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提出,要「深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完善生態文明領域統籌協調機制,構建生態文明體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綠色金融具有連接、反映、配置和控制生態、經濟和社會系統運行與結構的功能,構築綠色金融發展新格局,為生態經濟社會高質量協同發展和結構秩序穩定貢獻金融力量,成為綠色金融在「十四五」期間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
時代意義
(一)以綠色金融發展滿足人民美好生活水平提升的要求。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斷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完整的詮釋金融業為什麼發展和如何發展的根本性問題,為新時代下金融發展指明方向。新時代下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求已從單純的物質滿足提升為物質與生態的雙滿足構成,人民不僅僅要吃得好,還要生活在優美的生態環境中。綠色金融的發展要有經濟收益,更要有生態收益,以生態收益作為金融收益的基本點和出發點,以綠色金融生態效益的提升助推滿足人民美好生活新要求的實現。
(二)以綠色金融服務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目標的實現。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推動高質量發展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確定發展思路、制定生態經濟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的根本要求。高質量發展要求我們在能夠創造更多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同時,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生態環境穩定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這需要實施經濟發展方式轉型,不斷優化產業結構、產業布局和發展效益,形成以創新為主要機制的、健全的現代產業體系。而這一切都離不開綠色金融服務與協助,需要通過對綠色金融發展目標、方式、機制和制度的深度改革,以滿足人類社會新的發展需要。
(三)以綠色金融推進系統間集成與協同,形成深化發展新動力。金融是資源配置的核心,新時代要求金融不僅要完成與經濟社會系統的對接,同時應在綠色配置的基礎上,完成金融系統與生態環境系統之間的對接關係,並形成以綠色金融為中心的反映、配置和調控生態系統與經濟系統和生活系統之間結構關係的功能,進而促進生態、經濟和社會系統的協同發展,形成社會發展新動力。
主要舉措
(一)以綠色金融服務思想與行為的確立,為綠色金融深度改革指明基本方向。綠色金融系統服務思想確立是指在傳統業務的基礎上,金融系統把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綠色經濟轉型作為自己應盡的基本責任和義務而進行的優化選擇與配置資金的過程。服務是從金融系統與生態環境系統、綠色經濟系統和綠色社會系統之間客觀存在實踐關係入手,從大循環系統建設和金融系統整體運行角度提出要求,為綠色金融深度改革與發展奠定基礎。綠色金融服務思想的確立,一方面與新時代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保持一致關係,為綠色金融服務於人民美好生態環境質量提升奠定基礎;另一方面與生態文明建設的思想進行銜接,把生態、經濟、社會三者之間的關係協調納入綠色金融的基本功能之中,是生態文明思想在金融領域的具體應用與拓展,為提高經濟社會系統的運行效率與質量提升奠定思想基礎。
(二)建立綠色效益考核發展模式,實現綠色金融運行效益的全面提升。綠色效益考核發展模式是指以綠色效益考核作為金融資金運動全過程基本職責和要求的金融運行模式,該模式的核心要求是把綠色效益作為金融資金準入、資金運動過程和資金運動結果評價的基本依據,通過全過程綠色效益的考核,融入生態經濟社會循環系統,以綠色金融效益考評,全面推進生態系統、經濟系統和社會系統運行效率提高和生態經濟社會綜合質量的提升。綠色金融效益考核模式具備以下優勢和特點:一是與生態經濟社會複合系統運行規律一致的符合性特徵;二是具有引領、反映、衡量和監督特性;三是具有運行成本低,效率高、效益高的特徵。
(三)以綠色金融體系的深度改革,服務國內大循環與國內國際雙循環。一方面,以綠色金融系統推進生態經濟社會複合循環運行。綠色金融系統與生態環境系統、循環經濟系統和綠色社會系統之間是生態環境優先原則條件下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關係,四者相互構成整個複合系統的大循環。另一方面,以完整性助推綠色金融系統運行目標質量的提升。本著保目標、保質量、保效益的要求,在依據中國區域自然生態特點、綠色經濟水平、資源環境管理戰略與體系特徵、社會大眾自然生態環境質量需求狀況的基礎上,結合金融系統特點,綠色金融系統主要由綠色金融運行系統、綠色金融監督調控系統、綠色金融技術標準系統和綠色金融制度系統四部分構成。
