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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星郵輪未將登船事項提前告知,導致消費者預訂行程被迫取消。事件發生後,郵輪方面拒絕賠償訴求,且態度消極。廣東省消委會在近日公布的投訴分析中,點評了這起因官方指引錯漏導致旅客滯留的投訴,指出麗星郵輪涉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及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行程被迫取消要求賠償路費
國慶期間,張小姐一行四人前往國外旅遊,計劃在回程抵達香港後,再乘坐麗星郵輪出海遊玩。為確保成行,張小姐分別諮詢了麗星郵輪的網頁、微信和電話客服,說明自己是從國外旅遊回來,若乘坐郵輪需要哪些證件。各種官方途徑得到的答覆均是:攜帶港澳通行證和一次籤注即可。
隨後,張小姐一行按照要求帶齊證件併購好10月6日出發的船票,但在登船時卻被告知,只有用港澳通行證入境香港的旅客才予以登船。
此前張小姐與客服溝通時並未得到此提醒。
由於適逢國慶假期,香港房源緊張。在臨時被告知無法登船後,一行四人無處下榻,不得不在港口滯留。隨後,張小姐聯繫麗星郵輪要求提供住宿並解決本次事件,對方答覆稱不能提供住宿,對於給予多少退款也不明確。無奈之下,張小姐選擇了報警,在警方協助下,一行人於10月7日凌晨返程廣州。
張小姐向廣東省消委會投訴,認為由於麗星郵輪未將登船的必須事項提前告知,導致一行人預訂行程被迫取消,且事發後無人跟進處理,要求麗星郵輪退回船票款1900元,賠償路費每人200元,並對耽誤的行程給予一定經濟補償。
麗星郵輪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省消委會接到投訴後,與麗星郵輪方面取得聯繫。次日,麗星郵輪方面回復稱核查情況後會告知省消委會。但隨後數日,省消委會多次致電麗星郵輪客服,對方始終無人接聽。
省消委會表示,麗星郵輪方面態度消極,拒不配合消委會工作,此案調解不成功,省消委會將支持消費者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繼續維權。
省消委會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麗星郵輪對於其提供的旅遊服務本應作出真實全面的闡述,但是其官方介紹並未對出入境證件的限制做出明確說明,客服也僅回復需要港澳通行證即可,並未提醒消費者需持港澳通行證入境香港者才可以登船出海遊玩。該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且直接導致消費者無法登船滯留香港,給消費者造成很大損失。
此外,根據《合同法》和《消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麗星郵輪退回船票以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麗星郵輪作為著名的郵輪公司和行業的引領者,應當切實履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