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輔仁藥業)

2020-12-21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79號

 

 

當事人:輔仁藥業集團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輔仁藥業),住所:河南省鹿邑縣產業集聚區。

輔仁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輔仁集團),輔仁藥業控股股東,住所:河南省鹿邑縣產業集聚區。

朱文臣,男,1966年9月出生,時任輔仁藥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輔仁集團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東城區。

朱成功,男,1961年12月出生,時任輔仁藥業副董事長,住址: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

朱文亮,男,1963年4月出生,時任輔仁藥業董事、副總經理,住址:河南省鹿邑縣。

蘇鴻聲,男,1958年6月出生,時任輔仁藥業董事,住址:北京市。

安慧,女,1969年9月出生,時任輔仁藥業獨立董事,住址: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

耿新生,男,1953年10月出生,時任輔仁藥業獨立董事,住址: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

李雯,女,1970年6月出生,時任輔仁藥業獨立董事,住址: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

張雁冰,女,1958年11月出生,時任輔仁藥業獨立董事,住址: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

朱文玉,男,1970年10月出生,時任輔仁藥業監事會主席,住址: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

李成,男,1962年7月出生,時任輔仁藥業職工監事,住址:河南省開封市禹王臺區。

貟海,男,1972年7月出生,時任輔仁藥業監事,住址: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

趙文睿,男,1973年1月出生,時任輔仁藥業財務總監,住址:河南省鄭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

朱學究,男,1974年10月出生,時任輔仁藥業財務總監,住址:河南省鹿邑縣。

張海傑,男,1977年11月出生,時任輔仁藥業董事會秘書,住址: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輔仁藥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輔仁藥業、輔仁集團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輔仁藥業與輔仁集團、河南輔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輔仁控股)構成關聯關係,開封製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藥集團)與輔仁集團、輔仁控股構成關聯關係。

一、輔仁藥業2015年、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2015年以來,輔仁藥業(含控股子公司,下同)將貨幣資金提供給控股股東輔仁集團(含控股子公司,下同)、輔仁集團母公司輔仁控股(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使用。輔仁藥業未將提供給輔仁集團、輔仁控股的資金記入財務帳簿,也未對輔仁集團、輔仁控股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情況予以披露,導致其披露的2015年、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具體如下:

1. 2015年度

輔仁藥業未披露輔仁集團、輔仁控股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發生額、期末餘額6,380萬元,以及相關決策程序、佔用原因等信息,導致2015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上述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未入帳,導致輔仁藥業2015年年度報告披露的貨幣資金期末餘額10,315.74萬元虛假,虛增貨幣資金6,380萬元佔當年年度報告披露的期末淨資產的15.17%。

2. 2016年度

輔仁藥業未披露輔仁集團、輔仁控股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期初金額6,380萬元、發生額820萬元、期末餘額7,200萬元,以及相關決策程序、佔用原因等信息,導致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上述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未入帳,導致輔仁藥業2016年年度報告披露的貨幣資金期末餘額10,512.37萬元虛假,虛增貨幣資金7,200萬元佔當年年度報告披露的期末淨資產的16.63%

二、輔仁藥業重大資產重組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

2016年4月25日,輔仁藥業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以下簡稱《重組報告書》),於4月27日公告披露:擬向輔仁集團等14名交易對方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其合計持有的開藥集團100%股權,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構成關聯交易、借殼上市,標的公司開藥集團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

2016年5月13日,輔仁藥業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重組報告書》。

2017年12月25日,輔仁藥業收到中國證監會核發的《關於核准輔仁藥業集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及向輔仁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籌集配套資金的批覆》(證監許可〔2017〕2367號)。

2017年12月26日,輔仁藥業公告《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修訂稿)》。

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12月26日,輔仁藥業持續披露更新的《重組報告書》,其中披露開藥集團三年一期財務報表及輔仁藥業一年一期備考財務報表,並披露「輔仁藥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之間不存在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情形,開藥集團與輔仁集團、朱文臣或其他關聯方之間亦不存在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不存在關聯方資金佔用的情形」。

