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8 08:1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近年來,隨著直播行業的興起,在翡翠原石銷售行業出現了一種新興銷售模式。主播通過直播方式向觀眾展示在翡翠市場購買翡翠原石的過程,介紹翡翠原石。如果交易成功,就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務費。
11月26日,杭州網際網路法院跨境貿易法庭就對一起直播代購翡翠原石的案件進行了審理並當庭宣判。
案情回顧
原告曲某具有一定網絡購物經驗,是多次通過「直播帶貨」購物的網絡用戶。被告北京某公司系某交易平臺網絡店鋪的經營者,被告公司主播在雲南省某中緬邊境縣城珠寶交易市場,以直播的方式向用戶展示和介紹緬甸翡翠原石。
原告在直播過程中,通過被告購買了該交易市場上的一塊緬甸翡翠原石,並指示被告對該商品進行了「擴窗」處理。但原告收到貨後,認為該翡翠原石實際品質與被告在直播中的介紹不一致,故以欺詐為由,要求被告承擔責任。
被告認為雙方構成代購關係,並非案涉商品賣家,且收取貨款15%服務費的事實系原告明知。被告在直播過程中對案涉商品如實陳述,不存在欺詐或違約,商品經原告確認購買後按其指示進行「擴窗」,被告無法代為退貨退款。
當庭宣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網絡店鋪主播以直播模式對實體交易市場上的商品進行展示、介紹,消費者對有購買意向的商品,委託網絡店鋪代為向實體交易市場的賣方購買,並通過網絡店鋪即時製作訂單連結的方式,支付商品貨款及代購「服務費」,用戶與網絡店鋪之間不構成網絡購物合同關係,而系有償委託合同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在有償委託合同關係中,受託人存在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此種「直播帶貨」模式,直播宣傳與代為購買商品兩個環節不能分割評價,均屬於委託合同法律關係的內容
本案案涉商品具有特殊性,購買翡翠原石又稱「賭石」,商品在切割之前,僅能憑經驗或猜測判斷,無法對切割後的品質做出確定性的保證。
本案原告擁有相對豐富的翡翠原石交易經驗,對相關交易具備一定的風險判斷能力。被告在直播介紹案涉產品過程中,並未使用絕對性的保證承諾或其他明顯誇大等虛假宣傳的用語,使原告產生錯誤認識而購買商品,故不能認定被告構成欺詐。被告按照原告的指示購買案涉商品,在明確告知其對商品「擴窗」後將無法代為退貨退款後,又根據原告的要求對商品進行後續處理,對此原告予以確認,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綜上,不能認定被告構成違約。
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直播帶貨」一般指通過網際網路平臺,使用直播技術,進行近距離商品展示、諮詢答覆或導購的電子商務營銷模式。相較於傳統的電子商務營銷模式而言,「直播帶貨」營銷模式能夠更直觀地向用戶展示商品,且具有更強的互動性與親和力,近年來異軍突起,發展迅猛。
「直播帶貨」作為一種新型的電子商務營銷模式,我國立法目前並未對此作出專門的定義和規範,特別是涉及到跨境貿易商品的「直播帶貨」,市場日新月異,新的業務形式層出不窮,法律、行政法規等對其中可能涉及的現實問題,難以事無巨細進行規制,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可能面臨法規供給不足的困境,需要通過裁判進行規則填補。
需要提醒消費者注意的是,由於直播帶貨的形式具有多樣性,不同的「直播帶貨」模式所體現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也不盡相同。比如本案這種「直播帶貨」模式下,消費者與網絡店鋪之間並不構成購物合同關係。此種情形下,網絡店鋪應盡的合同義務、違約的認定依據和標準均有別於一般購物合同中的賣方。與消費者產生交易的相對方系專門從事跨境貿易的緬甸商家。對消費者而言,交易風險尤其是售後維權的難度及成本均明顯要高於普通購物合同。因此,消費者在下單前,應全面了解主播及網絡店鋪的行為性質,並審慎預判相應的法律後果及法律風險。
對於商家而言,無論採取何種「直播帶貨」模式,均應當遵守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全面、真實、準確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依法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在直播營銷的過程中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商家只有秉持誠信經營的理念,利用「直播」形式切實幫助消費者提升消費體驗,才會獲得消費者信賴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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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直播間代購買的緬甸翡翠原石不合心意,可以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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