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徵地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雲港市徵地補償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連雲港市徵地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徵地補償工作,保障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26號令)和《省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11]4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徵地補償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徵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批准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補償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被徵地農民,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徵收為國有後,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市區是指新浦區、海州區、連雲區、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徐圩新區、雲臺山風景名勝區(市科教創業園區)。四縣是指贛榆縣、東海縣、灌雲縣、灌南縣。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及鐵路、公路、水運等重點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徵地補償標準和安置,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徵地補償工作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做好徵地告知、聽證、報批和補償安置費用解繳等工作。各縣區政府,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連雲港市徐圩新區管委會、雲臺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科教創業園區)(以下簡稱各管委會)負責做好交地、用地矛盾協調和徵地補償安置等工作。
第四條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應建立行政區域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料庫,由公安部門根據戶籍變動情況實行動態管理。資料庫成員名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經鄉(鎮、街道)審核後,報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確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常住人口。下列人員不納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料庫:
1.歷次徵收土地已安置人員(包括已安排就業、領取安置補助費或者撤組轉城人員等);
2.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3.從外地遷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享受農村承包經營權,不承擔相應義務的人員、寄住人員和暫住人員;
4.經有關部門批准退休、退職並領取退休金或者養老保險金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5.其他不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
第二章 徵地補償工作程序
第五條 徵收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六條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徵收土地方案,在編制徵收土地方案前,應實地調查徵收地塊的權屬、面積、現狀用途、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被徵地單位的人口、土地等情況,如實填寫現場調查記錄。
被徵地單位要服從國家徵地需要,配合做好現場調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虛報、瞞報、提供不實情況;相關鄉(鎮、街道)、村、組要積極支持做好群眾工作。
第七條 徵地工作要依法履行徵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確認程序。徵地告知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擬徵收土地上搶栽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八條 徵收土地方案經市、縣政府審核後,依法報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經依法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將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批准用途、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民安置途徑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地點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予以公告;徵收鄉(鎮、街道)集體所有的,在鄉(鎮、街道)所在地予以公告。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第九條 徵收土地方案批准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徵求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國土局、轄區國土分局提出。對當事人提出正當聽證要求的,在受理聽證申請截止日起5個工作日內,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舉行聽證。聽證內容涉及被徵地農民進入社會保障方案的,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時參與聽證。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 徵收土地方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城鄉建設、城管、規劃等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一條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經市、縣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的,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市、縣政府申請協調。市、縣政府負責承辦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工作,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已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
第十二條 市、縣政府實行預存徵地補償款制度,建設項目徵收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的,在徵地報批前,徵地主體單位按被徵收土地補償標準及其相應的徵收土地面積,向國土部門專戶預存徵地補償款。
第十三條 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完畢。
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取補償安置費用的除外);徵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市區徵地補償費用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支付給各區政府、管委會,由各區政府、管委會具體負責土地補償費用的發放。
第十四條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該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被徵收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土地補償費的80%支付給被徵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被徵地農民。
第十五條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地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縣(區)、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徵地補償費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禁止侵佔、挪用被徵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補償費用發展生產或者投資入股興辦企業或者其他產業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或者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十六條 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領取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依法屬於農民個人補償費用按經批准的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標準,支付給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農民個人,並將補償標準和補償清單進行公示。
第三章 徵地補償安置標準
第十七條 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具體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土地補償費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市區每畝19000元,各縣每畝17000元。
徵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計算。
徵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50%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徵收耕地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按照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收前的人均耕地數量計算;徵收其他農用地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按照徵收的其他農用地數量除以徵收前的人均農用地數量計算,人均農用地超過3畝的,按照3畝計算。每一名需安置的被徵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市區18000元,各縣15000元。
徵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詳見附表)
1. 青苗補償費按一季的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
2. 可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補償。
3. 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補償費每畝按1450元給予補償,人工養殖場、蔬菜大棚設施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代替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4. 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房屋等建(構)築物的拆遷補償標準,按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相關規定執行;城市規劃區範圍外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構)築物的拆遷補償標準見附表。
5. 對於未列入附表的項目或者特殊情況,由徵地雙方參照同類或者相似物協商確定補償標準,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確認。
第十八條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徵收或者徵地後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民小組,經市政府批准辦理撤組轉戶,有關手續由縣區政府、管委會和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辦理。
原有的農業人口就地轉為城鎮人口,剩餘土地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政府按規定統一收歸國有,併合理安排使用。剩餘土地中能耕種的,可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租賃給有耕種能力的原村組尚未安置的人員或其他單位(個人)繼續耕種;在國家需要時,耕種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交出土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規定給予青苗和附著物補償。
第十九條 經批准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籤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合同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地上有青苗、附著物的,按本辦法規定的青苗、附著物具體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臨時用地佔用農用地(耕地)的,需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每畝2000元的標準繳納土地復墾費,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後,用地單位在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經驗收合格的,退還土地復墾費;用地單位未按期完成復墾或者復墾不合格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土地復墾,土地復墾費不予退還。造成的損失,由用地單位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責任。
