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政辦發〔2016〕229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府各部門:
《東陽市建設工程綠化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東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0月26日
東陽市建設工程綠化質量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工程綠化質量管理,提升綠化水平,提高綠化檔次和品位,根據《城市綠化條例》、《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政策規定,現就我市建設工程綠化質量管理中有關設計方案的審核、施工監督管理、完工驗收等工作,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章 綠化質量管理機構
第二條 根據中共東陽市委、東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綠化管理體制的改革方案》(市委發〔2016〕53號)有關精神,市委、市政府全面實施綠化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健全綠化工作綜合協調機制,授權東陽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市綠化辦",下同)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綠化質量管理工作,並進行實體化運作。
第三章 綠化質量管理的範圍、內容及指標
第三條 綠化質量管理的範圍:投資80萬元以上綠化項目,包括公園綠化(市級公園、區域性公園、兒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風景名勝公園等);重點地段(高速出口、城市節點、入城口)綠地;城市主幹道、縣級以上交通公路、河道綠化工程;城市防護綠地等綠化工程項目。投資30萬元以上單位附屬綠地項目,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綠地;新建或改建居宅區綠地建設等項目。
第四條 綠化工程內容:各類綠地內的土方工程、樹木、草被和花卉等植物種植工程;各類綠地內的給排水灌溉、設備安裝等附屬設施工程。
第五條 綠化工程指標:依照《國家森林城市評價指標》、《國家園林城市評價指標》、《東陽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規定;縣級以上交通公路、河道的綠化工程參考相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四章 實施"綠色圖章"制度
第六條 "綠色圖章"即"東陽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審核驗收專用章",是保證城鄉綠化質量的重要手段。
第七條 市綠化辦應參與城市綠地系統、專項綠化等規劃方案的編制,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在工程建設方案論證時,市綠化辦要對綠化設計方案進行專門審核,並出具書面意見,該意見作為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必備材料。
第八條 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市綠化辦審核同意的設計文件和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並統一安排施工,在不遲於主體工程建成後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未經市綠化辦同意,不得擅自修改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第九條 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市綠化辦會同相關單位及綠化專家組進行綠化工程專項驗收。未通過建設工程綠化專項驗收的項目,不予進行工程決算審計。
第五章 綠化設計方案審核程序
第十條 受理資料:建設單位在辦理申報綠化工程專項設計方案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1.東陽市建設工程綠化專項設計方案審核表;
2.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紅線圖及用地範圍圖;
3.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規劃設計方案圖各4份,電子圖、設計概算、有關綠化工程設計方案說明等;
4.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第十一條 審核:市綠化辦在收到建設工程綠化專項設計方案後,在徵求鎮鄉(街道)或市政府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綠地率技術指標、喬木比例、樹種多樣性、配套工程是否合理的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經審核同意的建設工程綠化專項設計方案,在《東陽市建設工程綠化專項設計方案審核表》上和設計方案圖紙上加蓋"東陽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審核驗收專用章",建設單位、鎮鄉(街道)或市政府主管部門、規劃部門、市綠化辦各留一份存檔。
第六章 綠化工程質量監督
第十二條 綠化工程施工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建。
第十三條 嚴格按照市綠化辦審核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變綠化工程用地性質和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及綠化工程指標。若需變更,須經市綠化辦組織專家審核認可。
第十四條 綠化工程施工應按照有關技術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並自覺接受相關單位跟蹤管理、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七章綠化工程專項驗收
第十五條 綠化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必須拆除綠化工程用地範圍內的臨時設施,清理場地,向市綠化辦申請綠化工程專項驗收,並提供下列資料:
1.申請報告;
2.招標文件;
3.中標通知書;
4.工程設計施工圖;
5.工程施工合同;
6.工程預算書;
7.工程監理合同;
8.設計變更有關文件資料;
9.其它需提交的資料。
第十六條 在建設工程綠化專項驗收時,市綠化辦會同鎮鄉(街道)或市政府主管部門及綠化專家組成驗收組到現場實地進行專項完工驗收,對不合格的建設項目,進行整改後重新申報驗收。驗收合格的在《東陽市建設工程綠化專項驗收表》上加蓋"東陽市綠化工程委員會辦公室審核驗收專用章"。建設單位向綠化工程管護單位移交前,市綠化辦須出具覆核驗收意見,該意見作為移交必備材料。
第十七條 綠化專家成員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開始施行。本暫行辦法施行前我市出臺的有關政策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辦法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