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順長城核心招景混合 : 景順長城核心招景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

2020-12-17 中財網

景順長城核心招景混合 : 景順長城核心招景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時間:2020年12月16日 11:50:25&nbsp中財網

原標題:景順

長城核心

招景混合 : 景順

長城核心

招景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順長城

核心招景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景順

長城核心

招景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或「本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

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

、《公開募集開

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

定》」)、《景順

長城核心

招景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並經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17日證監許可

【2020】1815號文準予募集註冊。

(二)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

書經中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

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

險。

(三)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

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

承擔投資風險。

(四)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五)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

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但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

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

波動,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請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

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認購

(或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獲得基金投資收

益,亦自行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險包括:

證券市場整體環境引發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大量贖回

或暴跌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操作風險,因交收違約和投資

債券引發的信用風險,基金投資對象與投資策略引致的特有風險,等等。本基金

為混合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風險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低於股票型

基金。

基金可通過多樣化投資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人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

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責。

(九)本基金投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以下簡稱

「港股通機制」)允許買賣的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

稱「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

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

(港股市場實行T+0迴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

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

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

等。具體風險煩請查閱本招募說明書的「風險揭示」部分的具體內容。基金可根

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

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十)本基金可以投資科創板股票,會面臨科創板機制下因投資標的、市

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流動性風

險、退市風險、集中度風險、系統性風險、政策風險等。具體風險煩請查閱本招

募說明書的「風險揭示」部分的具體內容。

(十一)本招募說明書根據基金合同編制,內容如有矛盾或不一致,以基

金合同為準。

第一部分、緒言

................................

................................

................................

................................

......................

6

第二部分、釋義

................................

................................

................................

................................

......................

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

................................

................................

......

12

第四部分、基金託管人

................................

................................

................................

................................

......

25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

................................

................................

................................

..

3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

................................

................................

......

5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56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

................................

................................

................

5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

................................

................................

................................

......

68

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

................................

................................

................................

................................

......

80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

................................

................................

................................

.........................

81

第十二部分、基金

的收益分配

................................

................................

................................

.........................

8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

................................

....................

9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

....................

9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93

第十六部分、側袋機制

................................

................................

................................

................................

....

101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

................................

................................

................................

................................

....

10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清算

................................

................................

............................

11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

..............

116

第二十部分、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

.....

149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

................................

168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應披露事項

................................

................................

................................

..................

170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

.......................

171

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

................................

................................

................................

................................

172

第一部分、緒言

本基金由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募集。

景順

長城核心

招景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以下簡稱「招募說明

書」或「本招募說明書」)

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

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等相關法律法規

以及基金合同等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景順

長城核心

招景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投

資策略、風險、費率、管理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者在

做出投資決策前應當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

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

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

註冊

。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

合同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

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

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

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以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順長城

核心招景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順長城

核心招景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及對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順長城

招景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

招募說明書

:指《

順長城

核心招景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順長城

核心招景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順長城

核心招景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

9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經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

6

1

日起實施,並經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

《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

3

3

15

日頒布、同年

6

1

日實施

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

《信

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

7

26

日頒布、同年

9

1

實施的

,並經

2020

3

20

日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

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3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

14

7

7

日頒布、同年

8

8

日實施

的《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

、《流動性

風險管理

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8

31

日頒布、同年

10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5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中國銀行

保險

監督管理委

員會

17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

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

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2

投資人

、投資者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

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2

4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

銷售機構:

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

銷售

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和辦理非交易過戶

2

7

記機構:

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基金的登記機構為

景順長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9

基金交易帳戶:

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

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

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

3

個月

33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為自然

37

開放日:指為投

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若

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

申購、贖回及

轉換業務

38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

《業務規則》:指《

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0

認購:

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

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

申購:

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

贖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4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5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

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

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6

巨額贖回:

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超過上一

開放

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

47

元:指人民幣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9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

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0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1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2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3

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4

港股通

標的股票:

指投資者委託內地

證券公司

,經由

內地

證券交易所設

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

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5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6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

7

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帳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

戶稱為側袋帳戶

5

8

、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5

9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稱: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

1

號嘉裡建設廣場第

1

21

設立日期:

2003

6

12

法定代表人:

李進

註冊資本:

1.3

億元人民幣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3

76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

1

號嘉裡建設廣場第

1

21

話:

0755

-

82370388

客戶服務電話:

400 8888 606

真:

0755

-

2238133

9

聯繫人:楊皞陽

股東名稱及出資比例:

序號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1

長城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49%

3

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1%

4

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

1%

合計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李進先生,董事長,經濟學碩士。1989年至1994年於中國科技財務公司工作;

1994年至2000年先後擔任中國華能財務公司上海營業部副主任、綜合計劃部副經

理、計劃部副經理、綜合計劃部經理;2000年至2005年先後擔任中國華能財務有

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總經理;2005年至2006年先後擔任永誠財產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委員;2006年至2016年先後擔任華能資本服務有限

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總法律顧問、紀檢組組長、工會主席、副總經理(主

持經營工作),2011年至2016年兼任華能貴誠信託有限公司董事長;2016年至2020

年先後擔任華能資本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黨組副書記、黨委副書記。現任華能

資本服務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副董事長,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康樂先生,董事、總經理,經濟學碩士。曾任

中國人壽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研究員、組合管理部投資經理、國際業務部投資經理,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

司市場銷售部經理、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銷售交易部副

總經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現任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羅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碩士。曾任大通銀行信用分析師、花旗銀行投

資管理部副總裁、Capital House亞洲分公司的董事總經理。1992至1996年間出任

香港投資基金公會管理委員會成員,並於1996至1997年間擔任公會主席。1997

至2000年間,擔任香港聯交所委員會成員,並在1997至2001年間擔任香港證監會

顧問委員會成員。現任景順集團亞太區執行長。

李翔先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曾任

長城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人事部副總經理、人事監察部總經理、營業部總經理、公司營銷總監、營銷管理

部總經理、副總裁兼黨委委員,現任

長城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兼黨委副書記。

伍同明先生,獨立董事,文學學士。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HKICPA)、英

國特許公認會計師(ACCA)、香港執業會計師(CPA)、加拿大公認管理會計

師(CMA)。擁有超過二十年以上的會計、審核、管治稅務的專業經驗及知識,

1972-1977受訓於國際知名會計師樓「畢馬威會計師行」[KPMG]。現為「伍同明

會計師行」所有者。

靳慶軍先生,獨立董事,法學碩士。曾任中信律師事務所涉外專職律師,在

香港馬士打律師行、英國律師行C1yde&Co. 從事律師工作,1993年發起設立信

達律師事務所,擔任執行合伙人。現任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閔路浩先生,獨立董事,經濟學碩士。曾任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管理公司科員、

主任科員;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司副處長、處長;

中國銀行

業監督

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處長、副巡視員、巡視員;中國小額貸款公司

協會會長;重慶富民銀行

行長。現任北京中泰創匯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

裁。

2、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阮惠仙女士,監事,會計學碩士。現任

長城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經理。

郭慧娜女士,監事,管理理學碩士。曾任倫敦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核數師,歷

任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項目主管、業務發展部副經理、企業發展部經理、亞太

區監察總監、亞太區首席行政官。現任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亞太區首席營運總

監。

邵媛媛女士,監事,管理學碩士。曾任職於深圳市天健(信德)會計師事務

所、福建

興業銀行

深圳分行計財部。現任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務部

總監。

楊波先生,監事,工商管理碩士。曾任職於

長城證券

經紀業務管理部。現任

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總監。

3、高級管理人員

李進先生,董事長,簡歷同上。

康樂先生,總經理,簡歷同上。

CHEN WENYU

(陳文宇先生),副總經理,工商管理碩士。曾擔任中國海口電

視臺每日新聞記者及每周金融新聞節目製作人,安盛羅森堡投資管理公司(美國

加州)美洲區副首席投資官、以及研究、投資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個職位,

安盛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亞地區首席投資官,主要負責投資組合

管理、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

2018

9

月加入

本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毛從容女士,副總經理,經濟學碩士。曾任職於

交通銀行

深圳市分行國際業

務部,擔任

長城證券

金融研究所高級分析師、債券小組組長。

2003

3

月加入

本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黎海威先生,副總經理,經濟學碩士。曾擔任美國穆迪

KMV

公司研究員,美

國貝萊德集團(原巴克萊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主動股票部副總裁,

香港海通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海通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量化總監。

2012

8

月加入本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趙代中先生,副總經理,理學碩士。曾擔任深圳發展銀行北京分行金融同業

部投資經理、寧夏嘉川集團項目部項目負責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境外投

資部全球股票處處長、浙江大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總經理。

2016

3

月加入本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李黎女士,副總經理,經濟學碩士。曾任職於

廣發證券

深圳業務總部機構客

戶中心、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部,之後加入國投瑞銀基金市場服務部

擔任副總監職務。

2009

6

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吳建軍先生,副總經理,經濟學碩士。曾擔任海南匯通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證

券部副經理,

長城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機構管理部總經理、公司總裁助理。

2

003

3

月加入本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劉煥喜先生,副總經理,投資與金融系博士。曾擔任武漢大學教師工作處副

科長、武漢大學成人教育學院講師,《證券時報》社編輯記者,

長城證券

研發中

心研究員、總裁辦副主任、行政部副總經理。

2003

3

月加入本公司,現任公

司副總經理。

楊皞陽先生,督察長,法學碩士。曾擔任黑龍江省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法院助

理審判員,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監察稽核經理、監察稽核高級經理、

總監助理。

2008

10

月加入本公司,現任公司督察長。

張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碩士。曾先後擔任平安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技術部架構與開發支持組經理、信息技術中心技術開發部執行總經理等職

務。

2020

3

月加入本公司,現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

、本基金擬任基金經理簡歷

本公司採用團隊投資方式,即通過整個投資部門全體人員的共同努力,爭取

良好投資業績。本基金擬任基金經理如下:

餘廣先生,銀行和金融工商管理碩士。中國註冊會計師。曾先後擔任蛇口中

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經理、杭州中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財務顧問項目經理、

世紀證券綜合研究所研究員、中銀國際(中國)證券風險管理部高級經理等職務。

2005

1

月加入本公司,擔

任股票投資部研究員,自

2010

5

月起擔任股票投

資部基金經理,現任總經理助理兼股票投資部投資總監兼股票投資部基金經理。

具有

16

年證券、基金行業從業經驗。

5

、本基金擬任基金經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稱及管理時間

本基金擬任基金經理餘廣先生曾於

2010

5

月至

2015

3

月管理景順長城

能源基建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於

2013

3

月至

2017

1

月管理景順長城品質

投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於

2014

3

月至

2016

2

月管理景順長城優勢企業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6

、本基金擬任基金經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經理的情況

本基金擬任基

金經理

餘廣

先生

兼任景順長城精選藍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景順

長城核心

競爭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景順

長城核心

優選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7

、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姓名及管理時間

無。

8、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名單

本公司的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分管投資的副總經理、各投資總監、

研究總監、基金經理代表等組成。

公司的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姓名及職務如下:

康樂先生,總經理;

CHEN WENYU(陳文宇先生),副總經理;

毛從容女士,副總經理;

黎海威先生,副總經理兼量化及指數投資部投資總監;

餘廣先生,總經理助理兼股票投資部投資總監;

劉彥春先生,總經理助理兼研究部總監;

彭成軍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資總監;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穩定收益業務投資負責人;

崔俊傑先生,ETF投資部投資總監。

9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

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並管理基金財產;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

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按照規定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

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

、期貨

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

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

的業務規則;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

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

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

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

報告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洩露

,因

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

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

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

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

防止違反現行有效

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

中華

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基金法》及有

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

)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

)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

)利用基金財產

或職務之便

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

)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

)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

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

)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

)法律

、行政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規定

禁止的其他行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

)越權或違規經營;

2

)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

)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

)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不按照

規定履行職責

7

)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

關規定,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

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

相關的交易活動

8

)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9

)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

)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

)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

)其他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

、基金經理承諾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

)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

易活動

4

)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基金管

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

、風險管理理念與目標

1

)確保合法合規經營;

2

)防範和化解風險;

3

)提高經營效率;

4

)保護投資者和股東的合法權益。

2

、風險管理措施

1

)建立健全公司組織架構;

2

)樹立監察稽核功能的權威性和獨立性;

3

)加強內控培訓,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管理意識和監察文化;

4

)制定員工行為規範和紀律程序;

5

)建立崗位分離制度;

6

)建立危機處理和災難恢復計劃。

3

、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原則

1

)全面性原則:公司風險管理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

項業務過程和業務

環節;

2

)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

基金財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3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及各部門在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上要形成一種相

互制約機制,建立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體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建立完備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使風險管理

更具客觀性和操作性;

5

)防火牆原則:基金財產、公司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嚴格分

開並獨立核算。

4

、內部控制體系

1

)內部控制的組織架構

1

董事會審計與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和基金投資業務進

合規性控制,並對公司內部稽核審計工作進行審核監督。該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審議並批准公司內控制度和政策並檢查其實施情況;監督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的實

施;向董事會提名外部審計機構;負責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之間的協調;審議公

司的關聯交易;對公司的風險及管理狀況及風險管理能力及水平進行評價,提出

完善風險管理和內部制度的意見、制定公司日常經營、擬募集基金及運用基金資

產進行投資的風險控制指標和監督制度,並不定期地對風險控制情況進行檢查和

監督,形成風險評估報告和建議,在例行董事會會議上提出公司上半個年度風險

控制工作總結報告;監督

和指導經理層所設立的風險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及董事會

賦予的其他職責。

2

風險管理委員會:

是公司日常經營中整體風險控制的決策機構,該委員會

是對公司各種風險的識別、防範和控制的非常設機構,負責公司整體運作風險的

評估和控制,由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或相關人

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評估公司各機構、部門制度本身隱含的風險,以及這些

制度在執行過程中顯現的問題,並負責審定風險控制政策和策略;審議基金財產

風險狀況分析報告,基於風險與回報對業務策略提出質疑,需要時指導業務方向;