臨時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每年每畝2800元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收回經批准撤組轉戶後收歸國有的農用地或者國有農場農用地的,參照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同類土地的標準予以補償,其中,收回經批准撤組轉戶後收歸國有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全部歸市、縣人民政府所有。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徵地補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徵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阻撓和破壞徵地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1日市政府公布的《連雲港市徵用土地補償安置暫行辦法》(連政發〔2003〕81號)同時廢止。2005年9月1日市政府公布的《連雲港市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細則》(連政發〔2005〕161號)中有關徵地補償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2011年4月1日後,經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1.青苗補償費標準
2.多年生經濟作物砍伐移植費標準
3.零星樹木和木本花木補償費標準
4.林木補償費標準
5.圍牆、地坪、道路補償費標準
6.沼氣池等附屬物補償費標準
7.大棚、噴灌設施等補償費標準
8.遷墳補償費標準
9.農村房屋補償費標準
附件1
青苗補償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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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品 種 | 標 準(元/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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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 菜 | 蔬菜 | 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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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油料 | 水稻、小麥、大麥、玉米、山芋、大豆、蠶豆、紅豆,花生、油菜、芝麻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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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作物 | 棉花,西瓜、香瓜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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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葦、蒲草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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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材(草本) | 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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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作物 | 菱藕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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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帶 | 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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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菜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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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產 養殖塘 | 精養塘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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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塘 |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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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 園 | 3年以下 | 300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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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上 | 500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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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多年生經濟作物砍伐移植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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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種 | 砍伐補償(元/株) | 移植補償 | 合理種植密度 | |||
標 準 | 標 準 | |||||
桃、李、杏、梨、櫻、蘋果等 | 220 | 40 | 60 | |||
棗、石榴、山楂、板慄、花椒等 | 200 | 30 | 60 | |||
葡萄 | 120 | 20 | 600 | |||
湖桑 | 70 | 20 | 600 | |||
註: 1.未列品種可參照相應品種補償標準計算,苗木移植只補償人工費。 2.葡萄已植3年以上(含3年)的,其他品種0.3米處幹(主)徑在10釐米以上(含10釐米)的,按砍伐標準補償,達不到此規格的按移植標準補償。 3.凡密植度小於或等於合理密植株數的,每株砍伐或移植補償標準按上表對應品種的補償標準計算;密植度大於合理密植株數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數乘以每株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用。 4.果樹、樹木、苗圃、農作物等套種套植的,以補償費用最高的一種地上附著物為主補償,其他不再補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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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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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樹木和木本花木補償費標準 | ||||
類 別 | 規 格 | 標 準(元/株) | ||
零 星 樹 木 | 移植補償 | 凡樹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種,按胸高直經計算,付移植費用。 | 5公分以下 | 15 |
5-10公分 | 20 | |||
砍 伐 補 償 | 意楊、水杉、泡桐、刺槐、柳榆等速生樹種凡可作規格材使用的,按胸高直徑計算,付伐木補償費,樹木歸所有者。 | 10-15公分 | 150 | |
15-25公分 | 120 | |||
25-35公分 | 100 | |||
35公分以上 | 80 | |||
桑等其它生長較慢樹種凡可作規格材使用的,按胸高直徑計算,付伐木補償費,樹木歸所有者。 | 10-15公分 | 110 | ||
15-25公分 | 100 | |||
25-35公分 | 90 | |||
35公分以上 | 80 | |||
竹林(零星) |
| 20 | ||
觀賞樹木 | 一般應予移植,並由建設單位支付移植費用;無法移植的,由建設單位收購。 | |||
花木苗圃 | 1.名貴觀賞樹木按園林管理部門規定的有關條件認定,無規定的按市場行情遷移或收購。 2.盆栽花木不予補償。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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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中所稱以上均含本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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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樹木等附著物由產權人或經營者限期自行清除,並歸其所有。 |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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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補償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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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林齡 | 樹 種 | 標 準 | ||||||||
用材林 | 幼齡林 | 楊、柳、水杉、池杉、泡桐、刺槐、松等 | 4000-5500元/畝 | ||||||||
櫸樹、銀杏等珍貴用材樹種 | 按以上標準1.5-2倍計算 | ||||||||||
中齡林 | 楊、柳、水杉、池杉、泡桐、刺槐、松等 | 3000-4000元/畝 | |||||||||
櫸樹、銀杏等 | 按以上標準1.5-2倍計算 | ||||||||||
近熟林 | 楊、柳、水杉、池杉、泡桐、刺槐、松等 | 2500-3500元/畝 | |||||||||
櫸樹、銀杏等 | 按以上標準1.5-2倍計算 | ||||||||||
成熟林 | 楊、柳、水杉、池杉、泡桐、刺槐、松等 | 1500-2500元/畝 | |||||||||
櫸樹、銀杏等 | 按以上標準1.5-2倍計算 | ||||||||||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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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表中林木補償指對成片林地的補償。成片林為連片栽植不低於兩行、面積不小於一畝。 | |||||||||||
2.徵佔林地上的林木由所有者或經營單位限期伐除並歸其收益或支配。 | |||||||||||
3.上表中不同樹種齡組劃分參照《江蘇省佔用徵用林地調查主要技術規定(試行)》中江蘇省主要樹種齡組劃分標準執行。 4.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分別按用材林補償標準的二倍和三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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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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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圍牆、地坪、道路補償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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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 別 | 標 準(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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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磚圍牆 | 實砌(24釐米) | 8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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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砌(12釐米) | 6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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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鬥(24釐米) | 