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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計算機病毒應急處理中心在「淨網2020」專項行動中通過監測發現,多款移動應用存在隱私不合規行為,違反網絡安全法相關規定,涉嫌超範圍採集個人隱私信息。其中就包括了我們常用的幾款民宿、旅遊和酒店應用。
哪些應用違法?
此次「淨網2020」專項行動中,國家計算機病毒應急處理中心共公布了21款違法應用,其中,有關民宿、旅遊和酒店的就有10款,約佔此次公布違法應用數量的50%。
民宿類:
《自如》(版本6.7.3):
未向用戶明示申請的全部隱私權限;未說明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規則。
《泊寓》(版本4.11.2):
未向用戶明示申請的全部隱私權限;未說明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規則;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刪除個人信息及註銷用戶帳號功能。
《巴樂兔租房》(版本5.2.5):
未向用戶明示申請的全部隱私權限;未說明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規則。
《日租房客棧-民宿》(版本3.1.4):
未向用戶明示申請的全部隱私權限。
《我愛我家》(版本4.5.1):
未建立並公布個人信息安全投訴、舉報渠道,或未在承諾時限內受理並處理。
旅遊類:
《途牛旅遊》(版本10.26.0):
未向用戶明示申請的全部隱私權限。
《同程旅遊》(版本9.2.8.1):
未向用戶明示申請的全部隱私權限;未建立並公布個人信息安全投訴、舉報渠道,或未在承諾時限內受理並處理。
《攜程旅行》 (版本8.22.2):
未向用戶明示申請的全部隱私權限;未建立並公布個人信息安全投訴、舉報渠道,或未在承諾時限內受理並處理。
《去哪兒攻略》(版本5.9.0):
未向用戶明示申請的全部隱私權限。
酒店類:
《錦江酒店》(版本5.0.2):
未向用戶明示申請的全部隱私權限;未說明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規則。
除此之外,剩餘的11款其它類違法應用分別為:《無紙化會議》(版本3.0)、《全時雲會議》(版本5.0.200323)、《左鄰會議安卓版》(版本7.3.0)、《雲際會議》(版本V2.8.1.0)、《小魚易連》(版本2.28.12-6882)、《V智會會務版》(版本2.5.7)、《31會議助手安卓版》(版本7.6.4.1 )、《飛書會議》(版本1.2.1)、《好視通雲會議》(版本3.22.1.7)、《開會寶視頻會議》(版本3.6.2)、《聯盒會議》(版本1.2.3)。
如何避免惡意軟體?
違法應用都受到了什麼處罰?
因大多數違法應用都不同程度地損害了用戶的個人利益,所以各地也是按照相關法律,對這些應用做出了處罰。其中,以下四個案例最為典型。
案例一:
「健康天津」APP:涉嫌無隱私協議收集用戶位置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
經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網安支隊受案調查,依據《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對該APP運營單位「天津健康醫療大數據有限公司」處以行政警告並責令限期整改。
健康天津APP
案例二:
「趨勢密碼」APP:未經用戶同意收集使用精準定位等個人信息,涉嫌超範圍收集用戶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
經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網安支隊受案調查,依據《網絡安全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對該APP運營單位「上海益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處以行政警告。
案例三:
「折瘋了海淘」APP:未明示數據項採集用途,涉嫌違規收集用戶信息。
經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受案調查,依據《網絡安全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對該APP運營單位「杭州橙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處以行政警告並責令限期整改。
案例四:
「簡訊」APP:涉嫌無隱私協議收集用戶位置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
經成都市公安局網安支隊受案調查,依據《網絡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對該APP運營單位「成都市黑領科技有限公司」處以行政警告並處罰款2000元。
相關法律有何規定?
對於保護個人信息,進行違規應用的處罰,《網絡安全法》這樣規定。
《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網絡安全法》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設置惡意程序的;(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網絡安全法》第六十四條:
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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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日報微博客戶端、新華網、宿遷警方等
實習編輯:黃文姣、冉誼、王鶴
責任編輯:王月
主編/監製:施進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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