審定公司的業務授權方案;負

責協調處理突發性重大事件;負責界定業務風險損

失責任人的責任;審議公司各項風險與內控狀況的評價報告;需要風險管理委員

會審議、決策的其他重大風險管理事項。

3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投資領域的最高決策機構,以定期或不定期會

議的形式討論和決定公司投資的重大問題。投資決策委員會由

公司總經理、分管

投資的副總經理、各投資總監、研究總監、基金經理代表等組成

,其主要職責包

括:依照基金合同、資產管理合同的規定,確立各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的投

資方針及投資方向;審定基金資產、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資

產、特定客戶資

產管理在股票、債券、現金之間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

戶資產管理投資授權方案;對超出投資負責人權限的投資項目做出決定;考核包

括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在內的投資團隊的工作績效;需要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的

其它重大投資事項。

4

督察長:督察長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長負責組織指導公

司的監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會議,調閱公司任何檔案材料,對基金運作、

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及遵規守法情況進行內部監察、稽核;每月獨立出具稽核報

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董事長。

5

法律、監察稽核部:

公司設立法律、監察稽核部,開展公司的

監察稽核

工作,並保證其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法律、監察稽核

部有權對公司各類規章制度及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完備性、合理性、有效性進行

檢查並提出相應意見和建議,並將意見和建議上報公司總經理、督察長和風險管

理委員會進行討論。法律、監察稽核部協助對全公司員工進行相關法律、法規、

規章制度培訓,回答公司各部門提出的法律諮詢,並對公司出現的法律糾紛提出

解決方案,同時組織各部門對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風險隱患或出現的風險問題進行

討論、研究,提出解決方案,提交風險管理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或總經理辦

公會等進行審核

、討論,並監督整改。

2

)內部控制的原則

公司的內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則:

1

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

級人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

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

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3

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法律、監察稽核部,法律、監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負責對公司各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稽核和檢查;

4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

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

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訂內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1

合法合規性原則:公司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

規定;

2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涵蓋公司管理的各個環節,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

審慎性原則: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應當以審慎經營、防範和化解風險為出

發點;

4

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公司

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

3

)內部風險控制措

建立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和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來,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借鑑外方股東的經驗,建立了科學合理

的層次分明的內控組織架構、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職責在內的運行高

效、嚴密的內部控制體系。通過不斷地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

成了較為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業務規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風險管理制度、投資管理

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

財務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崗位設置、崗位職責、操作流程手冊在內

的業

務流程、規章等,從基本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上進行風險控制。

建立了崗位分離、相互制衡的內控機制。公司在崗位設置上採取了嚴格的分

離制度,實現了基金投資與交易,交易與清算,公司會計與基金會計等業務崗位

的分離制度,形成了不同崗位之間的相互制衡機制,從崗位設置上減少和防範操

作及操守風險。

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公司通過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使每位員工都能明

確自己的崗位職責和風險管理責任。

構建了風險管理系統。公司通過建立風險評估、預警、報告和控制以及監督

程序,並經過適當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實時對風險進行評估、預警、監

督,從而

確認、評估和預警與公司管理及基金運作有關的風險,通過順暢的報告渠道,對

風險問題進行層層監督、管理、控制,使部門和管理層及時把握風險狀況並快速

做出風險控制決策。建立自動化監督控制系統:公司啟用了電子化投資、交易系

統,對投資比例進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單」、交叉交易以及防範操守風險等方

面進行電子化自動控制,將有效地防止合規性運作風險和操守風險。

使用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手段。採用數量化、技術化的風險控制手段,建立數

量化的風險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數趨勢、行業及個股的風險,以便公司及時採

取有效的措施,對風險進行分

散、規避和控制,儘可能減少損失。

提供足夠的培訓。制定了完整的培訓計劃,為所有員工提供足夠和適當的培

訓,使員工具有較高的職業水準,從培養職業化專業理財隊伍角度控制職業化問

題帶來的風險。

5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基金管理人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基金管理人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1

、基本情況

名稱: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招商銀行

」)

設立日期:

1987

4

8

註冊地址: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招商銀行

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招商銀行

大廈

註冊資本:

252.20

億元

法定代表人:

繆建民

行長:田惠宇

資產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2]83

電話:

0755

-

83199084

傳真:

0755

-

83195201

資產託管部信息披露負責人:張燕

2

、發展概況

招商銀行

成立於

1987

4

8

日,是我國第一家完全由企業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業銀行,總行設在深圳。自成立以來,

招商銀行

先後進行了三次增資擴股,並

2002

3

月成功地發行了

15

A

股,

4

9

日在上交所掛牌(

股票代碼:

600036

),

是國內第一家採用國際會計標準上市的公司。

2006

9

月又成功發行了

22

H

股,

9

22

日在香港聯交所掛牌交易(股票代碼:

3968

),

10

5

日行使

H

股超額配售,

共發行了

24.2

H

股。截至

2020

6

30

日,本集團總資產

80,318.26

億元人民幣,

高級法下資本充足率

14.90%

,權重法下資本充足率

12.49%

2002

8

月,

招商銀行

成立基金託管部;

2005

8

月,經報中國證監會同意,

更名為資產託管部,現下設業務管理團隊、產品管理團隊、項目管理團隊、稽核

監察團隊、基金外包業務

團隊、養老金團隊、系統與數據團隊

7

個職能團隊,現

有員工

96

人。

2002

11

月,經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批准獲得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業務資格,成為國內第一家獲得該項業務資格上市銀行;

2003

4

月,正式

辦理基金託管業務。

招商銀行

作為託管業務資質最全的商業銀行,擁有證券投資

基金託管、受託投資管理託管、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

QFII

)、合格境內機

構投資者託管(

QDII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託管、保險資金託管、企業年金基金

託管、存託憑證試點存託人等業務資格。

招商銀行

確立「因勢而變、先您所想」的託管理念和「財富所託

、信守承諾」

的託管核心價值,獨創「

6S

託管銀行」品牌體系,以「保護您的業務、保護您的

財富」為歷史使命,不斷創新託管系統、服務和產品:在業內率先推出「網上託

管銀行系統」、託管業務綜合系統和「

6

心」託管服務標準,首家發布私募基金績

效分析報告,開辦國內首個託管銀行網站,推出國內首個託管大數據平臺,成功

托管國內第一隻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第一隻

FOF

、第一隻信託資金計劃、第

一隻股權私募基金、第一家實現貨幣市場基金贖回資金

T+1

到帳、第一隻境外銀

QDII

基金、第一隻紅利

ETF

基金、第一隻「

1+N

」基金專戶理財、第一

家大小

非解禁資產、第一單

TOT

保管,實現從單一託管服務商向全面投資者服務機構的

轉變,得到了同業認可。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業務持續穩健發展,社會影響力不斷提升

,

四度蟬聯獲《財

資》「中國最佳託管專業銀行」。

2016

6

招商銀行

榮膺《財資》「中國最佳託管

銀行獎」,成為國內唯一獲得該獎項的託管銀行;「託管通」獲得國內《銀行家》

2016

中國金融創新「十佳金融產品創新獎」;

7

月榮膺

2016

年中國資產管理「金貝

獎」「最佳資產託管銀行」。

2017

6

招商銀行

再度榮膺《財資》「中國最佳託管

銀行獎」;

「全功能網上託管銀行

2

.0

」榮獲《銀行家》

2017

中國金融創新「十

佳金融產品創新獎」;

8

月榮膺國際財經權威媒體《亞洲銀行家》「中國年度託管

銀行獎」。

2018

1

招商銀行

榮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017

年度優

秀資產託管機構」獎項;同月,

招商銀行

託管大數據平颱風險管理系統榮獲

2016

-

2017

年度銀監會系統「金點子」方案一等獎,以及中央金融團工委、全國

金融青聯第五屆「雙提升」金點子方案二等獎;

3

月榮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

金託管銀行」獎;

5

月榮膺國際財經權威媒體《亞洲銀行家》「中國年度託管銀行

獎」;

12

月榮膺

2018

東方

財富風雲榜「

2018

年度最佳託管銀行」、「

20

年最值得信

賴託管銀行」獎。

2019

3

招商銀行

榮獲《中國基金報》「

2018

年度最佳基金託

管銀行」獎;

6

月榮獲《財資》「中國最佳託管機構」「中國最佳養老金託管機構」

「中國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項大獎;

12

月榮獲

2019

東方財富

風雲榜「

2019

年度最佳託管銀行」獎。

2020

6

月榮獲《財資》「中國最佳託管機構」「最佳公

募基金託管機構」「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機構」三項大獎。

(二)主要人員情況

繆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長、非執行董事,

2020

9

月起擔任本行董事、董事

長。中央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高級經濟師。十九屆中央候補委員。招商局集團

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

中國人壽

保險(集團)公司副董事長、總裁,中國人民保

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裁、董事長,曾兼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長,

中國人保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保險(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人保資本投資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長,中國人民養老保險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長。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長、執行董事,

2013

5

月起擔任本行行長、本行執行

董事。美

國哥倫比亞大學公共管理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曾於

2003

7

月至

2013

5

月曆任

上海銀行

副行長、中國

建設銀行

上海市分行副行長、深圳市分行

行長、中國

建設銀行

零售業務總監兼北京市分行行長。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長。

1991

年加入本行;

2002

10

月至

2013

12

月曆任

本行長沙分行行長,總行公司銀行部副總經理,佛山分行籌備組組長,佛山分行

行長,武漢分行行長;

2013

12

月至

2016

10

月任本行業務總監兼公司金融總部

總裁,期間先後兼任公司金融綜合管理部總經理、戰略客戶部總經理;

2016

10

月至

201

7

4

月任本行業務總監兼北京分行行長;

2017

4

月起任本行黨委委員兼

北京分行行長。

2019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長。

劉波先生,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總經理,碩士研究生畢業,高級經濟師,具

有基金託管人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999

7

月加入本行

,

歷任本行重慶分行幹

部、總行計劃財務部副經理、經理、高級經理、總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總經理助理、

深圳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副行長等職務,具有

20

餘年銀行從業經驗。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

2020

6

30

日,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累計託管

641

只證券投資基金。

(

)

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目標

招商銀行

確保託管業務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制度,堅持守

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理念;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

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確保託管業務的穩健運行和託管資產的安全;建立有利於

查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證業務穩健運行的風險控制制度,確保託管

業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確保內控機制、體制的不斷改進和各項業務

制度、流程的不斷完善。

2

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業務建立三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體系:

一級內部控制及風

險防範是在

招商銀行

總行風險管控層面對風險進行預防

和控制;

二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是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設立稽核監察團隊,負責部

門內部風險預防和控制;

三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是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在設置專業崗位時,遵循內

控制衡原則,視業務的風險程度制定相應監督制衡機制。

3

內部控制原則

1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覆蓋各項業務過程和操作環節、覆蓋所有團隊

和崗位,並由全部人員參與。

2

)審慎性原則。託管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範風

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體現「內控優先」的要求。

3

)獨立性原則。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各團隊、各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

不同託管資產之間、託管資產和自有資產之間相互分離。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

部門獨立於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部門。

4

)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內部控制

執行的有效性。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是指內部控制的設計覆蓋了所有應關注的

重要風險,且設計的風險應對措施適當。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性是指內部控制能

夠按照設計要求嚴格有效執行。

5

)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適應

招商銀行

託管業務風險管理的需要,並能

夠隨著託管業務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

的變化和國家法律、

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6

)防火牆原則。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辦公場地與我行其他業務場地隔離,

辦公網和業務網物理分離,部門業務網和全行業務網防火牆策略分離,以達到風

險防範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在實現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託管業務

事項和高風險環節。

8

)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能夠實現在託管組織體系、機構設置及權責分

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4

內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設。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從資產託管業

務內控管理、產

品受理、會計核算、資金清算、崗位管理、檔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規章制度,保證資產託管業務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運作。

2

)業務信息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在數據傳輸和保存方面有嚴

格的加密和備份措施,採用加密、直連方式傳輸數據,數據執行異地實時備份,

所有的業務信息須經過嚴格的授權方能進行訪問。

3

)客戶資料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對業務辦理過程中形成的客

戶資料,視同會計資料保管。客戶資料不得洩露,根據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調用資料,須經總經理室成員審批,並做好調用登記。

4

)信息技術系統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

對信息技術系統管理實行雙人雙崗

雙責、機房

24

小時值班並設置門禁管理、電腦密碼設置及權限管理、業務網和辦

公網、託管業務網與全行業務網雙分離制度,與外部業務機構實行防火牆保護,

對信息技術系統採取兩地三中心的應急備份管理措施等,保證信息技術系統的安

全。

5

)人力資源控制。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通過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和員工

培訓、激勵機制、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級隊伍及人才儲備機制,有效

的進行人力資源管理。

(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

投資比例、投資組合等情況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在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基金託管人對基金

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支付情況進行檢查監

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絕執行,並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及時以書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進行整改,整改的時限應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允許的調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並改正。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

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

資金帳戶、

證券

帳戶、期貨結算帳戶

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

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

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

證券帳戶

和期貨結算帳戶等投資所

需帳戶,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因

審計、法律等

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

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

,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上;

12

)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

售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依據實際情況增減、變更基金銷售機構。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管

理人披露的基金銷售機構名錄。

1

、直銷

中心

稱: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號嘉裡建設廣場第一座

21

辦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號嘉裡建設廣場第

21

法定代表人:

李進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3

76

話:

0755

-

82370388

-

1663

真:

0755

-

22381325

聯繫人:周婷

客戶服務電話:

0755

-

82370688

4008888606

址:

www.igwfmc.com

註:

直銷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銷櫃檯及直銷網上交易系統

/

電子交易直銷前置

式自助前臺(具體以本

公司官網列示為準)