體系構建
(一)綠色金融分層責任機制體系建設。基於金融系統與生態環境系統之間存在剛性約束與軟性約束關係,金融行為與生態環境之間的責任方式應從道德約束關係提升為道德約束和剛性約束並存的狀態,即把金融環境責任方式分為基本責任、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三個層次。新時代下,金融機構與自然生態環境之間的關係認知也在不斷提升,人類社會發展的矛盾也從生產力落後轉化為提升人類社會生存質量,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已成為人類社會的基本責任而非道德責任,企業運行的前提是不能威脅到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因此,從自然環境保護責任的視角,為真實反映金融機構參與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改善的責任狀況,也應把責任方式分為基本責任、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三種方式,並在該責任分層方式的基礎上進行綠色金融分層責任機制體系的建設。
綠色金融分層責任機制體系是綠色金融系統的要素與要素、要素與系統、系統與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關係,明晰和建立一個基於關係處理的綠色金融機制是綠色金融系統發展的基本要求。從層次關係上包括綠色金融系統與外部的綠色經濟系統、生態環境系統和綠色社會系統之間機制關係、綠色金融系統要素與要素之間關係機制的建設、綠色金融系統要素與綠色金融系統之間機制關係的建設,把以上這些關係進行系統化、分層化、規範化和制度化建設形成綠色金融分層責任機制體系,形成綠色金融系統發展的不同動力源。
(二)綠色金融法律制度體系建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制度創新,強化制度執行,讓制度成為剛性的約束和不可觸碰的高壓線。」法的價值是滿足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需要,當生態環境成為影響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主要矛盾時,金融法的價值不僅是滿足金融關係的調節與規範,同時應滿足自然生態資源優質配置、優質提供的生態需求,並以生態優先的原則調節金融交易關係、調控關係和管理關係。金融法應把自然生態環境保護作為其首要任務和目標註入金融法系統的建設。
一是把綠色作為金融法體系建設的基本原則。一方面,把綠色作為基本原則引領、指導、統帥和協同金融法體系建設,讓綠色成為從事金融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義務;另一方面,讓綠色成為金融活動的優先選擇,指導金融與生態關係的處理與協調,協調金融經濟利益與社會利益的衝突。此外,還應讓綠色成為金融活動的基本遵循,金融活動必須是在尊重、遵循生態環境規律基礎上運行,讓綠色成為評價金融活動好壞的標誌之一。
二是讓綠色成為金融交易活動的必備義務。金融交易過程同時是金融行為對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過程,有效把握金融交易過程的綠色化就抓住了金融行為綠色化的關鍵環節。因此金融法體系的綠色化的核心環節就是金融交易過程的綠色化,該行為包括金融產品綠色規範、綠色金融產品準入、綠色金融合同訂立、金融運行過程綠色監督和金融效益公正評價等內容。通過對以上各環節特別是合同訂立和履行生態保護承擔,不僅體現了對經濟交易活動的環境保護導向,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機構的環境風險,同時實現金融與生態的友好相處,為生態環境保護、修復和改善貢獻金融力量。
三是將綠色作為金融調控的基本規範。綠色金融宏觀調控的最終目的是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其工作方式是以金融系統和生態環節系統平衡為基點,調控生態環境系統、循環經濟系統和綠色生活系統三者之間的平衡,平衡的主要方法包括:金融政策制定的綠色化審核以及綠色金融標準的制定與實施,這都需要通過法律方式加以明確與認定。
四是按社會公益性劃分綠色金融監管權。根據生態環境運行規律和綠色金融行為結果的社會公益性屬性,建議把金融綠色行為的監管權分為三部分:金融機構綠色監管權,重點是金融機構綠色監管;金融行為綠色效益監管權,建議由自然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承擔;金融行為綠色化的社會監管權,保證社會公眾信息權和監督權。通過三權的分與合及信息公開,實現綠色金融市場的公平與公正,保證綠色金融效力的真實與質量。
(作者為河北經貿大學綠色金融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