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等部門關於規範省屬國有企業...

2020-12-15 中國·甘肅

甘政辦發〔2011〕218號 2011年9月14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省人社廳、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政府國資委制定的《關於規範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意見》已經2011年7月28日省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轉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規範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意見
(省人社廳 省委組織部 省監察廳 省財政廳 
省審計廳 省政府國資委)

  為了建立健全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激勵和約束機制,逐步形成結構合理、水平適當、管理規範的薪酬分配製度,促進省屬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審計署、國務院國資委等6部門《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09〕105號),結合我省實際,就規範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管理範圍和基本原則

  (一)適用範圍。本意見所稱省屬國有企業是指由省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本意見所稱企業負責人包括:

  ——設立董事會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職工董事),監事會主席(監事長)、監事會副主席、監事(不含外部監事、職工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總工程師、總經濟師;

  ——未設立董事會企業的總經理(局長、院長、所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院長、副所長)、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

  ——企業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

  企業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負責人,其薪酬結構和水平由雙方協商確定,並報薪酬審核部門備案。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調節與政府監管相結合,建立適合省情特點和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製度;

  ——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統一,薪酬水平與經營責任、經營風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鈎;

  ——堅持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兼顧,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實施中長期激勵,促進企業持續發展;

  ——堅持企業負責人薪酬增長與職工工資增長相協調,促進形成企業合理的工資收入分配關係;

  ——堅持完善薪酬制度與規範補充保險、職務消費等相配套,全面規範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二、合理確定薪酬結構和水平

  (三)企業負責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收益構成,以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為主。

  (四)基本年薪是企業負責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據企業規模、經營難度和負責人承擔的經營責任、經營風險等因素確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基本年薪以上年度省屬國有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為基數,結合企業負責人薪酬調節係數確定。企業其他負責人的基本年薪依據其崗位責任、承擔風險和貢獻等因素,按企業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確定。

  基本年薪水平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上年度本企業經濟效益沒有實際增長的,不得核增當年基本年薪。

  對不具備實行年薪制的企業,企業負責人薪酬按原工資制度執行,薪酬審核部門依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給予獎懲。

  (五)薪酬調節係數是平衡調整行業企業之間企業負責人薪酬的重要參數,薪酬調節係數由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省政府國資委等部門核定。

  核定薪酬調節係數要考慮不同行業和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主要根據企業上年度總資產、淨資產、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情況並參考從業人員規模、參與市場競爭程度、風險與成本控制等因素確定。

  要嚴格核定企業負責人薪酬調節係數,並對企業負責人薪酬調節係數實行限高,暫定最高不超過1.5。確因行業特點需要調整調節係數限高值的企業,由省人社廳會同薪酬審核部門審核確定。

  (六)績效年薪是與企業負責人當年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相聯繫的收入,根據企業負責人當年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原則上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內核定。確因行業特點需要調整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比例的,在規定的年薪水平控制範圍內,由薪酬審核部門會同省人社廳審核確定。

  當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不增長的,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不得增長。

  (七)按照審慎原則對具備條件的企業探索試行中長期激勵。對符合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規定、內控機制健全的上市企業負責人,可以試行股權激勵計劃。對不符合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條件的,經薪酬審核部門批准,可探索試行其它形式的任期激勵辦法。

  三、嚴格執行申報、考核和支付程序

  (八)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方案的申報。企業向薪酬審核部門上報本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方案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核定和薪酬結算方案;

  2.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年度生產經營特點概述以及企業財務報表等;

  3.企業負責人上年度收入情況;

  4.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情況,包括規範職務消費的制度建立情況及職務消費納入個人收入發放情況;

  5.企業內部負責人目標責任制考核結果;

  6.企業負責人任職情況;

  7.企業負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及理由;

  8.企業負責人其它貨幣性收入情況。

  (九)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的考核。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由省政府國資委參照《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2號令),並在借鑑其他省區市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省政府國資委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將企業負責人年度業績考核和任期業績考核結合起來,合理確定經營目標,規範考核程序,客觀評定考核結果,並依據考核結果審核企業負責人薪酬方案。

  (十)企業負責人薪酬的支付。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績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後兌現的原則,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由企業一次性提取,分期兌現。當期兌現與延期兌現的比例由薪酬審核部門確定。

  延期兌現的績效年薪要與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掛鈎。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合格的,兌現全部延期支付收入;考核不合格的,或者考核期內出現重大失誤、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負責人承擔的責任扣發部分或全部延期支付收入。

  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兌現由企業申報,經薪酬審核部門審核批准後執行。各項薪金列入企業成本,年薪為稅前收入,需依法交納個人所得稅,稅金由個人承擔,企業可以代扣。

  激勵年薪支付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企業負責人因崗位變動調離企業後,應在一個月內或組織規定的時間內轉移工資關係,除在離任審計後兌現延期支付的績效年薪和按當年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年薪外,不得繼續在原企業領取薪酬。企業負責人因工作變動離開原崗位,但工作關係需繼續留在原企業的,除在離任審計後兌現延期支付的績效年薪和按當年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年薪外,不得繼續領取績效年薪。

  (十二)企業負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的,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除在離任審計後兌現延期支付的績效年薪和按當年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年薪外,不得繼續在原企業領取薪酬。

  四、加強監督管理

  (十三)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方案須經薪酬審核部門審核,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確定。

  (十四)企業負責人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要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不得在企業領取國家規定薪酬之外的其他貨幣收入。企業負責人在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兼職的,不得多頭取薪。

  (十五)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由企業設置明細帳目,單獨核算。其中,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並在工資統計中單列。

  (十六)企業要將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補充保險、職務消費等納入廠務(司務)公開範圍,接受職工監督。

  上市企業負責人薪酬信息要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時進行披露。

  (十七)嚴格規範企業負責人的各類補充保險。企業在依法參加基本社會保險的基礎上,為負責人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繳費和待遇標準,並報薪酬管理部門備案。

  (十八)要從嚴控制企業負責人的職務消費。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務消費管理制度,規範企業負責人的職務消費。企業負責人應嚴格執行職務消費管理規定,嚴禁以職務消費名義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十九)企業負責人離任後,其年度薪酬方案和考核兌現個人收入的原始資料至少保存15年。

  (二十)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的實施過程和實施結果由省人社廳會同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政府國資委等部門進行全程監督檢查:

  ——對超核定標準發放企業負責人薪酬的,責令收回超標發放部分,並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

  ——對在企業負責人薪酬支付過程中弄虛作假,超提、超發薪酬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
和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並相應扣減其績效年薪。

  ——對於發生重大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相應扣減企業主要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的績效年薪,直至全部年薪。

  ——對於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的,除依法依紀處理外,相應扣減企業主要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的績效年薪,直至全部年薪。

  五、明確監管職責

  (二十一)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省政府國資委等部門制定完善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政策,確定企業負責人薪酬調節係數區間,審核認定省屬國有企業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調節不同行業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

  (二十二)省人社廳是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綜合管理部門。省政府國資委和企業業務主管部門是企業負責人薪酬審核部門,省政府國資委負責其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及薪酬水平審核;省政府國資委監管企業以外的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及薪酬水平審核由企業業務主管部門負責;金融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及薪酬水平審核由省財政廳負責。

  (二十三)薪酬審核部門應將企業負責人薪酬審核結果報省人社廳備案,省人社廳匯總後報告省政府,同時抄送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等部門。

  六、認真組織好實施工作

  (二十四)省人社廳要會同省財政廳、省政府國資委等部門不斷完善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政策。薪酬審核部門要按照本辦法加強對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和薪酬審核,並及時報備薪酬審核結果,切實做好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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