2

、其他銷售機構

序號

銷售機構全稱

銷售機構信息

1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

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

大廈

法定代表人:繆建民

聯繫人:季平偉

客戶服務電話:95555

網址:www.cmbchina.com

2

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天津市河西區馬場道201-205

辦公地址:天津市河東區海河東路218

號渤海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聯繫人: 王宏

聯繫電話:022-58316666

傳真:022-58316259

客戶服務熱線:95541

網址:www.cbhb.com.cn

3

嘉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嘉興市建國南路409

法定代表人:許洪明

聯繫人:陳兢

電話:0573-82082676

傳真:0573-82062161

客戶服務電話:057396528

銀行網址: www.bojx.com

4

長城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

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6-17層

法定代表人:曹宏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

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4、16、17層

聯繫人:梁浩

聯繫電話:0755-83530715

客戶服務電話:4006666888

網址:www.cgws.com

5

中國銀河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

國際企業大廈C座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

2-6層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聯繫人:辛國政

聯繫電話:010-83574507

傳真:010-83574807

客服電話: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郵政編碼:100033

6

國泰君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

區商城路61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768

國泰君安

大廈

法定代表人:賀青

聯繫電話:021-38676666

傳真:021-38670666

聯繫人:鍾偉鎮

網址:www.gtja.com

服務熱線 : 95521 / 4008888666

7

中信建投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

路66號4號樓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聯繫人:許夢園

電話:(010)85156398

傳真:(010)65182261

客戶服務電話: 4008888108/95587

網址:www.csc108.com

8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

路989號45層

法定代表人:楊玉成

聯繫人:陳宇

電話:021-33389888

傳真:021-33388224

客戶服務電話:95523或4008895523

網址:www.swhysc.com

9

申萬宏源西部證券

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

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號大成國

際大廈20樓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聯繫人:王懷春

傳真:0991-2310927

客戶服務電話:400-800-0562

網址:www.hysec.com

10

國都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

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號10層

法定代表人:翁振傑

聯繫人:黃靜

電話:010-84183333

客服電話:400-818-8118

網址:www.guodu.com

11

興業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福州市湖東路26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長柳路36號

法定代表人:楊華輝

聯繫人:喬琳雪

聯繫電話:021-38565547

傳真:0591-38507538

客戶服務電話:95562

網址:www.xyzq.com.cn

12

光大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

路1508號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聯繫人:鬱疆

電話:021-22169999

傳真:021-22169134

客戶服務電話:95525、4008888788、

10108998

網址:www.ebscn.com

13

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

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1樓

法定代表人:寧敏

聯繫人:馮海悅

電話:010-66229141

客戶服務電話: 4006208888

網址:www.bocichina.com

14

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

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

單元

法定代表人:黃炎勳

聯繫人:鄭向溢

電話:0755-82558038

傳真:0755-82558355

客戶服務電話:4008001001

網址:www.essence.com.cn

15

平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

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61層-64層

法人代表:何之江

聯繫人:王陽

電話:021-38632136

傳真:021-33830395

客戶服務電話:95511-8

網址:stock.pingan.com

16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

街1號國貿大廈2座28層

法定代表人:沈如軍

聯繫人:楊涵宇

電話:010-65051166

客戶服務電話:400 910 1166

網址:www.cicc.com.cn

17

西部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區東新

街319號7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暉

聯繫人:梁承華

聯繫方式:029-87211526

客服熱線:95582

網址:www.westsecu.com.cn

18

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號新天地大廈7、8層

法定代表人:黃金琳

聯繫人:張騰

電話:0591-87383623

傳真:0591-87383610

客戶服務電話:96326(福建省外請加撥

0591)

網址:www.hfzq.com.cn

19

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

口大街9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聯繫人:唐靜

電話:010-63081000

傳真:010-63080978

客服熱線:95321

網址:www.cindasc.com

20

華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江東

中路228號

法定代表人:張偉

聯繫人:龐曉芸

電話:0755-82492193

客戶服務電話:95597

網址:www.htsc.com.cn

21

國金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成都市東城根上街95號

辦公地址:成都市東城根上街95號

法定代表人:冉雲

聯繫人:劉婧漪、賈鵬

電話:028-86690057、02886690058

傳真:028-86690126

客服電話:95310

公司網站:www.gjzq.com.cn

22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

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

中信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聯繫人:王一通

電話:010-60838888

傳真:010-60833739

客服電話:95548

網址: www.cs.ecitic.com

23

中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濟南市市中區經七

路86號

法定代表人:李瑋

聯繫人:許曼華

電話:021-20315290

傳真:021-20315125

客戶服務電話:95538

網址:www.zts.com.cn

24

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南昌市紅谷灘新區

鳳凰中大道1115號

北京銀行

大樓

法定代表人:徐麗峰

聯繫人:佔文馳

電話:0791-86283372

傳真:0791-86281305

客戶服務電話: 400 8222 111

網址:www.gszq.com

25

中信證券

(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

路222號1號樓2001

法定代表人:姜曉林

聯繫人:劉曉明

聯繫電話:0531-89606165

傳真:0532-85022605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網址:www.zxwt.com.cn

26

東海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省常州延陵西路23號投

資廣場18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928

東海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錢俊文

電話:021-20333333

傳真:021-50498825

聯繫人:王一彥

客服電話:95531;400-8888-588

網址:www.longone.com.cn

27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

一路115號投行大廈20樓

法定代表人:劉學民

聯繫人:單晶

電話:0755-23838750

傳真:0755-23838750

客服電話:95358

網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8

天風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

發區關東園路2號高科大廈4樓

辦公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南路

99號保利廣場A座37樓

法定代表人:餘磊

聯繫人:王雅薇

電話:027-87107535

傳真:027-87618863

客戶服務電話::95391或400-800-5000

網址:www.tfzq.com

29

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

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

層1301-1305室、14層

法定代表人:張皓

聯繫人:劉宏瑩

電話:010-60833754

傳真:010-60819988

客戶服務電話:400-990-8826

網址:www.citicsf.com

30

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

路4018號安聯大廈28層A01、B01(b)

單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聯繫人:朱澤乾

電話:021-54967367

傳真:021-54967032

客戶服務電話:95323,4001099918(全

國)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網址:www.cfsc.com.cn

31

財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號

嘉華國際商務中心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陸建強

客戶服務電話: 95336、4008696336

網址: www.ctsec.com

32

中信證券

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

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層、20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

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層、20層

法定代表人:胡伏雲

聯繫人:宋麗雪

聯繫電話:020-88836999

客戶服務電話:95396

傳真:020-88836984

網址:www.gzs.com.cn

33

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8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北大街

18號12-18層

法定代表人:張海文

聯繫人:孫燕波

電話:010-85556048

傳真:010-85556088

客戶服務電話:95390

網址:http://www.hrsec.com.cn/

34

國聯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無錫市金融一街8號

辦公地址:無錫市金融一街8號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聯繫人:呂勝強

電話:0510-82831662

傳真:0510-82830162

客戶服務電話:95570

網址: http://www.glsc.com.cn/

35

深圳

眾祿基金

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梨園

路物資控股置地大廈8樓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聯繫人:童彩平

電話:0755-33227950

傳真:0755-33227951

客戶服務電話:4006-788-887

網址:

眾祿基金

網 www.zlfund.cn

基金買賣網 www.jjmmw.com

36

諾亞正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飛虹路360弄9

號3724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楊浦區秦皇島路32號

東碼頭園區C棟

法定代表人:汪靜波

聯繫人:李娟

電話:021-80358236

傳真:021-80358749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5399

網址:www.noah-fund.com

37

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526

號2幢22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267

號11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聯繫人:單丙燁

電話:021-20691832

傳真:021-20691861

客服電話:400-820-2899

公司網站: www.erichfund.com

38

北京展恒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順義區後沙峪鎮安富

街6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苑路15-1號

郵電新聞大廈6層

法定代表人:閆振傑

聯繫人: 李曉芳

聯繫電話:010-59601366轉7167

客服電話:400-818-8000

公司網站:www.myfund.com

39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

樓2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88號

金座

東方財富

大廈

法定代表人:其實

傳真:(021)64385308

聯繫人:屠彥洋

聯繫電話:95021

客戶服務電話:400-1818-188

網址:www.1234567.com.cn

40

浙江

同花順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號

元茂大廈903室

法定代表人:吳強

聯繫人:洪泓

電話:0571-88911818-8659

傳真:0571-86800423

客戶服務電話:4008-773-772

網址:www.5ifund.com

41

浦領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東園四區2

號樓10層1001號04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

中航資本

大廈10

法定代表人:聶婉君

聯繫人:李豔

電話:010-59497361

傳真:010-64788016

客戶服務電話:400-0125899

網址:www.zscffund.com

42

宜信普澤(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9

號樓15層1809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

SOHO現代城C座1809室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聯繫人:魏晨

電話:010-52858244

傳真:010-59644496

客戶服務電話:400-609-9200

網址:www.yixinfund.com

43

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

門外大街21號北京國際俱樂部C座寫字

樓11層

法定代表人:趙學軍

聯繫人:景琪

電話:021-20289890

傳真:010-85097308

客戶服務電話:400-021-8850

網址:www.harvestwm.cn

44

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民田

路178號華融大廈27層2704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

28號富卓大廈A座16層

法定代表人:洪弘

電話:010-83363101

傳真:010-83363072

客戶服務電話:400-166-1188

網址:http://money.jrj.com.cn/

45

一路財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9

號五棟大樓C座702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大街2

號萬通

新世界

廣場A座2208

法定代表人: 吳雪秀

聯繫人:段京璐

電話:010-88312877

傳真:010-88312885

客戶服務電話:400-001-1566

網址:www.yilucaifu.com

46

北京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

北路10號五層512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甲

19號SOHO嘉盛中心30層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電話:010-59313555

傳真:010-53509643

客戶服務電話:400-8980-618

網址: www.chtwm.com

47

北京錢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丹稜

街6號1幢9層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趙榮春

聯繫人:陳劍煒

電話:010-57418813

傳真:010-57569671

客戶服務電話:4008936885

網址:www.qianjing.com

48

北京唐鼎耀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延慶縣延慶經濟開發

區百泉街10號2棟236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

19號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張冠宇

聯繫人:王麗敏

電話:010-85932810

傳真:010-85932880

客戶服務電話:400-819-9868

網址:www.tdyhfund.com

49

上海聯泰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自由貿易區富特北路277

號3層310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聯繫人:蘭敏

電話:021-52822063

傳真:021-52975270

網址:www.66liantai.com

客服電話:400-118-1188

50

上海匯付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黃河路333號201

室A區056單元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聯繫人:甄寶林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宜山路700號

C5幢1樓

客服電話:021-34013999

網址:www.hotjijin.com

51

海利得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寶山區蘊川路5475號

1033室

辦公地址:上海浦東新區峨山路91弄

61號10號樓12樓

法定代表人:李興春

聯繫人:徐鵬

電話:021-50583533

傳真:021-50583633

公司網址:www.leadfund.com.cn

客服電話:400-032-5885

52

北京新浪倉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東北旺西路中

關村軟體園二期(西擴)N-1、N-2地塊

新浪總部科研樓5層518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10

號院東區3號樓為明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趙芯蕊

聯繫人: 趙芯蕊

電話:010-62675768

傳真:010-62676582

客戶服務電話:010-62675369

網址:www.xincai.com

53

北京虹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17

號10層101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17

號10層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靜

聯繫人:王重陽

電話:010-65951887

客戶服務電話:400-618-0707

網址:www.hongdianfund.com

54

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號

105室-3491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

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12樓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聯繫人:黃敏嫦

電話:020-89629099

傳真:020-89629011

客戶服務電話:020-89629066

網址:www.yingmi.cn

55

中證金牛(北京)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豐臺區東管頭1號2

號樓2-4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

甲1號環球財訊中心A座5層

法定代表人:錢昊旻

聯繫人:孫雯

電話:010-59336519

傳真:010-59336500

客戶服務電話:4008-909-998

網址:www.jnlc.com

56

奕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

一路1號A棟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海德三道航天

科技廣場A座17樓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聯繫人:葉健

電話:0755-89460500

傳真:0755-21674453

客戶服務電話:400-684-0500

網址:www.ifastps.com.cn

57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科技

園中區科苑路15號科興科學園B棟3

單元11層1108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科技

園中區科苑路15號科興科學園B棟3

單元11層1108

法人代表:賴任軍

聯繫人:陳麗霞

電話:0755-84355914

傳真:0755-26920530

客服電話:400-9302-888

公司網址:www.jfzinv.com

58

武漢市伯嘉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武漢市江漢區17-19

號環亞大廈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聯繫人:陸鋒

電話:027-83863742

客戶服務電話:4000279899

網址:www.buyfunds.cn

59

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大街1

號院2號樓17層 19C13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大街1

號院2號樓(西環廣場B座)19層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客服電話:400-619-9059

公司網址:www.hcfunds.com

60

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1-5

法定代表人:錢燕飛

聯繫人:王鋒

電話:025-66996699-887226

傳真: 025-66996699

客戶服務電話:95177

網址: www.snjijin.com

61

上海

大智慧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

區楊高南路428號1號樓1102、1103

單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聯繫人:張蜓

電話:021-20219988

傳真:021-20219923

客戶服務電話:021-20292031

網址:https.//www.wg.com.cn

62

北京廣源達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新街口外大街

28號C座六層60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東園四區

13號樓浦項中心B座19層

法定代表人:齊劍輝

聯繫人:王英俊

電話:010-57298634

客服電話:400-616-7531

傳真:010-82055860

網址:www.niuniufund.com

63

上海中正達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騰

大道2815號302室

法定代表人:黃欣

聯繫人:戴珉微

電話:021-33768132

傳真:021-33768132-802

客戶服務電話:400-6767-523

網址:www.zhongzhengfund.com

64

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

區福山路33號11樓B座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福山路33號

8樓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聯繫人:姜吉靈

電話:021-5132 7185

傳真:021-5071 0161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0203

65

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1

號院6號樓2單元21層222507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聯繫人:侯芳芳

電話:010-61840688

傳真:010-84997571

客服電話:400-159-9288

官網:https://danjuanapp.com

66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19

號樓701內09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19

號樓701內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悅章

聯繫人:曹慶展

電話:010-65983311

傳真:010-65983333

客戶服務電話:400-066-8586

網址:www.igesafe.com

67

京東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西三旗建材城

中路12號17號平房157

辦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區亦莊經濟技術

開發區科創十一街18號院京東集團總部

A座17層

法定代表人: 王蘇寧

電話: 95118

傳真:010-89189566

客服熱線: 95118

公司網站: kenterui.jd.com

68

上海雲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

區新金橋路27號13號樓2層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錦康路308

陸家嘴

世紀金融廣場6號樓6層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裝

聯繫人: 朱學勇

電話:021-20538888

傳真:021-20538999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1515

網址:www.zhengtongfunds.com

69

天津萬家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天津自貿區(中心商務區)

