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警方抓獲一名女子,目前,該女子因涉嫌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該女子靠自己綜合天氣以及航班以往延誤率進行推算,利用航班延誤實施保險理賠獲利300多萬元。
網上兩種聲音比較大:一種是該女子並不是真實出行,是以獲得保險理賠為目的惡意行為,已經觸犯法律;一種是該女子只是利用規則漏洞薅羊毛,並未虛構和故意製造航班延誤,是保險公司自己有漏洞玩不起。
其實保險公司未明文規定購買航班延誤險必須乘坐該批次航班,也未規定個人購買航班延誤險次數,確實有點玩不起仗勢欺人的感覺,有一種給人只準我賺錢,不準你利用我們的漏洞薅羊毛的嘴臉。
刑法第198條規定的保險詐騙罪羅列了五種具體的保險詐騙行為,有其中之一,才可成立犯罪: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該女子真實購買了機票,也是通過正常途徑購買的保險,都是真實存在的事實,不存在虛構行為。
好吧,好像還真的沒有觸犯保險詐騙罪。
我倒是覺得保險公司該做的是不上自己的漏洞而不是去起訴該女子,航空公司倒是可以起訴該女子。
該女子先買機票,航班沒有延誤就退票,這一惡意行為嚴重浪費社會資源,破壞了航空公司的正常經營。
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或許更適合,而不是保險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