經查,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開藥集團及其子公司向輔仁集團(含控股子公司,下同)、輔仁控股提供資金的餘額分別為34,950萬元、50,370萬元。開藥集團未將上述交易記入財務帳簿,導致《重組報告書》中披露的開藥集團財務報表中貨幣資金餘額虛假。前述違法事實和本項違法事實導致《重組報告書》中披露的輔仁藥業備考財務報表中貨幣資金餘額亦存在虛假記載,2015年、2016年分別虛增貨幣資金41,330萬元、57,570萬元,分別佔各年末淨資產的12.95%、14.79%。上述被佔用資金的絕大部分自中國證監會受理直至批准一直未予歸還,故《重組報告書》中關於不存在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表述亦存在虛假記載。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重組報告書》、借款合同、銀行轉款原始憑證、銀行流水、銀行帳戶資料、資金佔用情況明細、輔仁集團及輔仁藥業等公司的情況說明、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輔仁藥業披露虛假記載《重組報告書》的行為,違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14年10月23日 證監會令第109號,2016年9月8日 證監會令第127號,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四條「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以及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重組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以及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輔仁藥業將虛假記載的《重組報告書》報送我會審核,構成《重組辦法》第五十四條所述「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以及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重組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公開承諾,保證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披露和申請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在歷次《重組報告書》上簽字承諾的董事有朱文臣、朱成功、朱文亮、蘇鴻聲,獨立董事安慧、耿新生、李雯、張雁冰,董秘張海傑,財務總監趙文睿、朱學究,監事朱文玉、貟海、李成。朱文臣決策、安排輔仁集團、輔仁控股佔用輔仁藥業、開藥集團資金事宜,不僅明知輔仁藥業存在被輔仁集團、輔仁控股佔用資金的情況,也明知標的資產開藥集團亦存在被輔仁集團、輔仁控股佔用資金的情形,卻仍然籤字承諾保證《重組報告書》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朱學究曾於2003年至2017年6月任輔仁集團財務總監,知悉輔仁集團佔用輔仁藥業及開藥集團資金事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餘12人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朱成功、朱文亮、蘇鴻聲、趙文睿、朱文玉知悉輔仁集團佔用輔仁藥業資金事宜;此外,因任職關係,獨立董事張雁冰籤署了1份《重組報告書》,財務總監趙文睿籤署了3份《重組報告書》。

三、輔仁集團在重大資產重組中提供信息虛假

輔仁集團為輔仁藥業、開藥集團的控股股東。輔仁集團為實現醫藥資產的整體上市,籌劃、組織、實施將開藥集團注入輔仁藥業,屬於同一控制下的重大資產重組。輔仁集團2015年、2016年大規模佔用開藥集團子公司資金,在重組時未向輔仁藥業如實提供相關信息。輔仁集團作為交易對方在《重組報告書》中公開承諾,保證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上述事實有輔仁集團、開藥集團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輔仁集團與開藥集團子公司籤署的《借款協議》《重組報告書》、相關人員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輔仁集團的上述行為違反《重組辦法》第四條「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重組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所述「重大資產重組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交易對方…或者提供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根據《重組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照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予以處罰,朱文臣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四、輔仁藥業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2018年未及時披露關聯擔保

2017年,輔仁藥業將開藥集團納入合併報表。輔仁藥業、開藥集團以前年度向輔仁集團、輔仁控股提供的資金,在2017年、2018年絕大部分仍未歸還,且發生新的佔用,輔仁藥業未將相關資金佔用情況入帳,也未對輔仁集團、輔仁控股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情況予以披露,導致其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具體如下:

1. 2017年度

輔仁藥業未披露輔仁集團、輔仁控股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期初金額57,570萬元(含2017年12月26日並表的開藥集團,下同)、發生額-10,860萬元、期末餘額46,710萬元,以及相關決策程序、佔用原因等信息,導致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上述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未入帳,導致輔仁藥業2017年年度報告披露的貨幣資金期末餘額128,909.47元虛假,虛增貨幣資金46,710萬元佔當年年度報告披露的期末淨資產的10.02%

2. 2018年度

輔仁藥業未披露輔仁集團、輔仁控股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期初金額46,710萬元、發生額86,953.28萬元、期末餘額133,663.28萬元,以及相關決策程序、佔用原因等信息,導致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上述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未入帳,導致輔仁藥業2018年年度報告披露的貨幣資金期末餘額165,636.49萬元虛假,虛增貨幣資金133,663.28萬元佔當年年度報告披露的期末淨資產的24.45%

此外,2018年,輔仁藥業為輔仁集團及朱文臣借款提供4筆擔保,涉及的合同金額合計1.4億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未償還金額7,200萬元。輔仁藥業未及時披露,也未在201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該事項,導致相關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輔仁藥業2015年至2018年定期報告虛假記載及重大遺漏、2018年未及時披露關聯擔保的違法事實,有相關年度報告、借款合同、銀行轉款原始憑證、銀行流水、銀行帳戶資料、資金佔用情況明細、輔仁集團及輔仁藥業等公司的情況說明、擔保合同、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審議相關年報的董事會會議決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輔仁藥業2015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中虛增貨幣資金、未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以及2018年年度報告未披露關聯方擔保,導致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的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5〕24號、證監會公告〔2016〕31號、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公司發生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情況的,應當充分披露相關的決策程序,以及佔用資金的期初金額、發生額、期末餘額、佔用原因、預計償還方式及清償時間」、第四十條第四項「公司與關聯方存在債權債務往來或擔保等事項的,應當披露形成原因,債權債務期初餘額、本期發生額、期末餘額,及其對公司的影響」以及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行為。2015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籤署書面確認意見的董事有朱文臣、朱成功、朱文亮、蘇鴻聲,獨立董事安慧、耿新生、李雯、張雁冰,董秘張海傑,財務總監朱學究、趙文睿,監事朱文玉、李成、貟海。朱文臣決策、安排輔仁集團、輔仁控股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及擔保事宜,卻仍保證2015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董事朱成功、朱文亮、蘇鴻聲以及前後任財務總監趙文睿、朱學究均知悉輔仁集團、輔仁控股資金佔用事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中,因任職關係,財務總監朱學究、趙文睿分別各籤署了兩期年報。其餘8人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監事會主席朱文玉亦知悉輔仁集團、輔仁控股資金佔用事宜;此外,因任職關係,獨立董事張雁冰籤署了一期年報。

