議等;
2.產權歸屬證明文件;
3.各類資產和負債清查評估明細表;
4.資產及負債清查核實及調整情況說明;
5.有關原始憑證,包括會計報表、盤點表、對帳單、詢證函、平面圖、鑑定證書、決算資料、重要資產購置發票、重要合同、高精尖重要設備運行記錄和大修理、改造記錄等;
6.待核銷、報廢資產情況說明及證明材料;
7.作為作價依據的法規制度文件、技術經濟標準、價格標準、價格資料、詢價記錄等。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幹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行政單位幹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時間幹預。行政單位可能要求評估機構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評估報告,由於評估時間短,導致評估機構很難作出高水平的評估。
2.收費幹預。行政單位往往規定評估機構收費不得高於一定的標準,收費標準過低,很難保證評估質量。
3.評估值幹預。評估機構在進行評估之前,行政單位往往就對評估值提出一些具體要求,要求不能低於或高於某一數額。
二、相關處罰
對行政單位在資產評估過程中發生違規行為,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第91號令)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佔有單位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並處下列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相當於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
(三)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並可以處以相當於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