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天津市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2019年9月17日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監薊罰〔2019〕480號,天津眾福順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經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依據相關規定,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成品涼皮54袋(每袋50張)、辣椒油42桶(每桶6斤)、調味汁44袋(每袋50小袋),麵粉50袋(每袋25公斤);沒收違法所得507.5元;3、罰款100000元。
天津市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薊罰〔2019〕480號
當事人:天津眾福順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 91120225MA06EJJ52N
住所(住址):薊州區經濟開發區金山街6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李靖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130322xxxxxxxxxxxx
聯繫電話:152xxxxxxxxx 其他聯繫方式:無
聯繫地址:河北省秦皇島市昌黎縣新集鎮施家坨東村156號
2019年7月4日薊州區市場監督稽查大隊配合市稽查總隊,對坐落在薊州區經濟開發區金山街6號的天津眾福順食品有限公司被舉報無證生產涼皮的情況進行調查,現場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示了天津眾福順食品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不能出示食品生產許可證。
執法人員檢查生產現場設有更衣室、原料庫、冷涼室、冷庫、儲漿室等車間,生產車間有4條涼皮加工生產線,執法人員檢查時有1條生產線使用中。在加工場所一樓原料庫存放有25公斤/袋好面緣小麥粉50袋,在一樓成品庫存放有40袋(每袋50張)成品涼皮,二樓車間北側生產線西側存放有加工完成的成品涼皮14袋(每袋50張),在三樓加工車間存放有成品辣椒油42桶(現場稱重每桶6斤),袋裝調味汁44袋(內裝50小袋),在辦公室發現「銷貨清單」48本,「購貨單」2本。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設備、原料、加工的產品等進行了查封、扣押。當事人生產場所發現的「銷貨清單」48本,「購貨單」2本,經辦案人員調查部分清單屬於當事人2018年唐山承承食品有限公司擔任業務期間的記帳憑證,唐山承承食品有限公司出具了相關證明材料。2019年7月5日薊州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對當事人的生產場所的涼皮、辣椒油、調味汁進行了抽檢,7月15日薊州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出具《檢驗報告》所檢項目均符合國家標準。
當事人自2019年1月開始將薊州區經濟開發區金山街6號的廠房進行租賃,同時與生產涼皮設備的廠家籤訂協議購進生產涼皮設備,涼皮生產設備於4月底安裝完畢,進入調試。經執法人員調查,當事人自2019年5月底在調試生產設備的同時將生產的涼皮產品進行銷售。當事人於2018年11月份取得營業執照,至案發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滿足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經營食品行為的構成要件。執法人員7月4日在當事人生產場所扣押的涼皮、辣椒油、調味汁產品貨值金額為4494元。當事人自5月底從流通環節購進麻醬、辣椒油、調味汁等連同自己公司生產的涼皮一起進行銷售,銷售的貨值金額3036元,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經營涼皮及其產品的貨值金額共7530元。本案當事人違法所得為507.5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現場製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3頁,現場照片6張,證明執法人員現場取證情況和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食品的情況。
2、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強制措施決定書》和《場所、設施、財務清單》一份,證明本機關對當事人的設施、設備、待售的食品進行了就地封存的事實。
3、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房屋租賃合同,共6頁,證明當事人生產經營食品的主體資格情況和經營場所地址。
4、執法人員製作詢問筆錄1份,5頁,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經營涼皮及其產品生產銷售的數量、貨值情況。
5、當事人提供的涼皮成本表、進貨銷貨表各1份,進貨票據3張,共5頁,證明當事人生產涼皮產品的成本和購進、銷售產品的價格。
6、薊州區產品質量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3份,共9頁,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的產品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執法人員扣押的「銷貨清單」複印件20頁,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經營食品的貨值情況;
執法人員調取的唐山承承食品有限公司證明、營業執照複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複印件1份,共3頁,證明李靖曾經為該公司業務,負責銷售工作的真實性。
執法人員對涼皮經營者的調查證據2份,共22頁,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經營涼皮的事實。
當事人提供的生產設備銷售合同1份,共6頁,證明當事人生產食品涼皮的設備安裝情況。
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購進麵粉的經銷商和試生產不合格涼皮去向的取證調查,證明當事人生產的涼皮的麵粉來源及不合格涼皮的去向情況。
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理由:當事人在案發後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減輕危害後果,案發後積極申領食品生產許可證,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如實提供有關營業執照和相關票據,符合《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五)項從輕處罰情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和《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細則》(試行)第十一條的規定。本著落實「雙萬雙服」促發展的精神,扶植生產企業發展並促進我區經濟增長,當事人積極改正錯誤並申辦《食品生產許可證》,辦案機構將考慮上述情節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不沒收當事人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等物品。
案件性質及處理建議:當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經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作出行政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成品涼皮54袋(每袋50張)、辣椒油42桶(每桶6斤)、調味汁44袋(每袋50小袋),麵粉50袋(每袋25公斤); 2、沒收違法所得507.5元;3、罰款100000元。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薊州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薊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天津市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 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