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按要求辦齊證件卻被拒絕登船出境
消費者張小姐一行4人從國外旅遊回來,在香港逗留期間想乘坐麗星郵輪出海遊玩。消費者分別通過麗星郵輪的網頁、微信和電話客服了解情況,並說明自己是從國外旅遊回來,詢問乘坐郵輪需要攜帶哪些證件,得到的答覆均是:攜帶港澳通行證和一次籤注。但在登船時,張小姐卻被告知,須是用港澳通行證入境香港的才可以登船(張小姐四人是用護照入境香港),而此前張小姐與客服溝通時並未得到此提醒。
當晚,張小姐一行滯留港口,麗星郵輪方面並未提供住宿且表示退款時間未知,張小姐一行最終在警方協助下返回廣州。
●消費者向消費會投訴,消委會進行調解
張小姐向廣東省消委會投訴,認為是由於麗星郵輪未將登船的必須事項提前告知,導致一行人預定行程被迫取消,且事發後無人跟進處理,要求麗星郵輪退回船票款1900元,賠償路費每人200元,並對耽誤的行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10月17日,廣東省消委會工作人員與麗星郵輪方面取得聯繫。次日,麗星郵輪迴復稱會核查情況後告知廣東省消委會,但隨後數日,廣東省消委會多次致電卻始終無人接聽。至11月30日,麗星郵輪方面仍拒絕告知具體經辦人,亦從未聯繫過消費者。此案調解不成功,廣東省消委會將支持消費者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繼續維權。
根據《消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根據《消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
麗星郵輪對於其提供的旅遊服務本應作出真實全面的闡述,但是其官方介紹並未對出入境證件的限制做出明確說明,同時,當消費者明確告知其是從國外回國,向其客服詢問證件要求時,客服僅回復需要港澳通行證即可,卻並未提醒消費者需持港澳通行證入境香港者才可以登船出海遊玩。
該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且直接導致消費者無法登船滯留香港,給消費者造成很大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根據《消法》第四十條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麗星郵輪在消費者無法登船時本應及時為消費者解決問題以及採取補救措施,向消費者提供妥善的後續安排,但其實際處理態度敷衍消極,既沒有退回船票,同時對於消費者行程的耽誤也置之不理。
對此,消費者有權要求麗星郵輪退回船票以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麗星郵輪作為著名的郵輪公司和行業的引領者,應當切實履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責任。
(文章來源;廣東省消委會 圖片來源: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