6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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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圍牆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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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場地 | 5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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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水泥地坪 | 3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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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磚地坪 | 3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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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路面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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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瀝青路面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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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子灌漿路面 | 5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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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路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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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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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沼氣池等附屬物補償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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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規 格 | 標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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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沼氣池 | 直徑3米以下 | 1200-2200元/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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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徑3米以上 | 2200-3000元/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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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爐灶 | 磚砌單眼 | 150元/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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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磚砌雙眼 | 300元/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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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磚砌三眼 | 450元/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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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井 | 手壓井 | 350-1200元/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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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砌築井 | 800元/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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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管 | 120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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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豬羊圈舍 | 60-12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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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馬圈舍 | 80-16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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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禽舍 | 40-6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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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廁 | 磚砌(有頂蓋) | 20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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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磚砌(無頂蓋) | 12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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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糞池(元/只) | 150-600元/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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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涵管 | 直徑0.23米 | 25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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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徑0.3米 | 36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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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徑0.6米 | 55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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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徑0.7米 | 65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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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徑0.8米 | 80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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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徑1米 | 130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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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徑1.8米 | 265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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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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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噴灌設施等補償費標準 | ||
名稱 | 規 格 | 標 準 |
大棚 | 竹木骨架、塑料薄膜 | 6--10元/平方米 |
鋼架、塑料薄膜 | 15--20元/平方米 | |
噴灌設施(自動、涵灌) | 1--2 萬元/畝 | |
精養魚池土方(包括開挖費、運輸費等) | 15元/m3 | |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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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力、廣播、通訊杆線及相關設施,按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 ||
2.水產養殖、特種養殖設施能遷移的,給付遷移費;不能遷移的,按實際情況給予合理補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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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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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墳補償費標準 | ||
名稱 | 規 格 | 標 準(元) |
水泥墳 | 單棺 | 800-1000 |
雙棺 | 1000-1500 | |
土墳 | 單棺 | 400-600 |
雙棺 | 600-800 | |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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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連政發[1995]196號《連雲港市殯葬管理辦法》規定,在禁葬區內建墳的,不予補償。 |
附件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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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補償費標準 | |||
類別 | 等級 | 結構情況 | 標 準 |
磚混結構 | 一 | 層高2.7-3.0米,磚帶基、滿堂基礎或帶形基礎,構造柱,層層圈梁,現澆樓梯,屋面有保溫層,水、電、衛齊全。 | 850 |
二 | 層高2.7-3.0米,構造柱,底圈梁,方套石或240MM磚牆,水、電齊全。 | 750 | |
三 | 層高2.6-2.8米,方套石或240MM磚牆,水、電齊全。 | 650 | |
磚木結構 | 一 | 層高(簷高)2.8-3.0米,帶形基礎圈梁,方套石或240MM磚牆,木屋架,瓦屋面,水、電錶、燈具齊全。 | 800 |
二 | 層高(簷高)2.6-2.8米,毛石基礎,毛石牆或240MM磚牆,木屋架,瓦屋面,水、電錶、燈具齊全。 | 750 | |
三 | 層高(簷高)2.4-2.6米,毛石牆或240MM磚牆,簡易屋架,瓦屋面,有電設施。 | 650 | |
草房 | 甲 | 磚牆、門窗齊全,有電 | 550 |
乙 | 半磚半土牆,門窗齊全,簡易地坪 | 450 | |
丙 | 土牆,門窗齊全 | 350 | |
坡房 | 甲 | 磚牆,瓦屋面 | 450 |
乙 | 亂磚牆,草屋面 | 350 | |
丙 | 簡易結構 | 200 | |
註: | |||
1.水泥砂漿砌築、外粉刷的房屋可增加5-10%; | |||
2.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室內和院內水電拆遷,不包括外線; | |||
3.違章建築和違法佔地範圍內興建的建構築物不予補償; | |||
4.所有房屋拆遷,自拆的房屋材料歸自拆人,由徵地單位或用地單位實施拆遷的,拆除材料歸徵地單位或用地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