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食品小作坊企業搞起了特殊化
本人於2020年9月8日,通過全國12315網際網路平臺實名舉報杭州市西湖區滷妹紙餐飲店生產經營預包裝(蒜香去骨鳳爪)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及未經出廠檢驗存在食品安全問題
請求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核實查處……於2020年9月9日依法受理;
貴局於2020年9月22日依舉報意願依法作出投訴(舉報)處理告知書;杭西市監委三函字(2020)_ D031 號;
經查,杭州西湖區滷妹紙餐飲店為食品小作坊(含網絡銷售),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核准生產經營項目含預包裝食品(肉製品)。食品小作坊執行地方標準,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雜食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小作坊產品不需執行標準代號、營養成分表等標識;不需執行細菌培養檢驗程序和標準,不予立案。
小編認為,食品安全關乎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職責不僅放縱了違法行為,更損害了法律法規權威。
就《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明確規定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食品名稱、配料表、淨含量和規格,食品小作坊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登記證編號,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在出廠前進行檢驗。食品小作坊可以自行對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託符合國家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該條款顯然沒有明確指出標明食品的營養成分,但該條款以用「等信息」為表述。不能理解為不標識食品營養成分,並不能機械理解法條含義,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國家強制標準(GB28050-2011),4.1、所有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強制標示的內容包括能量、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佔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國家強制標準(GB7718-2011)4.1、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籤標示內容 4.1.1 一般要求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籤標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淨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
產品執行標準,是產品的標準。是根據《產品質量法》和《標準化法》規定,產品的生產準則和判定合格與否的依據。
食品出廠檢驗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關鍵環節把好出廠檢驗關把好廠門,是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的重要內容和體現。
該局答覆幾個「不需要」,明顯與其規定相違背;顯而易見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小作坊食品安全監管搞特殊化,違背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這部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法典體現的「四個最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