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優秀近代建築保護管理辦法

2020-12-09 建設工程教育網

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

  第一條 為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加強對優秀近代建築的保護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優秀近代建築、是指本市範圍內自一八四0年至一九四九年期間建造的,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下列建築(包括建築群,下同):

  (一)在近代中國城市建設史或建築史上有一定地位,具有建築史料價值的建築物和中國著名建築師的代表作品;

  (二)在建築類型、空間、形式上有特色,或具有較高建築藝術價值的建築物;

  (三)在我國建築科學技術發展上有重要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反映上海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的標誌性建築物、構築物和街區。

  第三條 優秀近代建築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的價值,分為以下三個保護級別: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二)上海市文物保護單位;

  (三)上海市建築保護單位。

  第四條 市文物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文管委)負責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優秀近代建築的保護管理。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負責屬於上海市建築保護單位的優秀近代建築的保護管理。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負責優秀近代建築保護的規劃管理。

  第五條 屬於上海市建築保護單位的優秀近代建築,由市規劃局和市房管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屬於上海市文物保護單位的優秀近代建築,由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和市文管委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

  屬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優秀近代建築,由市建委和市文管委提出,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定公布。

  第六條 市建委、市文管委、市規劃局、市房產局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提出優秀近代建築保護單位名單前,應提請優秀近代建築保護專家小組(以下簡稱專家小組)評議。

  專家小組成員由市建委、市文管委、市規劃局、市房管局共同聘請。

  第七條 對優秀近代建築應劃定其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上海市建築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市規劃局會同市房管局確定。

  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優秀近代建築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市規劃局會同市文管委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屬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優秀近代建築的保護範圍,由市文管委、市規劃局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第八條 優秀近代建築的保護要求,分為以下四類:

  (一)不得變動建築原有的外貌、結構體系、平面布局和內部裝修。

  (二)不得變動建築原有的外貌、結構體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內裝修;建築內部其他部分允許作適當的變動。

  (三)不得改動建築原有的外貌;建築內部在保持原結構體系的前提下,允許作適當的變動。

  (四)在保持原有建築整體性和風格特點的前提下,允許對建築外部作局部適當的變動,允許對建築內部作適當的變動。

  屬於建築保護單位的優秀近代建築保護要求的具體適用,由市規劃局會同市房管局根據保護級別和實際使用情況具體確定。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優秀近代建築保護要求的具體適用,由市文管委會同市規劃局根據保護級別和實際使用情況具體確定。但文物保護單位不適用前款第(四)項的保護要求。

  第九條 優秀近代建築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簡稱所有人和使用人),須按保護要求進行保護,不得擅自改變優秀近代建築的現狀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現狀使用性質的,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須報市文管委審批,其中公有房屋須事先報市房管局審批;屬於上海市建築保護單位的,須報市房管局審批。涉及城市規劃的,市文管委或市房管局應徵得市規劃局同意。

  優秀近代建築的現狀使用性質與原建築設計性質不一致,影響或可能影響優秀近代建築保護的,市文管委或市房管局可作出調整使用或限制使用的決定。

  第十條 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從事下列有礙建築安全的活動:

  (一)在建築內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等危險和有害物品;

  (二)在非生產用房中擅自安裝動力設備;

  (三)有礙優秀近代建築安全的其他行為。

  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優秀近代建築附屬設施和庭園、綠地的用途。

  第十一條 優秀近代建築的所有人須對優秀近代建築定期進行修繕,維護建築原貌,保持建築完好。具體修繕標準,由市房管局制定;其中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優秀近代建築的具體修繕標準,由市房管局會同市文管委制定。

  第十二條 優秀近代建築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須指定專門機構或專人,對優秀近代建築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對優秀近代建築不得擅自修繕、改建、擴建或進行變動建築物主體承重結構的大修。

  對優秀近代建築的修繕(包括不變動建築物主體承重結構的大修),須報市文管委或市房管局審批。

  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允許變動的改建、擴建及變動建築物主體承重結構的大修,經市文管委或市房管局同意後,報市規劃局審批。

  第十四條 在優秀近代建築的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新建工程或擅自對其他建築進行改建、擴建工程。有特殊需要的,屬上海市建築保護單位須報市規劃局審批;屬上海市文物保護單位須經市文管委和市規劃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須經市文管委和市規劃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在優秀近代建築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構築物、須報市規劃局審批;屬文物保護單位,其設計方案須徵得市文管委同意。

  第十六條 在優秀近代建築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須在尺度、體量、高度、色彩等方面與優秀近代建築相協調,不得破壞原有的環境風貌。對環境影響較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經專家小組評審。

  第十七條 在優秀近代建築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道路、地下工程和其他市政公用設施,應根據市規劃局提出的保護要求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不得損害優秀近代建築,破壞環境風貌。

  第十八條 因國家建設特殊需要須對優秀近代建築進行遷移或拆除的,由市規劃局會同市文管委或市房管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由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

  遷移或拆除優秀近代建築,應測繪、攝影,保存資料。遷移、拆除及測繪、攝影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投資計劃。

  第十九條 在優秀近代建築相對集中地區,可劃定優秀近代建築風貌保護區。

  在優秀近代建築風貌保護區範圍內,應保護體現城市傳統和地方特色的環境風貌,保持原有街區的基本格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體量、材料、色彩等,須與區內的環境風貌特色相協調。對損害環境風貌特色的建築物、構築物,應按規劃改建或拆除。

  優秀近代建築風貌保護區的具體保護要求,由市規劃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凡屬私人所有的優秀近代建築,其所有人在買賣、轉讓、出租時,須向市文管委或市房管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辦理房屋買賣,轉讓、出租手續。其中經政府撥款修建的優秀近代建築出賣時,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一條 市文管委和市房管局須按各自的分工建立記錄檔案,在建築物上設置優秀近代建築的標誌。

  第二十二條 優秀近代建築的保護經費,由房屋所有人負責。經費確屬困難的,可向市文管委或市房管局申請補助。市文管委或市房管局每年應提出有關方案,上報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經市文管委或市房管局批准,擅自改變優秀近代建築使用性質的,由市房管局或市房管局根據市文管委的意見,責令其限期改正,恢復房屋原使用性質,並處以修復費一倍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市房管局或市房管局根據市文管委的意見,責令其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並處以損失費用一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擅自進行修繕工程的,由市房管局或市房管局根據市文管委的意見視情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修復費一倍的罰款。擅自改建、擴建或進行變動承重結構的大修,嚴重影響優秀近代建築保護的,由市規劃局或市規劃局根據市文管委的意見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加處土建工程造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影響優秀近代建築保護,但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規劃局或市規劃局根據市文管委的意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土建工程造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十五條規定,嚴重影響優秀近代建築保護的,由市規劃局或市規劃局根據市文管委的意見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違法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的,加處土建工程造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影響優秀近代建築保護,但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規劃局或市規劃局根據市文管委的意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土建工程造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市規劃局或市規劃局根據市文管委的意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損失費用二倍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行政處罰必須出具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及沒收非法所得時,必須開具罰沒款收據。罰沒款收入按國家規定上交國庫。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按照本辦法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按《行政複議條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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