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門這些鎮村涉及南通新機場場址規劃建設控制!有你家嗎?

2021-02-25 海門老鄉群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

關於做好南通新機場場址保護的通告

為切實抓好南通新機場二甲場址場地、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為機場建設、營運和未來發展創造良好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江蘇省民用航空條例》《華東地區民用機場淨空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南通新機場場址保護的通知》(通政傳發〔2020〕106號)意見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場址控制

南通新機場二甲場址距海門區政府直線距離約11公裡。規劃主跑道中心點坐標為:E121°08′53.2″、N32°00′25.0″(WGS84),跑道方向初定為真向10°36′30.7″~190°36′30.7″(磁差5°31′W),跑道標高5米。

南通新機場二甲場址規劃建設控制範圍為:東至在建繞城高速,南至滬陝高速,西至規劃通常高速及通常高速西側1.2公裡處,北至通常高速、繞城高速,面積約140平方公裡。涉及海門區鎮村有:(1)海門街道:城興村、雙橋村、佔仁村、德新村、陶港村、補南村、文俊村、振邦村;(2)三星鎮:匯南村、匯通村、賢高村、益民村、永富村、太陽村、瑞祥村、瑞北村、銀才村、金鎖村、新鳳村、平山村、瑞南村、寶興村、李彬村;(3)四甲鎮:丕巖村、廷俊村;(4)常樂鎮:頤生村。(詳見附件)

具體控制事項如下:

1. 暫停土地供應,暫緩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及各種新建、改擴建用地審批手續;暫停土地流轉。

2. 暫停所有基本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和建設。暫停審批發放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對已取得施工許可證正在實施的項目開展再審查,根據實際情況停建或續建,必要時可由所在區鎮提出申請,以區政府名義請示,經南通新機場(樞紐)建設指揮部會同南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研究後提交南通市政府決策。

3. 暫停翻修房屋、開挖魚塘、新栽種經濟果木、植樹造林、新建設施農業等活動;對農村住宅、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工業廠房等,經房屋安全鑑定部門鑑定為危房的,可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批後在原址、原面積、原高度範圍內按原結構進行必要修繕。

4. 除婚嫁、出生、正常工作調動、軍人退伍、大中專學生和刑滿釋放人員等符合戶口遷移規定的準許遷入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遷入;依法從嚴控制產權分割,嚴格按照規定辦理分家立戶。

二、場址淨空保護

劃定場址淨空保護範圍:機場遠期規劃最外側跑道中心線外10公裡,跑道端外20公裡的區域,控制坐標點為西北點X=3566968.982,Y=40601486.821,東北點X=3562109.902,Y=40624345.092,西南點X=3524321.668,Y=40592420.855,東南點X=3519462.772,Y=40615280.164。涉及海門區鎮村有:(1)三星鎮:全域;(2)四甲鎮:貨隆村、新街村、聯義村、餘合村、二橋村、頭橋村、丕巖村、四揚村、靶場村、合興村、有餘村、金躍村、閘南村、海山村、範南村、四甲村、廷俊村、勝宏村、聯同村、新復居委會;(3)常樂鎮:文明村、如意村、振復村、常勝村、匡北村、常中村、玉竹村、中南村、頤生村(含原培育村)、為群村、八烈村;(4)海門街道:全域;(5)江心沙農場:一大隊、二大隊、三大隊、四大隊、五大隊、六大隊、七大隊、八大隊、九大隊、十大隊、十二大隊、十四大隊、十五大隊、十六大隊、十八大隊、江心沙農場場部、漁業二大隊;(6)三廠街道:廠南村、廠西村(含三廠苗圃)、鎮西村、耀忠村。(詳見附件)

具體保護事項如下:

1.在機場內水平面區域內,以機場跑道中心點海拔高度5米為基準,不允許修建超出跑道高度45米的建(構)築物或其他設施。

2.在以內水平面外邊線處標高為基準,向外、向上1:20的坡度形成的錐形面區域內(其邊緣處高出跑道標高145米),不允許修建超出該限制面的建(構)築物或其他設施。

3.在以跑道端點標高為基準,跑道端外60米起算、2%的坡度向上、15%向兩側散開形成的機場端淨空區域內(其末端高出跑道標高150米),不得修建超出該限制面的建(構)築物或其他設施。

4.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內,機場內水平面、機場錐形面和機場端淨空外的區域內,不得修建超出跑道高度150米的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5.禁止修建不符合運輸機場淨空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

6.禁止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7.禁止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8.禁止設置影響運輸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雷射、標誌或者物體。

9.禁止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運輸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10.禁止設置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屠宰場、養殖場等場所。

11.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運輸機場淨空保護的行為。

三、場址電磁環境保護

劃定場址電磁環境保護範圍:以南通新機場規劃所有跑道的兩端入口為圓心13公裡為半徑的弧及相鄰弧線之間的切線圍成的區域。保護區域內不得修建影響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的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並禁止在以推薦場址航空無線電臺(站)天線為中心的下列範圍內從事以下活動:

1.在機場導航臺半徑50米內不得有高於3米的建築物(不含機房)、單株樹木;半徑120米內不得有高於8米的建築物。

2.在機場導航臺半徑150米以內不得有金屬堆積物和電力排灌站。

3.在機場導航臺半徑200米以內不得有110KV及以上架空高壓輸電線。

4.在機場導航臺半徑300米以內不得有架空金屬線路、鐵路和公路。

5.在機場導航臺半徑500米以內不得有35KV及以上架空高壓輸電線、電氣化鐵路和樹林。

6.在機場導航臺6000米以內不得有1KW以下調頻廣播基站,在機場導航臺10000米以內不得有1KW及以上調頻廣播基站。

7.從事掘土、採砂、採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8.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其他活動。

四、違反本通告要求,新增建(構)築物、障礙物或者其他設施設備的,除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外,一律不予補償,並責令限期自行拆除,恢復原狀。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建(構)築物、障礙物或者其他設施設備所有者自行承擔。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通新機場場址保護示意圖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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