迎賓大道1988號濱海浙商大廈公寓

2-2413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28號

太平洋

保險大廈5層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辭

聯繫人: 王芳芳

電話:010-59013842

傳真:021- 38909635

客戶服務電話:010--59013825

網址:www.wanjiawealth.com

70

通華財富(上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同豐路667弄

107號201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金滬路55號

通華科技大廈7層

法定代表人:沈丹義

聯繫人:楊徐霆

電話:021-60818249

客戶服務電話:400-101-9301

網址:www.tonghuafund.com

71

喜鵲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西藏拉薩市柳梧新區柳梧大

廈1513室

辦公地址:西藏拉薩市柳梧新區柳梧大

廈1513室

法定代表人: 陳皓

聯繫人: 曹硯財

電話:010-58349088

傳真:010-88371180

客戶服務電話:400-699-7719

網址:www.xiquefund.com

72

濟安財富(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7

號4號樓40層4601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7

號北京財富中心A座46層

法定代表人: 楊健

聯繫人: 李海燕

電話:010-65309516

傳真:010-65330699

客戶服務電話:400-673-7010

網址:www.jianfortune.com

73

上海陸享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南匯新城鎮

環湖西二路888號1幢1區14032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1196號世紀匯廣場2座16樓

法定代表人:陳志英

聯繫人:韋巍

電話:400-168-1235

傳真:021-53398801

客戶服務電話:400-168-1235

網址:http://www.luxxfund.com/

74

江蘇匯林保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高淳區經濟開發區古

檀大道47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鼓樓區中山北路2號

綠地紫峰大廈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吳言林

聯繫人:林伊靈

電話:025-66046166

傳真:025-56878016

客戶服務電話:025-66046166

網址:http://www.huilinbd.com

75

鼎信匯金(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太月

園3號樓5層521室

法定代表人:齊凌峰

聯繫人: 陳臣

電話: 010-82098631

傳真: 010-82086110

客戶服務電話: 400-158-5050

網址: www.9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銷售辦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規定,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

機構代理銷售本基金

,並在

基金

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稱: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

1

號嘉裡建設廣場第一座

21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

1

號嘉裡建設

廣場第一座

21

法定代表人:

李進

話:

0755

-

82370388

-

1

646

真:

0755

-

22381325

聯繫人:

鄒昱

三、

出具法律意見書的

律師事務所

名稱: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

上海市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負責人:

韓炯

電話:

021

-

31358666

傳真

021

-

31358600

經辦律師:

黎明

陳穎華

聯繫人:

陳穎華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

安街

1

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

17

01

-

12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

17

01

-

12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電話:(

010

58153000

傳真:(

010

85188298

經辦註冊會計師:

昌華

、高鶴

聯繫人:

昌華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

流動性

風險管理規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並經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17日證

監許可【2020】1815號文準予募集註冊。

本基金為

混合

型、

契約型開放式基金,基金存

續期限為不定期。

一、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

基金份額

發售

公告。

二、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

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

三、發售方式和銷售渠道

本基金同時通過直銷

中心

其他銷售機構

兩種方式公開募集。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

基金管

理人披露的基金銷售機構名錄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與基金份額發售有

關的當事人不得提前發售基

金份額。

本基金

基金

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

1.00

元,按發售面值發售,採用全額繳

款的認購方式。

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認購

申請

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四、認購費用

投資者認購需全額繳納認購費用。認購費用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

售、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不列入基金財產

。投資者如果有多筆認購,

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

櫃檯

認購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實施差

別的認購費率。

擬實施特定認購費率的養老金客戶範圍包括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

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包括:

1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

3

、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

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也擬

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範圍。

具體的認購費率表如下:

認購金額M(含認購費)

認購費率(其他投資者)

認購費率(通過直銷櫃

認購的養老金客戶)

M<100萬

1.2

0%

0.12%

100萬<=M<500萬

0.

80

%

0.0

8

%

M>=500萬

1000

/

1000

/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

約定的情形下,對基金認購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費率優惠的相關規則和流程詳

見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或通知。

五、認購的具體規定

1

認購的程序

1

)申請方式:書面申請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

)認購款項支付:基金投資者認購時,採用全額繳款方式,若資金未全

額到帳則認購

不成立

,基金管理人將認購無效的款項退回。

2

、認購的確認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

認購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

準。對於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

利。

3

認購金額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認購最低限額為

1

(含認購費)

,追加認購不受首次認購最低

金額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

直銷

及各銷售機構可根據業務情況設置高於或等於前述

的交易限額,具體以

基金管理人

及各銷售機構公告為準,投資者在提交基金認購

申請時,應遵循

基金管理人

及各銷售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

募集期間不設置投資者單個帳戶最高認購金額限制。

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

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

額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比

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

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

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後登記機構

的確認為準。

4

認購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

項在

基金

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

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

的具體數額

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5

、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如下:

當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

淨認購金額

=

認購金額

/

1+

購費率)

認購費用

=

認購金額

-

淨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

=

(淨認購金額

+

認購

期間

利息)

/

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當認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時: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

-

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期間利息)/基金份額

發售

面值

認購費用

、淨認購金額

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數點後兩位;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小數點

2

位以後的部

四捨五入

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

某投資人(

直銷

養老金客戶

除外

投資

10,000

元認購本基金,對應費

率為

1.2

0

%

,假設該筆認購產生利息

10

元,則其可得到的認購份額為:

淨認購金額

=10,000 /

1+1.2

0

%

= 9,881.42

認購費用

= 10,000

-

9,881.42 = 118.58

認購份額

=

9,881.42 + 10

/ 1.00 = 9,891.42

即:投資者

直銷

養老金客戶

除外

投資

10,000

元認購本基金,

假設

該筆

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利息

10

元,基金合同生效後,

投資者可得到

9,891.42

份基金份額。

六、首次募集規模上限

本基金可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具體募集上限及規模

控制的方案詳見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後不

受此募集規模的限制。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

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

何人不得動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

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

2

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

2

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

200

人的條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屆滿或

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

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

內,向中國證監

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

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

基金備案

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

、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

屆滿後

30

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

銷售

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

銷售

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

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連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十個工作日內

向中國證監

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

持續運作、

轉換運作

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

基金合同等,並

6

個月內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

機構

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並在

基金

管理人網站公示

。基金投資者應當

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

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

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

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若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

日,

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

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

),但基金管理

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

外。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載明。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

/

期貨

交易市場、證券

/

期貨

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

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

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

,具體

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

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

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

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

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

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

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業務辦理時間結束前撤銷,在當日的

業務辦理時間結束後不得撤銷

4

贖回遵循

先進先出

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

序贖回;

5

、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優先原則

,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

申購

款項,申

購成立;

基金份額

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

立;

基金份額

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

投資者

贖回申請

生效

基金管理人將在

T

7

(

包括該日

)

內支付

贖回款項。

遇證券、期貨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

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

處理流程時,贖回款項順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後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出。

在發生巨額

贖回

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款項的支付

辦法參照

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

有效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

請日

(T

)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

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

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

T+

2

日後

(

包括該日

)

及時

到銷

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

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因投資人怠於履行該項查詢等各項義務,致使其相關

權益受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

不利後果。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該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

購、贖回申請的

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

、每個帳戶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

1

(含

申購費

追加申購不

受首次申

購最低金額的限制(具體以

基金管理人及

各銷售機構公告為準)。投資者可多次

申購,

除本招募說明書

或更新招募說明書

另有規定外

,對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基

金份額的數量不設上限

但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

金份額總數的

50%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

50%

的除外)

。法律法規

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2

、本基金不設最低贖回份額(

其他銷售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某

筆贖回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

份時,餘額部分基金份額

必須一同全部贖回。

3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

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1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本基金的投資者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

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

櫃檯

申購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實施差

別的申購費率。

擬實施特定

申購

費率的養老金客戶範圍包括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

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包括:

1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

3

、企業年金單一計劃

以及集合計劃。

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也擬

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範圍。

本基金的申購費率隨申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具體適用以下前端收費費率標

準:

申購金額M(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其他投資者)

申購費率(通過直銷櫃

申購的養老金客戶)

M<100萬

1.5

0%

0.15%

100萬<=M<500萬

1

.

2

0

%

0.

12

%

M>=500萬

1000

/

1000

/

註:

若本基金開通轉換業務,養老金客戶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櫃檯轉換轉入至本基金

時,申購補差費享受上

述同等折扣優惠。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

約定的情形下,對基金申購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費率優惠的相關規則和流程詳

見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或通知。

2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

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隨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遞減。

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於支

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持有期限

贖回費率

歸基金資產比例

7

日以內

1.50%

100

%

7

日(含)

-

30

0.75%

1

00

%

30

日(含)

-

9

0

0.50%

75

%

90

日(含)

-

180

0.50%

50

%

180

日以上(含

180

日)

0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

調整

費率或收費方式,

並最遲

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

且對基金份額持

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

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國證監會要求

履行必要手續後,對基

金投資者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

5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

、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其中:

當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1

+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

-

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

=

淨申購金額

/T

日基金份額淨值

當申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時:

申購費用

=

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申購費用

申購份

=

淨申購金額

/T

日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者

直銷養老金客戶除外

投資

5,000

元申購本基金,申購費率

1.5

0

%

,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128

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5,000/

1+1.5

0

%

=4,926.1

1

申購費用

=5,000

-

4,926.1

1

=73.

89

申購份額

=4,926.1

1

/1.128

0

=4,367.

12

即:投資者

直銷

養老金客戶

除外

投資

5,000

元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

1.128

0

元,可得到

4,36

7.

12

份基金份額。

2

、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採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金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金額

=

贖回份額

.

T

日基金

份額

淨值

贖回費

=

贖回總金額

.

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

=

贖回總金額

.

贖回費

例:某投資者

贖回持有期為

60

日的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額

,贖回費率為

0.

5

0

%

,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

1.148

0

元,則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

= 10,000×1.148

0

= 11,480.00

贖回費用

= 11,48

0

.00

×

0.

5

0

%

=

57.4

0

贖回金額

= 11,480.00

57.40= 11,422.60

即:投資者贖回持有期為

60

日的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

的基金份額淨值為

1.1480

元,可得到

11,422.60

元贖回金額

3

、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捨去

由此

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

T+

1

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

經履行適當程序

,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4

、申購份額的處理方式:

購費用、淨申購金額以人民幣元為單位

,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數點後兩位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有

效份額單位為份,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

小數點

2

位以後的部分

四舍五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

、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

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八、

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

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

證券

、期貨

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淨值。

4

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故障等異常情況

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9

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

個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10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

形。

發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10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

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

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

規定媒介

上刊登暫停

申購

公告

。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

全部或部分

拒絕

,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

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

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

證券

、期貨

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淨值。

4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

、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

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

基金

管理人應在

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

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

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

辦理並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

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

)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

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

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

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

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

)如果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

總份額

20%

以上的贖回申請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

20%

以上的部分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對於當日非延期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

戶非延期贖回申請量佔非延期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

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

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

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

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

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

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

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4

)暫停贖回:連續

2

個開放

日以上

(

含本數

)

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

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

規定媒介

上進行公告。

3

巨額贖回的

公告

當發生上述

巨額

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

並在兩日內

規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

規定媒

上刊登暫停公告。

2

、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公告

最近

1

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

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

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

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

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

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

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

份額

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

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

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與基金託

管人協商一致並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

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

制」部分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通過投資於具有投資價值的優質企業,分享其在中

國經濟增長的大背

景下的可持續性增長,以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資本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

(

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

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

(

包括國內依法

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中期票據、

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

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

公司債

)

、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

購、銀行存款

(

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

)

、同業存單、貨幣市場

工具、股

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以及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範圍為60%—

95%。本基金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股票資產的50%。本基金每

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投資策略主要包括:

1

、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據定期公布的宏觀和金融數據以及投資部門對於宏觀經濟、股市政

策、市場趨勢的綜合分析,運用宏觀經濟模型(

MEM

)做出對於宏觀經濟的評

價,結合基金合同、投資制度的要求提出資產配置建議,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核

後形成資產配置方案。

2

、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股

票投資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個股投資策略,利用我公司股票研

究資料庫(

SRD

)對企業進行深入細緻的分析,並進一步挖掘出具有較強核心競

爭優勢的公司,最後以財務指標驗證核心競爭優勢分析的結果。

2.1

股票研究資料庫(

SRD

首先利用景順長城「股票研究資料庫(

SRD

)」中的標準分析模板對上市公

司的品質和估值水平進行鑑別,制定股票買入名單。其中重點考察:

1

)業務價值(

Franchise Value

尋找擁有高進入壁壘的上市公司,其一般具有以下一種或多種特徵:產品定

價能力、創新技術、資金密集、優勢品牌、健全

的銷售網絡及售後服務、規模經

濟等。在經濟增長時它們能創造持續性的成長,經濟衰退時亦能度過難關,享有

高於市場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進而創造高業務價值,達致長期資本增值。

2

)估值水平(

Valuation

對成長、價值、收益三類股票設定不同的估值指標。

成長型股票(

G

):用來衡量成長型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主要指標為

PEG

即市盈率除以盈利增長率。為了使投資人能夠達到長期獲利目標,本基金在選股

時將會謹慎地買進價格與其預期增長速度相匹配的股票。

價值型股票(

V

):分析股票內在價值的基礎是將公司的淨資產收益率與其

資本

成本進行比較。本基金在挑選價值型股票時,會根據公司的淨資產收益率與

資本成本的相對水平判斷公司的合理價值,然後選出股價相對於合理價值存在折

扣的股票。

收益型股票(

I

):是依靠分紅取得較好收益的股票。本基金挑選收益型股票,

要求其保持持續派息的政策,以及較高的股息率水平。

3

)管理能力(

Management

注重公司治理、管理層的穩定性以及管理班子的構成、學歷、經驗等,了解

其管理能力以及是否誠信。

4

)自由現金流量與分紅政策(

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注重企業創造現金流量的能力

以及穩定透明的分紅派息政策。

2.2

核心競爭優勢分析

在「景順長城股票資料庫」篩選出來的買入名單的基礎上,本基金將優先投

資於具有核心競爭優勢的公司。本基金認為,所謂「核心競爭優勢」是指在經營

與管理、產品和技術與生產等公司內在增長動力上具備其中一方面或多個方面的

突出優勢,並為競爭對手所難以模仿、難以替代或難以超越。「核心競爭優勢」

是公司在中國經濟轉型、政策變化或行業不同周期中取得可持續的競爭優勢的保

證。

基金管理人主要採用定性的方式評估公司是否具有核心競爭優勢,並以財務

指標來進行驗證。核心競爭優勢主要體現在以

下三個方面:

