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問答

2020-12-13 中國工商報

  《電子商務法》已於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1月18日,上海市市場監管部門向首批個人網店店主頒發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創新性地將網絡經營場所,即網店網址作為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進行登記。嘉定區個體工商戶小宋拿到了區市場監管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為日用百貨的銷售,成為上海首批持證上崗的個體網絡經營戶。這也意味著,上海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正式啟動。
  自然人網店是否需要進行登記的問題受到社會各方普遍關注,而《電子商務法》對此給出了明確答案。那麼,相關市場主體登記都有哪些要求呢?上海市市場監管局開闢專欄,對有關問題進行解答。
  1.為什麼需要辦理營業執照?
  答:《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2.電子商務經營者是誰?
  答:《電子商務法》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也就是說,只要在網上賣東西,無論在微店、淘寶、朋友圈等,都可以被稱為電子商務經營者。不管是自建網站還是APP的自營電商,或者通過公眾號、小程序、朋友圈、群、私信、頭條、直播、短視頻等各種社交與信息媒體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只要通過網際網路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在遵守《電子商務法》方面是一致的。
  3.是不是所有商家都需要辦理主體登記(營業執照)?有沒有例外?
  答:根據《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4.「小額零星」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答:《電子商務法》對免除登記的情形只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其中關於「零星小額交易」的標準,有關部門還在研究,有待進一步明確完善。
  5.已經辦理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想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是否需要重新辦理或再申請一張營業執照?
  答:依法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且已經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了市場主體登記並領取了營業執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可憑營業執照和相關行政許可在線上和線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並應按照《電子商務法》規定,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和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
  6.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登記為何種形式的市場主體?
  答:開展電子商務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我國法律關於經營活動的一般性規定,遵循線上線下一致的基本原則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電子商務經營者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申請登記成為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類型的市場主體,應當依照現行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程序和材料,向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7.營業執照是否必須是國內的,國外的是否可以?
  答:在國內經營的店鋪必須辦理國內的營業執照才可以開展經營活動。
  8.沒有線下的經營場所,是否可以用網店的網址辦理登記?
  答: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出臺的《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的意見》規定,允許經營者使用《電子商務法》第九條中規定的由電子商務平臺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申請辦理登記。目前,僅允許個體工商戶使用網絡經營場所辦理登記,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按照既有規定辦理登記。按規定,以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僅可通過網際網路開展經營活動,且不得擅自改變其住宅房屋用途用於從事線下生產經營活動並應作出相關承諾。
  9.申請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應該去哪裡辦登記?
  答:以線下地址作為經營場所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申請人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場監管局(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辦理機構)。
  以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申請人是本市人員的,以其身份證上載明的住址所在地確定登記管轄;外省市人員以上海市居住證上載明的居住地住址確定登記管轄;港澳臺居民以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上載明的居住地確定登記管轄。
  10.個體工商戶從事電子商務,經營場所應該如何登記?
  答:個體工商戶在線上線下同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以線下實體經營場所地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
  個體工商戶僅通過網際網路開展經營活動的,允許其將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對於在一個以上電子商務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需要將其從事經營活動的多個網絡經營場所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11.申請使用網絡經營場所登記個體工商戶,應該提交什麼材料?
  答:申請人向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人籤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和網絡經營場所使用證明(自行從電子商務平臺獲取並列印)等材料申請辦理登記註冊。
  申請人應當填寫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並作承諾,即明確表示「本人承諾僅通過網際網路開展經營活動,不擅自改變住宅房屋用途用於從事線下生產經營活動」。
  12.什麼是網絡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如何獲取?
  答:網絡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是由為經營者提供網絡經營場所的電子商務平臺出具的,包含經營者姓名、身份證號、網絡經營場所網址等基本信息的,表明申請人合法使用該網絡經營場所的證明材料。平臺經營者將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辦理登記提供便利。
  13.個人網店名稱是不是要與營業執照一致?
  答:目前沒有要求店鋪名稱需與營業執照保持一致。個體工商戶使用營業執照上的名稱作為網店登記事項,依照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有關規定辦理。
  14.個人網店售賣商品項目與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不一致是否可以?
  答:已有營業執照的店主若是經營範圍與網店經營範圍不一致,需要辦理變更。對於在線上線下同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範圍應當為線上線下從事經營活動範圍的總和。對於使用網絡經營場所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其營業執照經營範圍需標註「(僅限於通過網際網路從事經營活動)」。
  15.個人網店需要辦理許可證嗎?
  答:網絡經營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16.電子商務經營者是否必須亮照經營?
  答:按照《電子商務法》規定,有營業執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連結標識。
  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也需要在首頁顯著位置標明自己屬於依照《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連結標識。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採取提供連結的方式來公示營業執照信息的,必須是有效的連結,點擊相關連結能夠直接跳轉到載有營業執照信息的網絡頁面。
  相關資料
  ①《電子商務法》(詳情請掃描二維碼)


  ②《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意見》(詳情請掃描二維碼)

  ③《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電子營業執照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詳情請掃描二維碼)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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