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東法院民三庭審結了原告呂某某與被告水舞沐蘭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舞公司)以及被告反訴原告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案,認定經營者構成違約,需支付違約金10萬元。
原告訴稱,2013年7月15日,呂某某與水舞公司籤訂《加盟合同》,約定水舞公司授予呂某某「水舞饌」餐飲服務加盟經營權,經營過程中,水舞公司提供的食材物料成本一直高於合同約定的價格,加上水舞公司在呂某某開業後未能提供完善、合理的加盟經營服務,導致壹豐廣場加盟店自開業以來一直處於虧損狀態,呂某某因此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故請求法院判令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合同、水舞公司返還加盟費、保證金、加盟經營服務費並賠償裝修費等。被告提出反訴,認為原告擅自關閉加盟店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拖欠貨款,故請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違約金及所拖欠貨款等。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籤訂的《加盟合同》合法有效,水舞公司與呂某某籤訂《加盟合同》後,呂某某向水舞公司支付了加盟費、保證金等費用,其在水舞公司的指導下,使用「水舞饌」品牌開展經營活動。合同約定,水舞公司提供的物料的平均成本不高於售價的46%,而呂某某並未證明這一點。即使有部分菜品的物料成本高於售價的46%,亦不足以導致呂某某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此外,呂某某未證明水舞公司存在經常缺貨、供貨不及時、新菜品推出未進行必要培訓等違約行為。呂某某自行決定關閉加盟店,水舞公司對合同提前終止並無過錯。特許經營合同中,被特許人的主要義務之一是在特許人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該債務的標的系被特許人的經營行為,在性質上不適於強制履行。因壹豐廣場加盟店已停業,不可能強制呂某某繼續經營,故呂某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呂某某需承擔違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解除合同,水舞公司返還呂某某經營保證金、加盟經營服務費,呂某某支付水舞公司所拖欠貨款等,並支付違約金十萬元。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來源:浦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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