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30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黃啟均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9〕63號)顯示,經查,當事人中山市東方晨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晨星」)法定代表人黃啟均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廣東證監局近期對東方晨星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黃啟均利用東方晨星法定代表人職務之便,於2016年與他人籤署《資產管理投資顧問委託協議》,約定投資顧問報酬,且由東方晨星為投資人出具收款收據、結算說明和收益結算表等文件。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黃啟均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東方晨星2015年5月12日成立,註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從事受託管理非公開募集資金、企業資產管理、股權投資等經營活動。當事人黃啟均為東方晨星法人代表、大股東、董事長兼總經理,持股比例32%。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63號
關於對黃啟均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黃啟均:
近期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利用中山市東方晨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晨星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之便,於2016年與他人籤署《資產管理投資顧問委託協議》,約定投資顧問報酬,且由東方晨星公司為投資人出具收款收據、結算說明和收益結算表等文件。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
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8月23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