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省旅遊局、省工商局...

2020-12-11 四川省人民政府

川辦函〔2007〕32號

  (2007年1月24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級有關部門:  

  省勞動保障廳、省旅遊局、省工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導遊人員勞動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轉發,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進一步加強導遊人員勞動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實施意見

  

  省勞動保障廳 省旅遊局 省工商局

  

  為深入貫徹省委、省政府和國家旅遊局關於深化治理旅遊市場秩序工作的精神,進一步加強旅行社的勞動用工和導遊人員勞動報酬管理工作,努力從源頭上解決旅遊市場突出問題,切實優化旅遊發展環境,促進我省旅遊產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旅行社管理條例》、《四川省旅遊條例》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旅遊市場管理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2〕10號)規定製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樹立科學發展觀,按照整治與發展、治標又治本的原則重點從改革和完善管理機制體制入手,大力整頓和規範旅遊市場存在的導遊人員勞動用工和勞動報酬制度不落實,旅行社及導遊人員違規經營等突出問題,進一步建立健全導遊人員勞動用工和勞動報酬的保障機制,切實關心和維護導遊人員合法權益,規範旅行社經營和導遊人員執業行為,不斷完善誠信旅遊體系,提升旅遊服務水平,促進旅行社業做大做強,積極構建和諧旅遊發展環境,提升旅遊綜合競爭力,實現我省旅遊產業可持續發展。

  二、加強勞動用工管理

  (一)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加強勞動合同管理。

  1旅行社要依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與包括導遊人員在內的職工籤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或因不訂立勞動合同對導遊人員造成損害的,應當按規定接受處罰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與導遊人員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未訂立勞動合同,導遊人員要求籤訂勞動合同的,旅行社不得強行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並應當籤訂勞動合同。

  2旅行社與導遊人員根據旅遊業務的需要可以與導遊人員籤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內容應包括合同期限、工資報酬、參加社會保險等。用人單位應使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旅遊行政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示範文本;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籤訂。

  3導遊人員應持勞動合同或者在導遊管理服務機構登記的證明材料向旅遊行政部門申領導遊證。未與旅行社籤訂勞動合同或未在導遊管理服務機構登記註冊的導遊人員,旅遊行政部門將不予辦理導遊證年度審驗。

  (二)加強對旅行社之間互相借用導遊帶團和臨時聘用導遊帶團的管理。旅行社之間需要互相借用導遊帶團的,雙方應當籤訂借用協議,協議中須載明借用期限、團隊編號、行程線路以及導遊報酬等內容並加蓋雙方旅行社法人印章。借用旅行社應當負責導遊人員上團期間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並承擔該導遊職務行為造成的法律責任。

  旅行社需要臨時從導遊管理服務機構聘用導遊帶團的,應當與導遊人員籤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旅行社可以結合實際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對導遊人員實行計件工資制。聘用旅行社應當負責該導遊人員上團期間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並承擔因該導遊職務行為造成的法律責任。

  (三)明確全陪導遊和地陪導遊的職責。全陪導遊是受組團旅行社委派作為組團社的代表,在地陪導遊的配合下實施接待計劃,為旅遊團(者)提供全旅程陪同服務的導遊人員。全陪導遊應當負責旅遊團(者)在旅程中各環節的銜接,監督接待計劃的實施,協調領隊、地陪導遊和司機等旅遊接待人員的協作關係;地陪導遊是受接待旅行社委派,代表接待社實施接待計劃,為旅遊團(者)提供當地旅遊活動安排、講解、翻譯等服務的導遊人員。地陪導遊應當負責旅遊團(者)遊覽中的導遊講解和計劃內的食宿、購物、文娛等活動的安排,妥善處理各方面的關係和團隊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全省各組團社、接待社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勞動用工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全陪導遊和地陪導遊執業行為的監管。

  (四)認真執行工時制度。旅行社要認真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時制度的規定。旅行社可根據行業特點和工作性質對需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人員按照《四川省勞動廳轉發〈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川勞計〔1995〕2號)的規定,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後實施。同時要按有關規定採取適當方式保證職工的休息權利。

  三、建立健全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障制度

  (一)旅行社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89號)、《勞動部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26號)、《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旅遊局關於加強導遊人員勞動報酬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2〕118號)和《四川省勞動廳關於普遍建立企業內部工資支付制度的通知》(川勞綜〔1996〕1號)等規定,結合旅遊行業特點制定企業內部工資支付制度,包括分類制定導遊人員的分配辦法和支付方式。