1

)經營與管理

管理層能力:專業、正直誠實和勤奮的管理層是公司發展的基本條件;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結構良好和信息透明是維護股東利益的保障,並且能規

避許多風險事件的發生;

公司的戰略規劃:理性、符合公司長遠利益的戰略規劃才能使公司擁有可持

續增長的商業模式;

組織能力:即公司整合其內部資源的能力,是公司實施商業決策、達到商業

目標的關鍵。

流程:完善、高效的業務流程是企業經營成功的重要體現。

2

)技術與生產

技術:具備突出的技術優勢、技術積累或專利權,通過不斷強化技術壁壘,

增強其在產業鏈中的盈利

能力或行業中的競爭優勢。

生產:先進的生產能力和高效的生產效率是公司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下,

實現控制成本、利潤最大化的保障。

3

)產品

/

服務、渠道和品牌

主要考察公司的產品或是服務是否給客戶提供了附加值或較大程度的改善

了用戶體驗。具體的產品策略及其重要性包括:差異化的產品能形成一定程度上

的不可替代性,增強公司相對於買方的議價能力,並維護公司的利潤空間;而產

品的創新不僅可以使公司獲得新的市場份額,還可以使公司避免價格戰;產品多

元化則可能有助於公司度過行業的下行周期,維持甚至提高銷售額,有利於改變

其所處的競爭

格局。

與產品銷售最直接相關的是渠道,與渠道的戰略夥伴關係,是公司產品搶佔

市場,提高市場份額的有力支持。

公司品牌對於提升客戶忠誠度和客戶粘度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使得公司能

夠在起初競爭激烈的行業環境中脫穎而出,並擴大優勢,鞏固行業優勢地位。

對於挑選出來的被認為具備較強核心競爭優勢的公司,本基金將通過財務分

析中的成長性指標,驗證基金管理人對核心競爭優勢的分析;同時結合估值和流

動性分析,在股價低於內在價值時買入。

財務分析指標:

主要以未來二到三年的淨利潤增長率是否高於行業平均水平來驗證公司的

成長潛力。

估值分析:主要指標有

PE

PEG

PB

PCF

PS

EV/EBITDA

等。

流動性分析:主要指標有市場流通量、股東分散性等。

3

、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結合股票基本面信息,以及宏觀因素和估值因素綜合確定並適時調

整內地

A

股和香港(港股通標的股票)兩地股票配置比例及投資策略。

對於港股投資,本基金將重點關注:

1

A

股市場稀缺的並具有核心競爭優勢的香港本地和外資公司。

2

)港股市場在行業結構、估值、

AH

股折溢價、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引

力的投資標的。

3

)治理結構與管理層: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優秀、誠信的公司管

理層;

4

)行業集中度及地位:具備獨特的核心競爭優勢(如產品、成本、技術

優勢)和定價能力;

5

)公司業績表現:業績穩定並持續、具備中長期持續增長的能力。

4

、債券投資策略

債券投資在保證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採取利率預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時機

策略相結合的積極性投資方法,力求在控制各類風險的基礎上獲取穩定的收益。

1

)自上而下確定組合久期及類屬資產配置

通過對宏觀經濟、貨幣和財政政策、市場結構變化、資金流動情況的研究,

結合宏觀經濟模型(

MEM

)判斷收益率曲線變動的趨勢及幅度,確定組合

久期。

進而根據各類屬資產的預期收益率,結合類屬配置模型確定類別資產配置。

2

)自下而上個券選擇

通過預測收益率曲線變動的幅度和形狀,對比不同信用等級、在不同市場交

易債券的到期收益率,結合考慮流動性、票息、稅收、可否回購等其它決定債券

價值的因素,發現市場中個券的相對失衡狀況。

重點選擇的債券品種包括:

a.

在類似信用質量和期限的債券中到期收益率較

高的債券;

b.

有較好流動性的債券;

c.

存在信用溢價的債券;

d.

較高債性或期權

價值的可轉換債券;

e.

收益率水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場尚未正確定價的創新品

種。

1

)利率預期

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蹤最新發布的宏觀經濟數據和金融運行數據,分析宏觀經

濟運行的可能情景,預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政府宏觀經濟政策取向,分析金

融市場資金供求狀況變化趨勢,在此基礎上預測市場利率水平變動趨勢,以及收

益率曲線變化趨勢。

2

)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蹤國債、金融債、企業

(

公司

)

債等不同債券種類的利差水

平,結合各類券種稅收狀況、流動性狀況以及發行人信用質量狀況的分析,評定

不同債券類屬的相對投資價值,確定組合資產在不同債券類屬之間的配置比例。

3

)時機策略

A.

騎乘策略。當收益率曲線比較陡峭

時,買入期限位於收益率曲線陡峭處

的債券,通過債券的收益率的下滑,進而獲得資本利得收益。

B

.息差策略。利用回購利率低於債券收益率的情形,通過正回購將所獲得

資金投資於債券以獲取超額收益。

C

.利差策略。當預期利差水平縮小時,買入收益率高的債券同時賣出收益

率低的債券,通過兩債券利差的縮小獲得投資收益;當預期利差水平擴大時,買

入收益率低的債券同時賣出收益率高的債券,通過兩債券利差的擴大獲得投資收

益。

4

可轉債

投資策略

A

.相對價值分析

基金管理人根據定期公布的宏觀和金融數據以及對宏觀經濟、股市政策、市

趨勢的綜合分析,判斷下一階段的市場走勢,分析

可轉債

股性和債性的相對價

值。通過對

可轉債

轉股溢價率和

Delta

係數的度量,篩選出股性或債性較強的品

種作為下一階段的投資重點。

B

.基本面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據內、外部研究成果,運用景順長城股票研究資料庫(

SRD

可轉債

標的公司進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重點選擇行業景氣度較高、公司

基本面素質優良的標的公司。

C

.估值分析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礎上,運用

PE

PB

PCF

EV/EBITDA

PEG

等相對估

值指標以及

DCF

DDM

等絕對估值方法對標的公司的股票價值進行

評估。並根

據標的股票的當前價格和目標價格,運用期權定價模型分別計算

可轉債

當前的理

論價格和未來目標價格,進行投資決策。

5

、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制定

相應的投資策略。

1

)時點選擇:基金管理人在交易股指期貨時,重點關注當前經濟狀況、

政策傾向、資金流向、和技術指標等因素。

2

)套保比例:基金管理人根據對指數點位區間判斷,在符合法律法規的

前提下,決定套保比例。再根據基金股票投資組合的貝塔值,具體得出參與股指

期貨交易的買賣張數。

3

)合約選擇:基

金管理人根據股指期貨當時的成交金額、持倉量和基差

等數據,選擇和基金組合相關性高的股指期貨合約為交易標的。

6

、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投資國債期貨和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的衍生金融產品。本基金投

資國債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主要評估期貨合約的流

動性、交易活躍度等方面。本基金力爭利用期貨的槓桿作用,降低基金資產調整

的頻率和交易成本。

7

、股票期權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將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結合

投資目標、比例限制、風險收益特徵以及法律法規的相關限定和要求,確定參

股票期權交易的投資時機和投資比例。若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基金管理人

股票期權投資管理從其最新規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的變化。未來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其他股票期權品種,本基金將在履行適當程

序後,納入投資範圍並制定相應投資策略。

8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對宏觀經濟、提前償還率、資產池結構以及資產池資產所在行

業景氣變化等因素的研究,預測資產池未來現金流變化,並通過研究標的證券發

行條款,預測提前償還率變化對標的證券的久期與收益率的影響。同時,基金管

理人將密切關注流動性對標的

證券收益率的影響,綜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

線、個券選擇以及把握市場交易機會等積極策略,在嚴格控制風險的情況下,結

合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擇風險調整後收益高的品種進行投資,以期獲得長

期穩定收益。

9

、參與融資業務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將嚴格遵守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合理利

用融資發掘可能的增值機會。投資原則為有利於基金資產增值,控制下跌風險,

對衝系統性風險,實現保值和鎖定收益。

今後,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金融工具的豐富和交易方式的創新等,基金還

將積極尋求其他投資機會,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

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

本基金將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將其納入投資範圍以豐富組合投資策略。

四、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範圍為

6

0%

95%

本基金投資於

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2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和股票期

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

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發行

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

A+H

股合計計算)

,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同一家公司

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

,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完全按照

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

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

1

)本基金進入全

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

(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

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

3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

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14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6

本基金

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16.1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16.2

本基金

任何交易日日終,

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

及國債期貨合約

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

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6.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16.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

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

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6.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

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1

7

本基金若參與國債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7.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5%

17.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17.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17.4

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1

8

因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

10%

;開倉賣出認購股票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股

票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衝抵股票期權

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

9

)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後,在任何

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20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

2

)、

9

)、

1

3

)、(

14

)情形之外,因證券

、期貨

市場波動、上市公

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

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

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按照取消或按照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五、業績比較基準

滬深

300

指數收益率

*60%+

中證港股通

綜合指數

(人民幣)收益率

*20%+

證綜合債券指數收益率

*20%

滬深

300

指數有

A

股市場上市值最大的第

1~300

的股票組成,綜合反映中

A

股市場大市值公司的股票價格表現,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本基金精選

具備

投資價值的優質股票,滬深

300

指數的屬性比較適合作為股票部分的業績比

較基準。

中證港股通

綜合指數

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該指數選取符合港股通資格

的普通股作為樣本股,採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權計算,以反映港股通範圍內上市公

司的整體狀況和走勢,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

中證綜合債券指數是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的綜合反映銀行間和交易所市

場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央票及短融整體走勢的跨市場債券指數,其選樣是在

中證全債指數樣本的基礎上,增加了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國

債、金融債和企業債。該指數的推出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

國債券市場的整體價格

變動趨勢,為債券投資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場基準。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範圍為

60%

95%

,本基金港股通標的股票最高投資比例不得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因此上述

業績比較基準目前能夠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資風格及風險收益特徵。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

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基準時,基金管理

人在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後可變更業績比

較基準,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及時公告

,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風險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

低於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還可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擔與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類似的

市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之外,本基金還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

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

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

、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

規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

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

帳戶

、證券

戶、期貨結算帳戶

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

帳戶

。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

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銷售

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

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

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

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

資產支

持證券、

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

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

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

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

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

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件,使

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

以上的,應對

估值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四、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

除本部分另有約定的品種外,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

重大變化

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

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

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

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

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交易所上

市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

可轉債

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全價減

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稅後)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

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

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

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

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

市場活動

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其公允價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

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

)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

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

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

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

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

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

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

息收入。

5

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

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6

投資證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2

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3

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合約,一般以股票期權估值日的結算價進行估值,

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

易日結算價估值。

7

本基金

可以採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按照上述公允價值確定原則提供的估值

價格數據。

8

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

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9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0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

淨值

信息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

估值

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捨去,

由此產生的誤差

計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

每個

估值

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

估值

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

估值

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

對外公布。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

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

(

含第

4

)

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

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

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

)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

失需要進行

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

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由此

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

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

過錯

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

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託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的原則進行協商

、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期貨

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

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

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

估值

日交易結

束後計算當日的基

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復

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特殊情形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

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9

項進行估值

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

公司

及存款銀行

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

露主袋帳戶的基金淨值

信息

,暫停披露側袋帳戶基金份額淨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

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以進行

收益分配,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

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於變更實施日前在

規定媒介

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

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

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

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

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

機制」部分的規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

訴訟費

和仲裁費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

、基金的證券

、期貨

交易費用;

7

證券、期貨等帳戶的開戶費、帳戶維護費用;

8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

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0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1.5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託管人核對後,

由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

5

個工

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

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順延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25

%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

0.25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

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託管人核對後,

由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

5

個工

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中第

3

10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

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

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1

日至

12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

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

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

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若相關法律法規修訂或

變更後對於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類型、披露內容、披露方式等規定與本部分的內

容不同,若適用於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訂或變更後的法律法規的要

求執行。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法人

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

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

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

、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

符合

中國證監會

規定條件

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

規定

報刊」)及

《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

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

規定

網站」)等媒介披露

,並保證

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

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

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組織的

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

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

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

規定網站

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

規定

網站

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

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

規定報刊

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

規定媒介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

規定媒介

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

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

規定網站

披露

一次基金份額淨值

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不晚於

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

規定網站

、基金

銷售機構

網站

或者營業網點

,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

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不晚於

半年度和年度最後

一日的次日,在

規定網站

披露半

年度和年

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

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

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

中期

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三個月

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於

規定網站

上,

將年度報告

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

規定報刊

上。

基金年

度報告

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兩個月

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

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上,

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

定期報告

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

中期

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並登載在

規定報刊

規定網站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及決定的事項

2

、《基金合同》

終止、基金清算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基金合併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管理人

變更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

股東

基金管理人

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長

或提前結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

專門

基金託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最近

12

個月內

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專門

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

最近

12

個月

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2

、涉及基金管理

業務

、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或仲裁

13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4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

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

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

、管理費、託管費

、申購費、贖回費

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

生變更;

17

、基金份額淨值

計價

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8

、本基金

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9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

