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教育局日前發布的《昆明市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明確,自今年1月6日起,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基本標準為小學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特殊教育學校每生每年1250元。
根據《辦法》,補助對象為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和民辦學校所有在籍在校寄宿學生,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補助資金是按照國家城鄉義務教育保障政策,由中央、省和地方各級財政為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在籍寄宿學生提供的在校期間生活費補助。補助資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擔,補助經費具體根據各地義務教育寄宿學生數、補助標準等因素核定。補助標準根據國家政策變化和省、市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辦法》要求,昆明市教育局在接到中央義務教育保障專項資金預算(含提前通知預算指標)和上級資金下達文件後,會同市財政局在30日內將本級承擔的補助資金連同上級資金一起下達到各縣(市、區)。縣級教育部門在收到財政部門生活費補助資金後,按月撥付的應於學期內每月10日前,連同本級安排的補助資金按確定享受生活費補助的學生數、補助標準,及時將資金撥付到各學校;按學期撥付的春、秋兩個學期應分別在3月底和9月底前將補助資金撥付到各相關學校,確保所有義務教育階段寄宿學生能夠按時得到生活費補助。
記者了解到,資金由學校選擇以下形式發放:轉入學生食堂就餐卡或發放食堂用餐券;轉入學生(或監護人)銀行儲蓄卡(存摺)。各縣(市、區)或學校通過就餐卡或銀行儲蓄卡(存摺)發放補助資金後5個工作日內,將發放金額、發放時間等信息在學校公告欄張貼告知受助學生。
《辦法》自今年1月6日起施行。2012年6月20日發布的《昆明市教育局關於印發〈昆明市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寄宿生資助管理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