  導遊人員的工資可由基本工資、帶團工資和效益工資等部分組成。旅行社與導遊人員籤訂的勞動合同中應明確導遊人員的基本工資數額。帶團工資和效益工資可由旅行社根據導遊人員資格等級、帶團類別、語種情況、工作責任和企業經濟效益狀況等參照所在地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經雙方協商確定。同時雙方應約定,導遊人員違反國務院《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四川省旅遊條例》等有關規定,扣減其帶團工資和效益工資的比例或數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旅行社也可對導遊人員實行計件工資制。計件工資可根據團隊規模、檔次、線路、時間以及導遊人員資格等級、服務質量等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確定。導遊人員每月或每小時工資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月或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二)旅行社制定的內部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包括工資支付標準、支付辦法、支付形式等內容並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同時應分別報當地勞動保障局和旅遊局備案。

  旅行社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嚮導遊人員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杜絕導遊人員零工資帶團甚至向旅行社「買團」行為。

  導遊人員應按國家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旅行社應切實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三)根據《四川省旅遊條例》的有關規定,旅遊購物、旅遊文娛演出、旅遊餐飲、旅遊賓館、旅遊景區(點)等旅遊經營單位依約向旅行社支付的業務促銷費(即「公對公」佣金)應當與旅行社結算,不得嚮導遊人員直接支付。旅行社應根據勞動合同或雙方約定將業務促銷費(佣金)按一定的提成比例作為效益工資嚮導遊人員支付。

  (四)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旅行社導遊人員工資分配的指導,督促旅行社建立符合本企業特點的工資分配製度。導遊人員的收入分配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個人的實際貢獻來決定併合理拉開初級、中級、高級和特級導遊以及普通話導遊和外語導遊之間的收入差距,逐步形成重業績、重貢獻的收入分配激勵機制和工資收入正常增長機制,有效保障導遊人員合法權益,充分調動其積極性,切實提高導遊服務質量。

  已建立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度的地區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及時發布導遊人員工資指導價位;其他地區也要主動開展工作,積極創造條件,儘快公布當地導遊人員的工資指導價位。

  (五)旅行社和導遊人員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對籤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的導遊人員,旅行社應首先為其參加工傷保險;同時督促其積極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聘用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可按照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加強對導遊管理服務機構的管理

  (一)省、市(州)、縣(市、區)旅遊部門設立的旅遊培訓中心可以承擔對未與旅行社建立用工關係的導遊進行登記註冊、職業道德教育、業務培訓。各級旅遊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可以委託旅遊培訓中心組織實施對在該中心登記註冊的導遊開展年審工作。

  (二)已取得導遊資格證書,但未與旅行社建立用工關係的人員,可以選擇在旅遊培訓中心登記註冊並由該中心持登記證明材料向旅遊行政部門申領導遊證(IC卡)。

  (三)旅遊培訓中心應當建立健全上述導遊的日常管理制度和培訓制度,為登記註冊的導遊人員建立檔案,完善對導遊人員執業情況的監督、考核等內部管理機制,與所屬旅遊部門導遊人員檔案管理中心進行微機聯網管理。加強對註冊社會導遊人員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教育、政策法規知識更新、業務知識和技能更新等培訓工作。要制訂培訓計劃,建立日常培訓和年審培訓檔案並作為導遊人員年審的重要依據。旅遊部門應當加強對旅遊培訓中心開展社會導遊登記管理、教育培訓、年審管理等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四)導遊人員要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積極參加由所在地旅遊部門或所在旅遊培訓中心組織的日常培訓和年審培訓,通過各種培訓達到相關執業要求,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天(56小時)。

  五、加強旅行社經營秩序管理

  (一)實行旅行社分等定級管理。為促進旅行社不斷提高經營管理和服務水平,提升旅行社業整體素質,為旅遊者和其他經營者識別、選擇旅行社提供直觀、可信和統一的等級標識,從2007年起在全省實行旅行社服務質量等級評定製度。

  1由省旅遊局制定《四川省旅行社服務質量等級評定試行標準》,按照旅行社綜合素質、經營業績、服務質量、商業信譽等指標對全省旅行社進行分等定級管理。省內旅行社分為國際一級、二級、三級旅行社和國內一級、二級、三級旅行社並頒發全省統一的旅行社服務質量等級標牌和證書。

