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冬子),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於安徽省界首市,回族,中專文化,務農,住安徽省界首市。
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18年3月28日到案,同年4月5日被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1日經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同日由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執行逮捕。
現羈押於重慶市綦江區看守所。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渝綦檢公訴刑訴[2018]5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1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吉鍇、檢察官助理王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秦慶國、龍飛,偵查人員郭毅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底,被告人李某與呂某某、蔣某(均已判決)三人商量在重慶市綦江區開設中藥材醫藥公司,通過領購、虛開農產品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抵扣增值稅應納稅額,再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賣給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司,以抽取點子費方式從中牟利。
後被告人李某通過呂某某及其女友邵某某(已判決)了解綦江的開票環境,又與蔣某等人到綦江考察後開始籌建公司,在被告人李某等人的共謀下,呂某某和邵某某購置辦公設備,購買少量中草藥以應付稅務檢查,並由邵某某負責公司註冊、開戶、領取增值稅發票等工作。
2016年1月26日,「重慶市柯某醫藥有限公司」成立,一般納稅人資格申請下來後,邵某某負責去稅務大廳領取收購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納公司的稅費,並找來部分親戚朋友的身份證複印件用於開具收購發票。
呂某某通過QQ等平臺買來四川、貴州、重慶等地的身份信息,用於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農產品發票)。
2016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與呂某某、邵某某、蔣某在綦江又籌建了「重慶市利某醫藥有限公司」、「重慶市基某中藥材有限公司」二家公司。
上述三家公司成立後,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自2016年3月25日至10月26日期間,先後多次向雲南某某藥業有限公司、河北邯鄲某某醫藥有限公司、廣東深圳市某某藥業有限公司、江西豐城某某醫藥有限公司,共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55份,總金額為52144001元(價稅合計),涉及稅額7576478.93元(其中,柯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06份,總金額20609320元,稅額2994516.69元;基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77份,總金額15975011元,稅額2321155.35元;利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72份,總金額15559670元,稅額2260806.89元),且已全部抵扣稅款。
另查明,2017年上半年期間,被告人李某共計轉款120餘萬元給邵某平等人用於補繳稅款。
公訴機關提供相關的證據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且數額巨大。
認為被告人李某有自首、自願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八年六個月幅度內量刑,並處罰金。
被告人李某辯稱,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
辯護人秦慶國、龍飛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但被告人李某有自首、積極補繳稅款、自願認罪認罰、且系初犯的量刑情節,請求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5年底,被告人李某與呂某某、蔣某三人商量在重慶市綦江區開設中藥材醫藥公司,通過領購、虛開農產品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抵扣增值稅應納稅額,再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賣給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司,以抽取點子費方式從中牟利。
後被告人李某通過呂某某及其女友邵某某了解綦江的開票環境,又與蔣某等人到綦江考察後開始籌建公司。
在被告人李某等人的共謀下,呂某某和蔣某購置辦公設備,購買少量中草藥以應付稅務檢查,並由邵某某負責在銀行開設了公司的基本帳戶、雕刻了公司印章等。
2016年1月26日,「重慶市柯某醫藥有限公司」成立,一般納稅人資格申請下來後,邵某某負責去稅務大廳領取收購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納公司的稅費,並找來部分親戚、朋友的身份證複印件用於開具收購發票。
呂某某通過QQ等平臺買來四川、貴州、重慶等地的身份信息,用於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2016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與呂某某、邵某某、蔣某在重慶市綦江區又籌建了「重慶市利某醫藥有限公司」、「重慶市基某中藥材有限公司」二家公司。
上述三家公司成立後,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自2016年3月25日至10月26日期間,先後多次向雲南某某藥業有限公司、河北邯鄲某某醫藥有限公司、廣東深圳市某某藥業有限公司、江西豐城某某醫藥有限公司,共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55份,總金額為52144001元(價稅合計),涉及稅額7576478.93元,且已全部抵扣稅款。
其中,以重慶市柯某醫藥有限公司名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06份,總金額20609320元,稅額2994516.69元;以重慶市基某中藥材有限公司名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77份,總金額15975011元,稅額2321155.35元;以重慶市利某醫藥有限公司名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72份,總金額15559670元,稅額2260806.89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獲利1.5萬元。
2017年上半年期間,被告人李某轉款給邵某平等人向重慶市綦江區稅務機關補繳了稅款。
2018年3月28日,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局泉陽派出所接到在逃人員李某的活動軌跡的指令,組織二名民警在界首市進行排查,被告人李某知道民警身份後,主動告訴民警其系在重慶市綦江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上網追逃的李某,且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常住人口詳細信息,公安部在逃系統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到案經過,提押臨時羈押通知書,強制措施文書,辨認筆錄,被辨認人照片列表,被辨認人身份情況說明,指認犯罪現場記錄,邵某某指認現場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對公通存現金回單,接收證據清單、照片,發還物品、文件清單,移送證據清單,證明,綦稅移[2017]002號、003號、004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企業登記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情況說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統計表,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帳信息查詢,增值稅普通發票存根聯明細表,農戶信息,重慶市綦江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調查筆錄,對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報表,記帳憑證,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入庫單,出庫單,收購明細表,銷售明細表,收購合同,銀行客戶專用回單,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工資表,領用存發票情況明細表,購銷合同,收據,產成品成本表,付款憑據,收款憑據,重慶市基某中藥材有限公司、重慶市柯某醫藥有限公司、重慶市利某醫藥有限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調查報告,重慶市基某中藥材有限公司、重慶市柯某醫藥有限公司、重慶市利某醫藥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統計表,關於重慶市柯某醫藥等3家企業涉嫌虛開發票犯罪可疑交易的函,交易明細表,綦公(網監)檢[2017]0035號電子證據檢工作記錄,邯鄲市邯山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電子數據表,雲南某某藥業有限公司工商登記材料,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雲南某某藥業有限公司銀行交易明細表,豐國稅稽協復[2017]20號、21號、22號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回復函,稅務協查報告,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個人客戶關聯合約信息,借記卡帳戶主檔查詢,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銀行交易記錄,根據帳號/卡號查歷史活期明細,實名證件查帳號/卡號,一本通/綠卡通歷史明細,一本通/綠卡通明細查詢,銀行詳細信息,個人活期明細結果,補充調查申請書,情況說明,視聽資料說明書、視聽資料文書說明,認罪認罰具結書,(2017)渝0110刑初701號刑事判決書,渝綦檢公訴刑訴[2017]824號起訴書;證人呂某某、蔣某、邵某某、李某某、賀某某、舒某某、閆某某、文某1、周某某、劉某、張某某、羅某某、徐某某、吳某某、袁某某、聶某某、萬某某、桂某某、文某2等人的陳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在卷證實,並經當庭舉證、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規定,夥同他人在沒有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仍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販賣,並已全部抵扣了稅款,且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民警排查時,主動交待其姓名和所犯罪行,屬自首,依法減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積極補繳稅款,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自願認罪認罰,並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從寬處理。
被告人李某的違法所得,依法應予追繳,上繳國庫。
對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有自首、積極補繳稅款、自願認罪認罰、且系初犯的量刑情節,請求對其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予以採納。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六十四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對被告人李某的違法所得一萬五千元,予以追繳(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違反有關規範,使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