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江西聯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調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
之
法律意見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師事務所
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區碟子湖大道
555號時間廣場B座7層
法律意見書
釋義
本法律意見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聯創光電/公司 指 江西聯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勵計劃》 指 《江西聯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本次激勵計劃 指 聯創光電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證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公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管理辦法》 指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上市規則》 指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
《公司章程》 指 《江西聯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國證監會 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元、萬元 指 人民幣元、萬元
法律意見書
關於江西聯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調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
之
法律意見書
致:江西聯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師事務所接受江西聯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擔任聯創光電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專項法律顧問,並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謹作如下聲明:
本所及經辦律師已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本次激勵計劃的有關事項進行了核查,保證本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證:公司已經向本所律師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真實、完整、有效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頭證言,並無虛假、隱瞞和重大遺漏之處,文本材料為副本或複印件的,均與原件一致或相符。
對於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直接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所律師依據公司、有關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發表法律意見。
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本次激勵計劃的必備文件之一,隨同其他申報材料一同上報,並依法對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本次激勵計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見書
基於上述,本所及經辦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激勵計劃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據公司提供的資料並經查驗,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公司為實行本次激勵計劃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20年9月21日,公司召開第七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於提請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案》、《關於召開202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2、2020年9月21日,公司召開第七屆監事會第十次會議,對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初步核查,並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於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
3、2020年9月22日,公司公告披露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並在公司內部公示了激勵對象姓名及職務,公示時間為2020年9月22日至2020年10月8日。
4、2020年10月10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監事會對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審核及公示情況的說明。
5、2020年10月13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案》,並授權董事會辦理本次激勵計劃的有關事項。
6、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開第七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發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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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的獨立意見。
7、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開第七屆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並出具了核查意見。
8、2020年11月2日,公司召開第七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9、2020年11月2日,公司召開第七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關於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聯創光電實行本次激勵計劃已履行了現階段應當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二、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調整的合法合規性
(一)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調整的內容
由於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中有1名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自願放棄公司擬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放棄認購的限制性股票份額由其他激勵對象認購,故本次授予的激勵對象人數由18人調整為17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總份額不變。調整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不變(最終以實際認購數量為準)。除此之外,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及其獲授權益數量與公司202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激勵計劃》及其摘要中規定的一致。
(二)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調整的批准和授權
根據公司提供的資料並經查驗,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調整已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權:
2020年12月18日,公司召開第七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2020年12月18日,公司召開第七屆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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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並出具了《關於調整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審核意見》,認為經調整後列入本次激勵
計劃的激勵對象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所規定的條件,符合公司
本次股票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範圍,其作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合法、有效。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調整符合《管理辦法》、《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合法合規。
三、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
1、聯創光電實行本次激勵計劃已履行了現階段應當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2、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調整符合《管理辦法》、《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合法合規。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三份,自本所加蓋公章及經辦律師籤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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