  2省旅遊局負責全省旅行社服務質量等級評定的組織、領導工作。根據全省統一部署,各市(州)旅遊局負責具體實施對所轄旅行社的服務質量等級評定,報省旅遊局批准後頒發旅行社服務質量等級標牌和證書並予以公告。旅行社服務質量等級評定實行動態管理,結合業務年檢和質量誠信記錄每年覆核一次。旅行社降低經營績效和服務管理水平,與授予服務質量等級不符的,由市(州)旅遊局作出降級處理。旅行社發生重特大旅遊安全責任事故、重大質量投訴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州)旅遊局可作出責令整改、通報批評、降級的處理。市(州)旅遊局對旅行社作出降級處理應報省旅遊局批准,收回原頒發的標牌和證書並予以公告。

  3為開拓客源市場,促進旅行社做大做強,提高競爭力,各地要儘快出臺和落實對旅行社的優惠政策;鼓勵各級政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社會團體將公務活動所涉及的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宜委託誠實守信、具有良好信譽度的旅行社安排;各地要積極鼓勵和支持旅行社吸納各種性質的資金,解決旅行社融資難的實際問題。

  4旅行社要切實轉換經營機制,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拓展旅遊業務,提升服務管理水平,積極參與旅行社服務質量等級評定工作。各旅行社應將服務質量等級標誌置於營業場所明顯位置。旅行社製作的旅遊廣告、宣傳資料、業務合同和店標店牌中不得使用與其服務質量等級不符的標誌和稱謂。

  (二)加強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管理。

  1旅行社須取得前置許可條件,經工商部門註冊登記後方能從事旅遊經營活動。旅行社設立的非法人門市部其經營範圍核定為諮詢、宣傳服務。

  2旅行社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旅行社分支機構名稱應冠以其所從屬旅行社的名稱。

  3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必須在核定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旅遊經營活動。嚴厲查處無證照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清查掛靠承包和變相轉讓經營權的行為,對旅行社擅自設立的分支機構堅決查處取締。

  4加強旅遊廣告宣傳的管理,打擊制發虛假旅遊廣告欺騙、欺詐遊客和制訂使用「霸王合同」損害旅遊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查處旅遊企業以低於成本價格進行不正當競爭活動和旅遊企業在經營活動帳外暗中私授回扣的商業賄賂違法違規行為。

  5結合企業年度檢驗開展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主體資格的清理工作,確保市場經營主體合法。

  六、加大執法監督檢查力度

  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旅遊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我省旅遊市場綜合治理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和綜合治理,加大勞動保障監察、旅遊執法和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力度,督促旅行社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勞動用工管理、旅遊管理和工商管理的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堅決依法處理。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對旅行社不按規定與職工籤訂勞動合同的,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等規定查處;對不按規定支付職工工資報酬的,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等有關規定查處;對不按規定製定工資支付制度和報相應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按上述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依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二)各級旅遊部門對旅行社違法嚮導遊人員收取費用的行為,按照《四川省旅遊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處理;對旅行社擅自改變團隊運行計劃的行為,按照《四川省旅遊條例》第七十六條處理;對導遊人員擅自變更接待計劃、增減旅遊項目的行為,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處理;對導遊人員私自收受回扣的行為,按《四川省旅遊條例》第八十條處理。

  (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公司法》規定條件、程序對旅行社實施註冊登記,嚴把經營主體關,規範企業經營行為。

  各級工商、旅遊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大力整治和規範旅行社門市部存在的承包、掛靠經營,虛假廣告宣傳、誤導遊客消費,低於成本價攬客、超範圍經營旅遊業務等突出問題,嚴厲查處非法設立的門市部、「部中部」。

  (四)各地、各相關部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主動接受監察部門對各地、各部門履行旅遊市場綜合治理職責情況的監督,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嚴重、推諉、扯皮、整治工作不落實的,要及時作出整改。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明確工作措施和任務,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相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明確分工,協調行動,聯合執法;旅遊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行業服務、行業監督、行業維權和行業自律作用。各地要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廣泛宣傳報導,創造良好輿論氣氛。

  本實施意見於2007年1季度實施,各市(州)可結合當地實際積極開展此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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