辦理

20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1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或者

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申請

22

、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

重大事項時;

23

調整基金份額類別

的設置

24

基金

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5

、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6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中國證監會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

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

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

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

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

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

中國證監會

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

中期

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

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十

)投資國債期貨投資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

中期

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

、持倉情況、損益情況、

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十

)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

中期報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

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

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

)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基金年度報告、基金

中期

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等定期報告

和招募說明書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投資情況。若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十

)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

2

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

規定媒介

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

成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的信息。

(十

基金投資

股票期權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有關情況,包

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

情況、風險指標、估值方法等,並充分揭示股票期

權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等。

(十

)參與

融資業務

的相關

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

中期

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的交易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

益情況、風險及其管理情況等。若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十七)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上,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

上。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九)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專門部

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等法規

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

等公開披

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

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

規定報刊

中選擇

一家報刊

披露

本基金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

規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於

規定媒介

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

各自

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

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

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法律法規規定、

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

大額

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及時發布臨時公告,並在五個工作日內聘

請側袋機制啟用日發表意見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

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

、啟用側袋機制

當日,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帳戶份額為

基礎,確認相應側袋帳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

照啟用側袋機制後的主袋帳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帳戶

的贖回申請並支付贖回款項。

2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

換;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贖

回,並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3

、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帳戶的份額淨值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申購和贖

回外,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

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於主

袋帳戶份額。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帳戶份額淨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

日主袋帳戶總份額的

10%

認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

投資組合比例

投資策略、

組合限制

、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帳戶資產。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

機制啟用後

20

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

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帳

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

作。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

值並披露主袋帳戶的基金

淨值信息

,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側袋帳戶的會

計核算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五、實施側袋帳戶期間的基金費用

1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管理費和託管費

按主袋帳戶基金資產淨值作

為基數計提。

2

、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

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六、側袋帳戶中特定

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

及時向側袋帳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無論側袋帳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

當及時向側袋帳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若側袋帳戶資產

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後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要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側袋帳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並終止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七、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

、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

、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淨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帳戶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實施側

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和累計淨值。

3

、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側袋帳

戶相關

信息,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帳戶進行編制。會計

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內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

計核算和年度報告披露等發表審計意見。

八、本部分關於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

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履行適當程序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

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種因素的

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

、政策風險

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

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

、經濟周期風險

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

於債券與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

、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響著

股票和

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於債券和

股票,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

化的影響。

4

、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

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

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

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

完全規避。

5

、購買力風險

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

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二、流動性風險

1

、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屬於開放式

基金,一般在基金的所有開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義務接

受投資者的申購和贖回。由於股票市場波動性較大,在市場下跌時經常出現交易

量急劇減少的情況,如果在這時出現較大數額的基金贖回申請,則使基金財產變

現困難,基金面臨流動性風險。

2

、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股票。一般不

主動

投資於流動性差或流

通受限的股票。債券部分一般投資於具備較高信用等級和流動性較好的債券。故

投資組合整體流動性風險較低。但不排除由於市場波動或所持證券發行人出現異

常情況導致組合流動性降低的情形。為防範此類

風險,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適用

於開放式和定期開放式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並對該管理辦法的有效性和

執行情況作定期回顧。

3

、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測試

本基金管理人構建了壓力測試模型用於每日監測基金的各類風險以及不同

市場環境下可應付的最大贖回。在發生巨額贖回情況時,本基金管理人根據當時

市場狀況並輔以壓力測試模型等流動性分析工具及時制定投資組合變現計劃以

確保在儘可能地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前提下滿足贖回需求。

壓力測試模型使用的指標包括:持倉中各類資產的市值佔比、持倉證券對不

同市場(上海主板、深圳主板、中小

企業板、創業板

科創板、

香港股票市場

Beta

值、投資組合的槓桿率、債券資產在各信用等級和到期期限的分布、債

券組合的久期、客戶集中度、機構客戶佔比等。

4

、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等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

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依照法律法規還可以使用的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

,包括

但不限於:

1

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2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3

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

4

收取短期贖回費;

5

暫停基金估值;

6

擺動定價;

7

實施側袋機制;

8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實施這些備用工具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包括但不限於:

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等工具的情

形、程序見本招募說明書

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暫停贖

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的相關規

定。若本基金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投資者被延期辦理的基金份額將面臨基金

份額淨值波動的風險並對投資者資金安排形成影

響。若本基金暫停接受贖回申

請,

投資者將面臨無法贖回本基金的風險。若本基金延緩支付贖回款項,贖回

款到帳時間將延後,可能對投資者的資金安排帶來不利影響。

本基金收取的短期贖回費適用於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費率為

1.5%

。短期贖回費由上述投資者承擔,在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並全額計入基金

財產。短期贖回費將增加持續持有期少於

7

天投資者的投資成本,對其可獲取

贖回款項造成不利影響。

暫停基金估值適用於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

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

確定性的情形,屆時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將暫停基金估值,並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措施。若本基金暫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資者

將無法獲知該估值日的基金份額淨值信息;另一方面基金將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

暫停接受基金的申購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可能影響投資者的資金安排,

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將導致投資者無法申購或者贖回本基金。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規

定。當日參與申購和贖回交易的投資者存在承擔申購或者

贖回產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風險。

實施側袋機制。投資人具體請參見招募說明書「

十六

部分

、側袋機制」,

詳細了解本基金側袋機制的情形及程序。

同時,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市場資金動向,提前調整投資和頭寸安排,盡

可能的避免出現不得不實施上述備用風險管理工具的流動性風險,將對投資者可

能出現的潛在影響降至最低。

5

、實施側袋機制對投資者的影響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帳戶

進行處置清算,並以處置變現後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

付,目的在於有

效隔離並化解風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後,側袋帳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

淨值,並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僅主袋帳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

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同時持有主袋帳戶份額

和側袋帳戶份額,側袋帳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

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並且有可能大幅低於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

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帳戶份額的淨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

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

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因此對於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

,

因此實施側袋機

制後主袋帳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

考慮主袋帳戶資產,並根據相關規定對分割側袋帳戶資產導致的基金淨資產減少

進行按投資損失處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

及變化情況。

三、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

影響其對信息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

相關性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四、信用風險

基金在交易過程中可能發生交收違約或者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違約、拒絕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況,從而導致基金資產損失。

五、操作和技術風險

基金的相關當事人在各業務環節的操作過程中,可能因內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而引致風險,如越權交易、

內幕交易、交

易錯誤和欺詐等。

此外,在基金的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交易

的正常進行甚至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六、合規性風險

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七、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基於投資範圍的規定,本基金股票投資比例較高,無法規避股票市場的投資

風險,尤其是系統性風險。

1

、策略風險。本基金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選取相應的投資策略。此分析

過程主

要是建立在一系列的理論假設基礎和定性及定量指標之上的,評估的結果

可能與市場變化的實際發展情況、市場對股票的認知和理解存在差異。

2

、模型風險。本基金

遴選的具有競爭優勢股票的基礎上,運用景順長城

股票研究資料庫

(SRD)

」等分析系統作為股票選擇的依據,可能因為模型計算

的誤差或模型中變量因子不完善而導致判斷結論的失誤,從而導致投資損失。

3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但由於投資流通受限

證券在鎖定期內無法變現,處於鎖定期內的證券可能因為市場調整的影響而出現

價格波動的風險。

4

衍生品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於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等金融衍生品。投資股指期

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1

)市場風險:定義為由於投資標的物價格變動而產生的衍生品的價格波

動;

2

)市場流動性風險:

當衍生品合約無法及時變現所帶來的風險

3

)基差風險:

定義為

衍生品

市場價格與連動之標的價格不一致所產生的

風險

4

)結算流動性風險:定義為當基金之保證金部位不足而無法交易衍生品,

或因指數波動導致保證金低於維持保證金而必須追繳保證金的風險;

5

)保證金風險:

是指由於無法及時籌措資金滿足建立或者維持衍生品合

約頭寸所要求的保證金而帶來的風險

6

)信用風險:定義為交易對手不願或無法履行契約之風險;

7

)作業風險:定義為因交易過程、交易系統、人員疏失、或其他不可預

期事件所導致的損失。

5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風險

本基金將資產支持證券納入到投資範圍當中,可能帶來以下風險:

①信用風險:基金所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

中發生交收違約,或由於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證券價格下降,造成基

金財產損失。

②利率風險: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率和價格的變動,一

般而言,如果市場利率上升,

本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將面臨價格下降、本金損

失的風險,而如果市場利率下降,資產支持證券利息的再投資收益將面臨下降的

風險。

③流動性風險: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資產支持

證券可能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

風險。

④提前償付風險:債務人可能會由於利率變化等原因進行提前償付,從而使

基金資產面臨再投資風險。

⑤操作風險:基金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

易、交易錯誤

IT

系統故障等風險。

⑥法律風險:由於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場行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執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

6

、科創板股票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以投資科創板股票,會面臨科創板機制下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

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退市

風險、集中度風險、系統性風險、政策風險等。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

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

科創板股票,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於科創板股票。

投資科創板股票存在的風險包括:

1

)市

場風險

科創板個股集中來自新一代信息技術、

高端裝備

、新材料、

新能源

、節能環

保及

生物醫藥

等高新技術和戰略新興產業領域。大多數企業為初創型公司,企業

未來盈利、現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確定性,與傳統二級市場投資存在差異,整體

投資難度加大,個股市場風險加大。

科創板個股上市後的前五日無漲跌停限制,第六日開始漲跌幅限制在正負

20%

以內,個股波動幅度較其他股票加大,市場風險隨之上升。

2

)流動性風險

科創板整體投資門檻較高,個人投資者必須滿足一定條件才可參與,二級市

場上個人投資者參與度相對較低,若機構投資者對科創板股票形

成一致性預期,

基金組合存在無法及時變現及其他相關流動性風險。

3

)退市風險

科創板試點註冊制,對經營狀況不佳或財務數據造假的企業實行嚴格的退市

制度,科創板個股存在退市風險。

4

)集中度風險

科創板為新設板塊,初期可投標的較少,投資者容易集中投資於少量個股,

市場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狀況,整體存在集中度風險。

5

)系統性風險

科創板企業均為市場認可度較高的科技創新企業,在企業經營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趨同,所以科創板個股相關性較高,市場表現不佳時,系統性風險將更為顯

著。

6

)政策風險

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扶持力度及

重視程度的變化會對科創板企業帶來較大

影響,國際經濟形勢變化對戰略新興產業及科創板個股也會帶來政策影響。

7

、港股交易失敗風險:港股通業務試點期間存在每日額度。在香港聯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開市前階段,當日額度使用完畢的,新增的買單申報將面臨失敗的

風險;在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當日額度使用完畢的,當日本基金將面臨不能通

過港股通進行買入交易的風險。

8

、匯率風險:本基金將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在交易時間內提交訂單依據

的港幣買入參考匯率和賣出參考匯率,並不等於最終結算匯率。港股通交易日日

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

淨額換匯,將換匯成本按成交金額分攤

至每筆交易,確定交易實際適用的結算匯率。故本基金投資面臨匯率風險,匯率

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

9

、境外市場的風險。

1

)本基金將通過

港股通機制

投資於香港市場,在市場環境、市場進入、

投資額度、可投資對象、稅務政策、市場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類

限制可能會不斷調整,這些限制因素的變化可能對本基金進入或退出當地市場造

成障礙,從而對投資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購贖回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2

)香港市場交易規則有別於內地

A

股市場規則,此外,在

港股通機制

參與香港股票投

資還將面臨包括但不限於如下特殊風險:

1

)香港市場證券實行

T+0

迴轉交易,且對個股交易價格並無漲跌幅上下限

的規定,因此每日漲跌幅空間相對較大,港股也可能表現出比

A

股更為劇烈的股

價波動;

2

)只有滬港

深三

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通交

易日,因此在

內地

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

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

3

)香港出現颱風、黑色暴雨或者聯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時,聯交所將可能

停市,投資者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出現

內地

證券交易

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

常情況時,

內地

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可能暫停提供部分或

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投資者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4

)投資者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

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

得買入,

內地證券交易所

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

形取得的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

不得行權;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

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

通買入或賣出

5

)代理投票。由於中國結算是在匯總投資者意願後再向香港結算提交投票

意願,中國結算對投資者設定的意願徵集期比香港結算的徵集期稍早結束;投票

沒有權益登記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為計算基準;投票數量超出持有數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數

6

)本

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

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

股。

10

可轉換債券投資風險

①利息損失風險:當

可轉債

正股股價下跌到轉換價格以下時,

可轉債

投資者

被迫轉為債券投資者。因

可轉債

利率一般低於同等級的普通債券利率,所以會給

投資者帶來利息損失。

②公司經營風險:

可轉債

的發行主體是上市公司本身。如果

可轉債

在存續期

間,上市公司存在較大的經營風險或償債能力風險時,對

可轉債

的價格衝擊較大。

③提前贖迴風險:許多

可轉債

都規定了上市公司可以在發行一段時間之後,

以某一價格強制贖回債券。提前贖回限定了投資者的最高收益率。此外,當發行

人發布強制贖回公告後,投資者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轉股,將被以贖回價強制贖

回,可能遭受損失。

1

1

參與融資業務的風險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融資業務,可能存

在槓桿投資

風險和對手方交易風險等融資業務特有風險。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會給本基金投資帶來特殊交易風險。

、其他風險

1

、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出現問題產生的風險;

2

、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但在人員配備、內控等方面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3

、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4

、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5

、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6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財產損失並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從而帶來風險;

7

、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九、

稅負增加風險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政

[2016]140

號《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

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

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鑑於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費中不包括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稅款,本基金運營過程中需要繳納增值稅

應稅的,將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並從基金資產中支付,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以

基金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投資

稅費成本。

十、

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

價可能不一致

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是基於投資範圍、投資比

例、證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

期風險收益特徵。銷售機構

(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

中心

和其他銷售機構

)

根據相關

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採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

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

間的匹配檢驗。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規規定或

基金

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

規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後,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基金合同終止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權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

《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基

金資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

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

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

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

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

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

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

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並管理基金財產;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按照規定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

