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即建工意外險,由於是團體保險形式,也稱建築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險。建工意外險,是指建設工程相關人員在建設施工區域內施工、檢查工作等活動中,因遭受意外傷害而造成傷殘、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限與保險責任範圍內負責支出醫療費用、傷殘保證金、死亡保證金賠付的安全生產保險。
在我國建設工程實務中,建工意外險長期作為一種強制險存在,是各大建設工程項目必投的工程保險之一,尤其對於涉及高危作業的工程項目,能夠很大程度滿足建設施工人員的風險保障需求。
但這裡要注意的是,儘管在法律上,我國1988年的《建築法》就已確立建工意外險為一項強制險,但隨著2011年《建築法》重新修訂,關於建工意外險的規定,已從「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變為「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即從法律上來說,目前,建工意外險已不再是一項強制險。只是在法律實務中,我國各地方性的法律規範等相關文件尚未作相應修訂,因此在執行上,許多地方的建工意外險依舊被視作強制險種,非投保不予以準許開工。因此,在國內建築市場不斷擴展的當下,充分了解建工意外險的保險特徵,區分建工意外險同其它安全生產保險差異有著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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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意外險的基本特徵
實務中,建工意外險通常由建設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購買投保,當建設工程相關人員在工程施工範圍內發生意外事故,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限與保險責任範圍內進行賠償。
投保方式
分為:1.按工程造價不記名投保;2.按建築面積不記名投保;3.按施工人員記名投保。
保費費率
建工意外險的保費計算方式分為:1.保費=工程造價X費率;2.保費=總建築面積X每平方價格。
費率採取差別費率與浮動費率。差別費率會依據工程項目的不同類型、風險程度等因素差別制定,而浮動費率則考量企業的過往工程業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係數,不同級別上下浮動費率。
保險期限
建工意外險的保險期限與工程期限相同,保障期間自施工工程項目被批准正式開工之日,且交費後的次日(或約定起保日)零時起,到工程竣工之日24時止。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須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被保險人
包括:1.建設工程所有人,即建築工程的最後所有者;2.工程承包人與施工人員;3.工程技術人員,包括聘請的建築師、設計師及其他顧問;4.其他工程相關人員,如貸款銀行或其他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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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意外險的保險責任
建工意外險的保險責任一般分為兩部分,即意外醫療與意外傷害(傷殘死亡)。當上述情況任意一種出現,保險公司會在保險期限與保險責任範圍內負責支付醫療費用或傷殘保證金或死亡保證金的賠付。但上述情況過程中,所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等其他損失,保險公司不負有理賠責任。
這部分損失費用屬於責任賠償,若要細分,應被歸為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範圍,如安全生產保險類下的僱主責任保險,其保險責任內就包括了因保險事故造成的誤工費。屬於財產保險範疇。
建工意外險,是以團體形式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它的保險標的是建設施工相關人員的身體。依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此建工意外險屬於人身保險範疇,而非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範疇的保險責任自然不應由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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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意外險、工傷保險、僱主責任險
建工意外險、工傷保險、僱主責任險,三者都屬於安全生產保險,卻各自有著不同的保險特點與差異聯繫。
建工意外險與工傷保險
我國《建築法》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在法律上,工傷保險是國家規定強制投保的安全生產險種,而建工意外險則為鼓勵辦理的商業性補充保險。當下的建築市場中,由於存在建設施工人員流動性大、臨時僱傭情況多、人員調動頻繁等情況,只依靠工傷保險來保障工程人員的風險安全是不現實的,因此,大多數建企都採用「工傷保險+建工意外險」的方式,既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又能幫助企業有效的轉移風險壓力。
同時對於被保險員工而言,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勢必造成巨大的經濟壓力,建企採用工傷保險+建工意外險的方式,也意味著員工除了能拿到工傷保險補償外,還可以得到來自建工意外險的風險補償。因此,建工意外險與工傷保險是一種相互區別卻又互為補充,共同提供風險保障的關係。
建工意外險與僱主責任險
僱主責任險是僱主為其僱員辦理的保險,以保障僱員在受僱期間因工作而遭受意外,導致傷亡或患有職業病後,將獲得醫療費用、傷亡賠償、工傷假期工資、康復費用以及必要的訴訟費用等。
從概念上來看
建工意外險與僱主責任險的保險責任範圍明顯不同,建工意外險只負責被保險標人員的意外醫療、傷殘、死亡費用賠償,屬於人壽保險範疇;僱主責任險則還負責除醫療康復費用外的,因事故導致的責任賠償費用,如訴訟費、工傷假期工資等,屬於財產保險範疇。
從保險獲益人來看
建工意外險的受益人是被保險工程人員,包括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施工人員、技術人員等工程相關人員,發揮的是對上述人員自身人身安全的風險保障與風險補償作用;僱主責任險,顧名思義,是為保障僱主責任風險的險種,其保障的第一對象是僱主,而非員工,其保險意義是用保險機制轉移僱主對事故損失的賠償風險。
建設工程向來是高風險行業領域,無論對於企業亦或個人,每次風險事故都顯得十分沉重,所帶來的損失十分嚴重。工程保險中的建工意外險,是為保障建設活動中人員的風險安全應運而生,其保險特點與保險意義都值得我們去充分了解,並以此有效轉移企業風險壓力,為工程人員提供足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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