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西部商報 2007-08-21 10:53 編輯:肖剛
給違約金設限 還勞動者自由
勞動合同法》規定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不需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炒魷魚」一直被員工看成是老闆的「拿手好戲」。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即將實施,用人單位想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則需要經過法律程序,同時還要為員工支付經濟補償。並且隨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出現勞動者可以不再為「飯碗」擔心,以老闆心情來決定去留將成為歷史。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將不用支付違約金。
本報記者宋芳科
案例:辭職單位卻不辦理
劉軍(化名)和妻子蕭蕭(化名)30出頭,前幾年供職於蘭州某設計院。2006年4月份兩人向單位遞交了辭職報告準備到深圳發展,並留給單位1個月的考慮時間。
1個月後,該設計院沒有批准兩人辭職。但劉軍和蕭蕭去意已定,遂離開蘭州去了深圳。
2006年6月,兩人再次來到蘭州和單位辦理相關手續。這次單位以兩人在設計院所承擔的是省上的重點工程,現在工程還沒有完工為由沒給兩人辦理辭職手續。
無奈,劉軍和妻子蕭蕭向甘肅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甘肅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要求該設計院與兩人解除勞動合同,辦理辭職手續。
該設計院不服,將劉軍和蕭蕭告到了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要求兩人支付違約金及損失10萬元。今年5月份,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該設計院和劉軍、蕭蕭沒有約定違約金,並且無法舉證證明其所受的損失,判決維持甘肅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
解讀解除合同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今日本報邀請了蘭州市雙維勞動法律事務所的薛自發主任為您解讀《勞動合同法》。
記者:《勞動合同法》即將實施,目前在勞動者中流行一句話炒老闆魷魚不用付違約金。這種說法有根據嗎?關於違約金《勞動合同法》又有哪些規定?
薛主任:《勞動合同法》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解除方面,遵循的原則是在保護勞動者利益的同時,也要保障用人單位用工的穩定性。具體解讀如下:
關鍵詞:違約金
炒老闆魷魚不支付違約金,這種說法有一定的法律支持。《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法律規定的情形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或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了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或和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秘密,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辭職或者洩露秘密將被要求支付違約金。所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籤訂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那麼在提出辭職後,也不存在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說法。拿劉軍的案例來分析,劉軍沒有和單位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所以就不存在辭職時支付違約金的問題。
關鍵詞:30天
當然,用人單位也有人才儲備的過程,不能說想辭職就可以馬上甩手不幹了。對於這個期限《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出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在1個月前向用人單位寫出書面申請。
關鍵詞:裁員
勞動者可以選擇炒老闆的魷魚,那麼用人單位也能炒員工的魷魚。但是要符合以下條件:勞動者違反單位規章,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因病或非工傷不能從事工作,單位給其換工作後依然無法勝任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勝任工作的(單位提前通知,並給予一定的補償),單位有權解除勞動關係。
關鍵詞: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計算是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來計算的,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來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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