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

)依照法律法

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

、期貨

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

的業務規則;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

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

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

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洩露

,因

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

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

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

資金帳戶、

證券

帳戶、期貨結算帳戶

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

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

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

證券帳戶

和期貨結算帳戶等投資所

需帳戶,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因

審計、法律等

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

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上;

12

)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

)依據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

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

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

)依法

轉讓或者

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

服務

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

認真閱讀並遵守

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及其他有關規定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

交納

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務規則;

10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

召開事由

1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

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

的除外

1

)終止《基金合同》;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

調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

)變更基金類別;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

並;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

)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

、在法律法規

規定

和《基金合同》

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以下

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

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

3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5

增加、取消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6

)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

過戶、轉託管等業務規則;

7

)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

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

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

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

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應當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

)授權委託證明

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

通訊開會方式

、網絡開會方式等

方式

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

確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

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

在表決

截止

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

他方式

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

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決

意見或授權他人

代表出具

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

代表出具

表決

意見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

、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前提下,經會議通知載明,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可通過網絡等方式召開,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

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

式開會的程序進行,且除書面授權外,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的授權亦可根據召集

人在

大會通知中規定的方式,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進行。

(五)

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並、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

,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

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

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

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

表決

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

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

計票

1

、現場開會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

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

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

後依據《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規定媒

上公告

。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

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

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

、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

2

、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

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

、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

、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

(含

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

、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

、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帳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

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

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

會審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

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

額。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以進行

收益分配,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

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

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於變更實施日前在

規定媒介

公告。

(四)

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

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

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

的計算方

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四、

與基金財產管理、運作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

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

訴訟費

和仲裁費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

、基金的證券

、期貨

交易費用;

7

證券、期貨等帳戶的開戶費、帳戶維護費用;

8

、基金的銀

行匯劃費用;

9

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0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

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1.5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託管人核對後,由基金託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

於次月前

5

個工

作日內

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等,支

付日期順延。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25

%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

0.25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託管人核對後,由基金託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

於次月前

5

個工

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

(一)

基金費用的種類

中第

3

10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

,但

應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

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五、基金資產的投資範圍和投資限制

(一)

投資目標

本基金通過投資於具有投資價值的優質企業,分享其在中國經濟增長的大背

景下的可持續性增長,以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資本增值。

(二)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內

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

(

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

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

(

包括國內依法

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中期票據、

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

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

、可交換

公司債

)

、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

購、銀行存款

(

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銀行存款

)

、同業存單、貨幣市場

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以及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

金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範圍為

60%

95%

。本基金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本基金每

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

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

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投資策略主要包括: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據定期公布的宏觀和金融數據以及投資部門對於宏觀經濟、股市政

策、市場趨勢的綜合分析,運用宏觀經濟模型(MEM)做出對於宏觀經濟的評價,

結合基金合同、投資制度的要求提出資產配置建議,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核後形

成資產配置方案。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資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個股投資策略,利用我公司股票研

究資料庫(SRD)對企業進行深入細緻的分析,並進一步挖掘出具有較強核心競

爭優勢的公司,最後以財務指標驗證核心競爭優勢分析的結果。

2.1 股票研究資料庫(SRD)

首先利用景順長城「股票研究資料庫(SRD)」中的標準分析模板對上市公

司的品質和估值水平進行鑑別,制定股票買入名單。其中重點考察:

(1)業務價值(Franchise Value)

尋找擁有高進入壁壘的上市公司,其一般具有以下一種或多種特徵:產品定

價能力、創新技術、資金密集、優勢品牌、健全的銷售網絡及售後服務、規模經

濟等。在經濟增長時它們能創造持續性的成長,經濟衰退時亦能度過難關,享有

高於市場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進而創造高業務價值,達致長期資本增值。

(2)估值水平(Valuation)

對成長、價值、收益三類股票設定不同的估值指標。

成長型股票(G):用來衡量成長型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主要指標為PEG,即

市盈率除以盈利增長率。為了使投資人能夠達到長期獲利目標,本基金在選股時

將會謹慎地買進價格與其預期增長速度相匹配的股票。

價值型股票(V):分析股票內在價值的基礎是將公司的淨資產收益率與其

資本成本進行比較。本基金在挑選價值型股票時,會根據公司的淨資產收益率與

資本成本的相對水平判斷公司的合理價值,然後選出股價相對於合理價值存在折

扣的股票。

收益型股票(I):是依靠分紅取得較好收益的股票。本基金挑選收益型股

票,要求其保持持續派息的政策,以及較高的股息率水平。

(3)管理能力(Management)

注重公司治理、管理層的穩定性以及管理班子的構成、學歷、經驗等,了解

其管理能力以及是否誠信。

(4)自由現金流量與分紅政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注重企業創造現金流量的能力以及穩定透明的分紅派息政策。

2.2核心競爭優勢分析

在「景順長城股票資料庫」篩選出來的買入名單的基礎上,本基金將優先投

資於具有核心競爭優勢的公司。本基金認為,所謂「核心競爭優勢」是指在經營

與管理、產品和技術與生產等公司內在增長動力上具備其中一方面或多個方面的

突出優勢,並為競爭對手所難以模仿、難以替代或難以超越。「核心競爭優勢」

是公司在中國經濟轉型、政策變化或行業不同周期中取得可持續的競爭優勢的保

證。

基金管理人主要採用定性的方式評估公司是否具有核心競爭優勢,並以財務

指標來進行驗證。核心競爭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經營與管理

管理層能力:專業、正直誠實和勤奮的管理層是公司發展的基本條件;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結構良好和信息透明是維護股東利益的保障,並且能規

避許多風險事件的發生;

公司的戰略規劃:理性、符合公司長遠利益的戰略規劃才能使公司擁有可持

續增長的商業模式;

組織能力:即公司整合其內部資源的能力,是公司實施商業決策、達到商業

目標的關鍵。

流程:完善、高效的業務流程是企業經營成功的重要體現。

(2)技術與生產

技術:具備突出的技術優勢、技術積累或專利權,通過不斷強化技術壁壘,

增強其在產業鏈中的盈利能力或行業中的競爭優勢。

生產:先進的生產能力和高效的生產效率是公司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下,

實現控制成本、利潤最大化的保障。

(3)產品/服務、渠道和品牌

主要考察公司的產品或是服務是否給客戶提供了附加值或較大程度的改善

了用戶體驗。具體的產品策略及其重要性包括:差異化的產品能形成一定程度上

的不可替代性,增強公司相對於買方的議價能力,並維護公司的利潤空間;而產

品的創新不僅可以使公司獲得新的市場份額,還可以使公司避免價格戰;產品多

元化則可能有助於公司度過行業的下行周期,維持甚至提高銷售額,有利於改變

其所處的競爭格局。

與產品銷售最直接相關的是渠道,與渠道的戰略夥伴關係,是公司產品搶佔

市場,提高市場份額的有力支持。

公司品牌對於提升客戶忠誠度和客戶粘度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使得公司能

夠在起初競爭激烈的行業環境中脫穎而出,並擴大優勢,鞏固行業優勢地位。

對於挑選出來的被認為具備較強核心競爭優勢的公司,本基金將通過財務分

析中的成長性指標,驗證基金管理人對核心競爭優勢的分析;同時結合估值和流

動性分析,在股價低於內在價值時買入。

財務分析指標:

主要以未來二到三年的淨利潤增長率是否高於行業平均水平來驗證公司的

成長潛力。

估值分析:主要指標有PE、PEG、PB、PCF、PS、EV/EBITDA等。

流動性分析:主要指標有市場流通量、股東分散性等。

3、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結合股票基本面信息,以及宏觀因素和估值因素綜合確定並適時調

整內地A股和香港(港股通標的股票)兩地股票配置比例及投資策略。

對於港股投資,本基金將重點關注:

(1)A股市場稀缺的並具有核心競爭優勢的香港本地和外資公司。

(2)港股市場在行業結構、估值、AH股折溢價、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

的投資標的。

(3)治理結構與管理層: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優秀、誠信的公司管

理層;

(4)行業集中度及地位:具備獨特的核心競爭優勢(如產品、成本、技術

優勢)和定價能力;

(5)公司業績表現:業績穩定並持續、具備中長期持續增長的能力。

4、債券投資策略

債券投資在保證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採取利率預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時機

策略相結合的積極性投資方法,力求在控制各類風險的基礎上獲取穩定的收益。

(1)自上而下確定組合久期及類屬資產配置

通過對宏觀經濟、貨幣和財政政策、市場結構變化、資金流動情況的研究,

結合宏觀經濟模型(MEM)判斷收益率曲線變動的趨勢及幅度,確定組合久期。

進而根據各類屬資產的預期收益率,結合類屬配置模型確定類別資產配置。

(2)自下而上個券選擇

通過預測收益率曲線變動的幅度和形狀,對比不同信用等級、在不同市場交

易債券的到期收益率,結合考慮流動性、票息、稅收、可否回購等其它決定債券

價值的因素,發現市場中個券的相對失衡狀況。

重點選擇的債券品種包括:a.在類似信用質量和期限的債券中到期收益率較

高的債券;b.有較好流動性的債券;c.存在信用溢價的債券;d.較高債性或期權

價值的可轉換債券;e.收益率水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場尚未正確定價的創新品

種。

1)利率預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蹤最新發布的宏觀經濟數據和金融運行數據,分析宏觀經

濟運行的可能情景,預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政府宏觀經濟政策取向,分析金

融市場資金供求狀況變化趨勢,在此基礎上預測市場利率水平變動趨勢,以及收

益率曲線變化趨勢。

2)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蹤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等不同債券種類的利差水

平,結合各類券種稅收狀況、流動性狀況以及發行人信用質量狀況的分析,評定

不同債券類屬的相對投資價值,確定組合資產在不同債券類屬之間的配置比例。

3)時機策略

A.騎乘策略。當收益率曲線比較陡峭時,買入期限位於收益率曲線陡峭處

的債券,通過債券的收益率的下滑,進而獲得資本利得收益。

B.息差策略。利用回購利率低於債券收益率的情形,通過正回購將所獲得

資金投資於債券以獲取超額收益。

C.利差策略。當預期利差水平縮小時,買入收益率高的債券同時賣出收益

率低的債券,通過兩債券利差的縮小獲得投資收益;當預期利差水平擴大時,買

入收益率低的債券同時賣出收益率高的債券,通過兩債券利差的擴大獲得投資收

益。

4)

可轉債

投資策略

A.相對價值分析

基金管理人根據定期公布的宏觀和金融數據以及對宏觀經濟、股市政策、市

場趨勢的綜合分析,判斷下一階段的市場走勢,分析

可轉債

股性和債性的相對價

值。通過對

可轉債

轉股溢價率和Delta係數的度量,篩選出股性或債性較強的品

種作為下一階段的投資重點。

B.基本面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據內、外部研究成果,運用景順長城股票研究資料庫(SRD)

可轉債

標的公司進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重點選擇行業景氣度較高、公司

基本面素質優良的標的公司。

C.估值分析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礎上,運用PE、PB、PCF、EV/EBITDA、PEG等相對估值指

標以及DCF、DDM等絕對估值方法對標的公司的股票價值進行評估。並根據標的

股票的當前價格和目標價格,運用期權定價模型分別計算

可轉債

當前的理論價格

和未來目標價格,進行投資決策。

5、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制定

相應的投資策略。

(1)時點選擇:基金管理人在交易股指期貨時,重點關注當前經濟狀況、

政策傾向、資金流向、和技術指標等因素。

(2)套保比例:基金管理人根據對指數點位區間判斷,在符合法律法規的

前提下,決定套保比例。再根據基金股票投資組合的貝塔值,具體得出參與股指

期貨交易的買賣張數。

(3)合約選擇:基金管理人根據股指期貨當時的成交金額、持倉量和基差

等數據,選擇和基金組合相關性高的股指期貨合約為交易標的。

6、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投資國債期貨和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的衍生金融產品。本基金投

資國債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主要評估期貨合約的流

動性、交易活躍度等方面。本基金力爭利用期貨的槓桿作用,降低基金資產調整

的頻率和交易成本。

7、股票期權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將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結合

投資目標、比例限制、風險收益特徵以及法律法規的相關限定和要求,確定參與

股票期權交易的投資時機和投資比例。若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基金管理人

股票期權投資管理從其最新規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的變化。未來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其他股票期權品種,本基金將在履行適當程

序後,納入投資範圍並制定相應投資策略。

8、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對宏觀經濟、提前償還率、資產池結構以及資產池資產所在行

業景氣變化等因素的研究,預測資產池未來現金流變化,並通過研究標的證券發

行條款,預測提前償還率變化對標的證券的久期與收益率的影響。同時,基金管

理人將密切關注流動性對標的證券收益率的影響,綜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

線、個券選擇以及把握市場交易機會等積極策略,在嚴格控制風險的情況下,結

合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擇風險調整後收益高的品種進行投資,以期獲得長

期穩定收益。

9、參與融資業務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將嚴格遵守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合理利

用融資發掘可能的增值機會。投資原則為有利於基金資產增值,控制下跌風險,

對衝系統性風險,實現保值和鎖定收益。

今後,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金融工具的豐富和交易方式的創新等,基金還

將積極尋求其他投資機會,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

本基金將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將其納入投資範圍以豐富組合投資策略。

(四)

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範圍為

6

0%

95%

本基金投資於

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2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和股票期

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

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發行

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

A+H

股合計計算)

,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同一家公司

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

,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完全按照

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

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

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

(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

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

3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

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14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

圍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6

本基金

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16.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16.2

本基金

任何交

易日日終,

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

及國債期貨合約

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

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6.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16.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

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6.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1

7

本基金若參與國債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7.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5%

17.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17.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17.4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

)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1

8

因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

10%

;開倉賣出認購股票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股

票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衝抵股票期權

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

9

)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後,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20

法律

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

2

)、

9

)、

1

3

)、(

14

)情形之外,因證券

、期貨

市場波動、上市公

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

或調整

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或按照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

、行政

法規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

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按照取消或

按照

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五)

業績比較基準

滬深

300

指數收益率

*60%+

中證港股通

綜合指數

(人民幣)