朱文臣在輔仁集團、輔仁控股與輔仁藥業及其合併範圍內子公司的借款協議上簽字,是輔仁集團、輔仁控股資金佔用事項的最大受益者,其行為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情形。

輔仁藥業2018年未及時披露關聯方擔保的行為,違反《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一、(五)「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的對外擔保,必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及時披露」、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二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行為。輔仁藥業董事長朱文臣、董事會秘書張海傑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輔仁藥業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以及未及時披露關聯方擔保的行為,責令輔仁藥業集團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朱文臣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0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罰款60萬元;對朱成功、朱文亮、蘇鴻聲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對朱文玉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對張海傑、朱學究、趙文睿、安慧、耿新生、李雯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李成、貟海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張雁冰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二、對輔仁藥業報送和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責令輔仁藥業集團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對朱文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朱學究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朱成功、朱文亮、蘇鴻聲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對朱文玉、趙文睿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安慧、耿新生、李雯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張雁冰、張海傑、李成、貟海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三、對輔仁藥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對朱文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綜合上述三項違法事實,合計對輔仁藥業集團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處以120萬元罰款;對輔仁藥業集團有限公司處以60萬元罰款;對朱文臣處以150萬元罰款;對朱成功、朱文亮、蘇鴻聲分別處以35萬元罰款;對朱學究處以30萬元罰款;對朱文玉處以25萬元罰款;對趙文睿處以20萬元罰款;對安慧、耿新生、李雯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對張海傑處以13萬元罰款;對李成、貟海分別處以8萬元罰款;對張雁冰處以6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帳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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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文臣佔用輔仁藥業資金13.37億元  揭開謎底的是證監會9月16日對輔仁藥業發出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以下簡稱「處罰書」)。  處罰書顯示,從2015年開始,輔仁藥業實際控制人朱文臣,利用自己控制的企業,持續佔用輔仁藥業資金。這些資金沒有記帳也沒有對外披露,並且,輔仁藥業為朱文臣及其控制企業的借款違規提供擔保,借款逾期未還後觸發了公司代為償還和訴訟。
  • 不服行政處罰 瑞華把證監會告了
    摘要 【不服行政處罰 瑞華把證監會告了】因康得新財務造假被立案調查的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居然把證監會告了!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開庭公告顯示,瑞華不服證監會對*ST華澤一案的行政處罰,把證監會告了,該案於8月27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殷張偉)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化能源)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殷張偉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帳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
  • 不服行政處罰 瑞華所把證監會告了
    中國證券報消息,因康得新財務造假被立案調查的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居然把證監會告了!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開庭公告顯示,瑞華不服證監會對*ST華澤一案的行政處罰,把證監會告了,該案於8月27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 不服行政處罰,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把證監會告了
    就在同一天,瑞華再次因為零七股份被深圳證監局處罰。此外,它還因康得新和千山藥機兩個案件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要求撤銷*ST華澤案行政處罰本次瑞華狀告證監會,事出*ST華澤案中被證監會罰沒520萬元。圖片來源: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   庭審直播顯示,瑞華的訴求是判決撤銷證監會作出的*ST華澤案行政處罰決定書。6月28日,瑞華就該案起訴證監會。原告是瑞華、劉少鋒、張富平、王曉江等四方,被告則是證監會。
  •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劉增鋮)
    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劉增鋮操縱「聚氯乙烯1501」合約價格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帳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
  • 虛增貨幣上億、關聯擔保不披露,輔仁藥業徹底火了
    像中潛股份涉「披露門」的公司並不在少數,10月20日晚間,證監會官網公布證監會對輔仁藥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查明輔仁藥業存在多項違法事實,決定對輔仁藥業集團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輔仁藥業)處以120萬元罰款;對輔仁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輔仁集團)處以60萬元罰款;對輔仁藥業時任董事長朱文臣處以150萬元罰款;並對其他當事人採取相應罰款
  •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成都海天鴻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曾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中航重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航重機)股票內幕交易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月23日,中航重機公告稱,由於風電設備市場容量急劇下降和市場競爭加劇等因素,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主要標的企業中航惠騰上半年經營業績出現下滑,未來經營業績的穩定性和持續盈利能力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重組方案尚未獲得公司股東大會批准及中國證監會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