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廣東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加快推進河湖管理範圍劃定工作的通知》(粵河長組〔2019〕1號)有關要求,從化區人民政府制定了《從化區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從化區潖江(二)河等19條河道河湖管理劃界成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必要性
依法劃定河湖管理範圍,明確河湖管理邊界,是加強河湖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是中央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的任務要求,也是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考核的重點內容。《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擬定河道的管理範圍,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為規範河湖管護,確保河道防洪安全、工程安全和生態安全,制定《公告》非常必要。
二、主要依據和過程
(一)主要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三條:國家對水工程實施保護。國家所有的水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劃定工程保護範圍和保護職責。
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五條:屬於國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設施,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設計,在竣工驗收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範圍。
屬於集體所有的防洪工程設施,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劃定保護範圍。
在防洪工程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活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河道的具體管理範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4.《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以及堤防和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兩岸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和行洪區。設計洪水位應當根據河道防洪規劃或者國家防洪標準擬定。
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護堤地及堤防迎水側以外灘地屬於河道管理範圍;無堤防的江心洲,歷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沒範圍屬於河道管理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擬定河道的管理範圍,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需要調整河道管理範圍的,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後公布。
5.《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1)興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2)圍庫造地;
(3)爆破、打井、採石、取土、挖礦、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
(4)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
(5)在江河、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和排放汙染物;
(6)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7)在壩頂、堤頂、閘壩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超重車輛,在沒有路面的壩頂、堤頂雨後行駛機動車輛;
(8)在堤壩、渠道上墾植、鏟草、破壞或砍伐防護林;
(9)其他有礙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6.《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第十九條:河道、河湧的管理範圍按照以下原則劃定:
(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2)河湧的管理範圍為藍線劃定的範圍。未劃定藍線的河湧,其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背水坡腳以外六米之間的全部區域;無堤防的河湧,其管理範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二)制定過程
《公告》制定過程嚴格遵循上位法有關規定,遵守規範性文件制定要求,確保內容與現行上位法一致,不出現不符合上位法或者缺乏政策法規依據的情況。公告成果已徵求區各有關單位意見並修改完善。為擴大公眾參與度,保障該項工作的科學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據《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規則》,2020年11月13日至23日,在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徵求公眾意見。
三、主要內容
廣州市從化區水務局組織完成了潖江(二)河、聯溪水、玉溪河、大坑水、沙溪水、棋杆河、民樂河、黃蘿水、沙逕水、黃茅水、牛路水、汾田水、朝蓋水、鳳凰水、走馬夫水、安山河、增江(連麻河)廣州市段、小盤溪、鹿頸坑湧從化區段等19條河的河道管理範圍劃定,本次對上述內容進行公告。
四、具體規定及說明
(一)適用範圍
流溪河主要支流、安山河、玉溪河、汾田水,主河道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可耕地及兩岸堤防背水坡坡腳線外二十米。
潖江(二)河主幹流,主河道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可耕地及兩岸堤防背水坡坡腳線外二十米。
增江(連麻河)廣州市段和其他支流,主河道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可耕地及兩岸堤防背水坡坡腳線外十米。
河湧的管理範圍為藍線劃定的範圍。未劃定藍線的河湧,其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背水坡腳以外六米之間的全部區域。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二)管理規定
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擅自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可能危及行洪及堤防安全的建設或經營活動,違者依法從嚴查處。
五、意見協調和論證情況
本次公告成果已徵求5個單位和8個鎮(街)的意見,均回復無意見。在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徵求公眾意見,沒有收到不同意見的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