收益率

*20%+

中證

綜合債券指數收益率

*20%

滬深

300

指數有

A

股市場上市值最大的第

1~300

的股票組成

,綜合反映中

A

股市場大

市值公司的股票價格表現,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

本基金精選

具備投資價值的優質股票,滬深

300

指數的屬性比較適合作為股票部分的業績比

較基準。

中證港股通

綜合指數

由中證指數

有限公司編制,該指數選取符合港股通資格

的普通股作為樣本股,採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權計算,以反映港股通範圍內上市公

司的整體狀況和走勢,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

中證綜合債券指數是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的綜合反映銀行間和交易所市

場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央票及短融整體走勢的跨市場債券指數,其選樣是在

中證全債指數樣本的基礎上,增加了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國

債、金融債和企業債。該指數的推出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國債券市場的整體價格

變動趨勢,為債券投資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場基準。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

資產的比例範圍為

60

%

95

%

,本

基金港股通標的股票最高投資比例不得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因此上述

業績比較基準目前能夠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資風格及風險收益特徵。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

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基準時,基金管理

人在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後可變更業績比

較基準,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及時公告

,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風險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

型基金,

低於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還可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擔與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類似的

市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之外,本基金還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

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六、

基金資

產淨值的計算

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

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

估值

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

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捨去,

由此產生的誤

差計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

制。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

每個

估值

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

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

估值

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

估值

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

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

外公布。

(四)基金

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

在規定網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額淨值

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不晚於

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

規定網站

、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

,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

額淨

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不晚於

半年度和年度最後

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規規定或本

基金

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

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後,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基金合同終止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權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

《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基

金資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

(三)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

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

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

基金財產清

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上。

(七)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爭議的處理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應儘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如經友好協商、調解

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按照深圳國際仲裁院

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

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臺立法)並從其解釋。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部分、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

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稱資產管理人)

名稱: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裡建設廣場第1座21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裡建設廣場第1座21層

郵政編碼:518048

法定代表人: 李進

成立時間: 2003年6月12日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3]76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 1.3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招商銀行

)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

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

大廈

郵政編碼:518040

法定代表人:繆建民

成立時間:1987年4月8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8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252.20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投資範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關聯方交易等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

約定基金投資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或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投資

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人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

約定進行監督。

1.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

(

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

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

(

包括國內依法

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中期票據、

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

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

公司債

)

、資產

支持證券、債券回

購、銀行存款

(

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

)

、同業存單、貨幣市場

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以及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本基金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

融資業務。

本基金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2.本基金各類品種的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為:

投資組合比例: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範圍為60%—95%。本基

金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股票資產的50%。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

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

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範圍為60%—95%,本基金投資於港

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股票資產的5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和股票期

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

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

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

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

產淨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

限資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6)本基金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16.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6.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及國債期貨合約

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

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6.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16.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

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6.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

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7)本基金若參與國債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7.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15%;

17.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17.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

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30%;

17.4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

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

比例的有關約定;

(18)因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股票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股

票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衝抵股票期權

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9)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後,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

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3.本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以下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按照取消或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

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

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

查。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

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

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

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對於不符合規定的銀行存款,基金託管人可以拒絕執行,

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本基金投資於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0%,

但投資於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

金投資於具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佔基金資產

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於不具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

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資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適當程序後,可相應調整投資組合限制的規定。

2.基金管理人負責對本基金存款銀行的評估與研究,建立健全銀行存款的業

務流程、崗位職責、風險控制措施和監察稽核制度,切實防範有關風險。基金託

管人負責對本基金銀行定期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審查、覆核相關協議、帳戶

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1)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

級、存款銀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因選擇存款銀行不

當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2)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流動性風險,並承擔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損失。

流動性風險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銀行未能及時兌付的風險、基金投資銀行存款不能滿足基金正常結算業務的

風險、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損失影響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動性方面的風險。

(3)基金管理人須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設。如因基金管理人員工職

務行為導致基金財產受到損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

法》、《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三)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籤訂、帳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與資金劃

付、帳目核對、到期兌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籤訂

(1)基金管理人應與符合資格的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籤訂《基金存

款業務總體合作協議》(以下簡稱《總體合作協議》),確定《存款協議書》的

格式範本。《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格式範本由基金託管人與基金

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託管人依據相關法規對《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內

容進行覆核,審查存款銀行資格等。

(3)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明確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

證的辦理方式、郵寄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以及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憑證

在郵寄過程中遺失後,存款餘額的確認及兌付辦法等。

(4)由存款銀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存款分支機構」)

寄送或上門交付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基金託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機

構的上級行發出存款餘額詢證函,存款分支機構及其上級行應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兌付的

資金應全部劃轉到指定的基金託管帳戶,並在《存款協議書》寫明帳戶名稱和帳

號,未劃入指定帳戶的,由存款銀行承擔一切責任。

(6)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在存期內,如本基金銀行帳

戶、預留印鑑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存款行,書面通知應加蓋基

金託管人預留印鑑。存款分支機構應及時就變更事項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出具正式書面確認書。變更通知的送達方式同開戶手續。在存期內,存款分支機

構和基金託管人的指定聯繫人變更,應及時加蓋公章書面通知對方。

(7)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因定期存款產生的存單不得

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於轉讓和背書。

2.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的帳戶開設與管理

(1)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

籤訂的《總體合作協議》、《存款協議書》等,以基金的名義在存款銀行總行或

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開立銀行帳戶。

(2)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時的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憑證傳遞、帳目核對及到期兌付

(1)存款證實書等存款憑證傳遞

存款資金只能存放於存款銀行總行或者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基金管

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應為基金開具存款證實書或

其他有效存款憑證(下稱「存款憑證」),該存款憑證為基金存款確認或到期提

款的有效憑證,且對應每筆存款僅能開具唯一存款憑證。資金到帳當日,由存款

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會計主管傳真一份存款憑證複印件並與基金託管人電話確

認收妥後,將存款憑證原件通過快遞寄送或上門交付至基金託管人指定聯繫人;

若存款銀行分支機構代為保管存款憑證的,由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會計主管傳

真一份存款憑證複印件並與基金託管人電話確認收妥。

(2)存款憑證的遺失補辦

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銀行提出補辦申請,基

金管理人應督促存款銀行儘快補辦存款憑證,並按以上(1)的方式快遞或上門

交付至基金託管人,原存款憑證自動作廢。

(3)帳目核對

每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核對各項銀行存款投資餘額及應計

利息。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對於存期超過3個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銀行應於每季末後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指定人員寄送對帳單。因存款

銀行未寄送對帳單造成的資金被挪用、盜取的責任由存款銀行承擔。

存款銀行應配合基金託管人對存款憑證的詢證,並在詢證函上加蓋存款銀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託管人指定聯繫人。

(4)到期兌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託管人通過快遞將存款憑證原件寄給存款銀行分

支機構指定的會計主管。存款銀行未收到存款憑證原件的,應與基金託管人電話

詢問。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確認存款憑證收到並於到期日兌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託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額不符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與存款銀行接洽存款到帳時間及利息補付事宜。基金管理人應將接洽結果

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當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存

款銀行應立即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在原存款憑證複印件上加蓋公章並出

具相關證明文件後,與存款銀行指定會計主管電話確認後,存款銀行應在到期日

將存款本息劃至指定的基金資金帳戶。如果存款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存款銀行

順延至到期後第一個工作日支付,存款銀行需按原協議約定利率和實際延期天數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內,由於基金規模發生縮減的原因或者出於流動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資金。

提前支取的具體事項按照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籤訂的《存款協議書》執行。

5.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監督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進行存款投資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個工作

日內糾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10 個工作日內糾正

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

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個工作日內糾正或拒絕結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執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相關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

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

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

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

任確保及時將更新後的交易對手名單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

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

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在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交易對手名單,但

應將調整結果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新名單確定時已與本次

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但不得再發

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交易對手名單及結

算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交易日內

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

對手在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內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

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

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監管規定。

1.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提及的流動性受限資產並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

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

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本基金可以投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證券,且限於由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的,並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

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證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2.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基

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

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流

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

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

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

述資料後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

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

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

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並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流

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3.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

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發

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應劃付的

認購款、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並應至少

於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

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由於基金管理人未及時提供有關證券的具體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託管人

無法審核認購指令而影響認購款項劃撥的,基金託管人免於承擔責任。

4.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審核基金管理人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行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託管協議》

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呈報中國證監會,

同時採取合理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基金託管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

法、違規以及違反《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的投資指令不予執行,並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糾正或已代表基金籤署合同不得不執行時,

基金託管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

會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

總成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投資中期票據業務進行研究,認真評估中期票據投

資業務的風險,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投資業務,並應符合

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七)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八)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郵件或書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

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回復基金託管人,對於收到

的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

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

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

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

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

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時糾正,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託管人在履行其通知義

務後,予以免責。

(十一)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結算

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

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帳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

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

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

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

(三)基金託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對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書面提示,

基金託管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

證;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

和真實性。

(四)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

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結算帳戶等基金財產

投資所需的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

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

產。不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資產及實物證券等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

間的損壞、滅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6.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資金帳戶的,基金

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

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

7.基金託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託管人以外

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期貨公司或

證券公司

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包括但

不限於期貨保證金帳戶內的資金、期貨合約等)及其收益,由於該等機構或該機

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基金資

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

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開立「基金募集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

開立並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

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資金帳戶,同時

在規定時間內,基金管理人應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

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

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資金帳戶(也可稱為

「託管帳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並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

託管帳戶名稱應為「景順

長城核心

招景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預留印鑑為基金

託管人印章。

2.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

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

基金開立基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

結算備付金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

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立、使用

並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託管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託管帳戶,並代表基

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據投資需要按照規定開立期貨保證金帳戶及期貨交易編碼

等,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立期貨結算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完成上述帳戶開立

後,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將期貨公司提供的期貨保證金帳戶的初始資金密碼

和市場監控中心的登錄用戶名及密碼告知基金託管人。資金密碼和市場監控中心

登錄密碼重置由基金管理人進行,重置後務必及時通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相互配合,並提供所需資料。基

金管理人保證所提供的帳戶開戶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且在相關資料變更後及

時將變更的資料提供給基金託管人。

2.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託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協商後開

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定使用並管理。

3.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按約定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

託管人的保管庫,或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

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上述存放機構及基金託管人以外機

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

並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因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同傳真件

與事後送達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後果,由基金管理人負責。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不少於15年。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

人提供的合同傳真件與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傳真件為準。

五、

基金資產淨值計算、估值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

淨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捨去,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

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

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人復

核,按規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

2.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將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

淨值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

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三)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份額淨值錯誤。

(四)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五)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帳方

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對相關各

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

(六)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託管人覆核。

2.報表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後,進行獨立的覆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覆核時間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

制及覆核;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及覆核並

予以公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及覆核並予以

公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及覆核並予以公告。

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

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

者年度報告。

(七)在有需要時,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度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

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六、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持有的

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

管,保存期自基金帳戶銷戶之日起不少於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

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

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託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

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

協商、調解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按照深圳

國際仲裁院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

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臺立法)管轄。

八、

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職

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託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

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

容,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和修改以下

服務項目: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資料的寄送服務

1

、登記機構保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

交易記錄

2

、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資者成功定製的服務形式提供基金對帳單服務,對於

未定製帳單服務的投資者不主動提供對帳單。

1

)月度電子郵件對帳單:每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本公司以電子郵件方式

給截至上月最後一個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額或者帳戶餘額為

0

但當期有

交易發

生的定製投資者發送月度電子郵件對帳單。

2

)月度簡訊對帳單:每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本公司以簡訊方式給截至上

月最後一個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額的定製投資者發送月度簡訊對帳單。

3

)月度微信對帳單:每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給截至上

月最後一個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額或者帳戶餘額為

0

但當期有交易發生、

且已在

景順長城基金

微信公眾號上成功綁定帳戶的投資者發送月度微信對

帳單。

4

)季度及年度紙質對帳單:每年一、二、三季度結束後,本公司向定製

紙質對帳單且在當季度內有交易的投資者寄送季度對帳單;每年度

結束後,本公

司向定製紙質對帳單且在第四季度內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仍持

有本公司基金份額的投資者寄送年度紙質對帳單。

因提供的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電子郵件地址、郵寄地址、郵編等)

不詳、錯誤、變更或郵局投遞差錯、通訊故障、延誤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對帳單無

法按時或準確送達。因上述原因無法正常收取對帳單的,請及時到原基金銷售網

點或本公司網站辦理聯繫方式變更手續。詳詢

400

-

8888

-

606

,或通過本公司網

站(

www.igwfmc.com

在線客服

諮詢。

二、網絡在線服務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網站(

w

ww.

igwfmc

.com

)定期或不定期為投資者提供基金

管理人信息、基金產品信息、帳戶查詢、投資策略分析報告、熱點問答等服務。

投資者可以

登錄

該網站修改基金查詢密碼。

對於直銷個人客戶,基金管理人還將提供網上交易服務。

三、客戶服務中心(

Call Center

)電話服務

投資者想要了解交易情況、基金帳戶餘額、基金產品與服務信息或進行投訴

等,可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

400 8888 606

(免長途

)。

客戶服務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務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及因此導致

的證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9

00

17

00

四、客戶投訴受理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各銷售機構網點櫃檯、基金管理人網站留言欄目、自動語音

留言欄目、客戶服務中心人工熱線、書信、電子郵件等六種不同的渠道對基金管

理人和銷售網點所提供的服務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規定進行投訴。

基金管理人承諾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訴,將在下一個工作日內作出回應,在非

工作日收到的投訴,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當日或者次日回復。對於不能及時解

決的投訴,基金管理人就投訴處理進度向投訴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

/

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

聯繫本基金管理

人。請確保投資前,您

/

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應披露事項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

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複製。

投資者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

買基金招募說明書複製件或複印件,但應以基金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

準予

景順

長城核心

招景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

註冊

的文

(二)

景順

長城核心

招景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見書

(四)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五)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

景順

長城核心

招景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住所,以供公眾查閱、複製。

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

十二

十六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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