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導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漳浦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柯志鴻利用職務便利,貪汙受賄424萬元。近日,南靖縣人民法院公開披露此案。
據悉,被告人柯志鴻於1980年1月任漳浦縣公安局民警,於2005年7月至案發前任該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其間,曾於2008年7月至2009年10月被上級抽調到漳浦縣參與古某石化項目徵遷工作;於2012年5月29日至案發前抽調到漳浦縣古某負責社會治安維穩工作。
2008年7月起,漳浦縣人民政府為了古某港區項目建,決定對古某半島西側海域實施管制,規定在管制海域不得新建、擴建養殖設施,同時啟動「收海」工作,徵遷管制海域所有養殖設施。張某界作為當地的岱仔村民委員會主任,協助政府參與收海徵遷有關工作。2009年至2010年間,張某界因有些幹部找其合作搶建漁排以騙取國家補償款,為了與柯志鴻搞好關係,主動找柯志鴻商量合夥搶建漁排,柯志鴻不同意。2010年上半年,張某界又主動找柯志鴻商量合夥搶建漁排,柯志鴻同意,並商定由柯志鴻負責支付綁漁排的全部費用,張某界負責找海地、綁漁排等,利用張某界擔任漳浦縣民委員會主任協助政府進行收海徵遷工作的職務之便,趁古某海域收海徵遷之機騙取的國家補償款,所得款項按四、六分成,張某界分四成,柯志鴻分六成。
期間,被告人柯志鴻為騙取國家補償款,分兩次共支付給張某界用於搶建漁排的費用70萬元。張某界自己或通過林某1等人聯繫海地主,並將柯志鴻及其他與其合作搶建漁排的人員支付的款項用於搶建漁排,其所搶建的漁排先後於2010年和2011年被政府徵收,其作為當地村民委員會主任,協助政府參與了漁排登記、核實及有關款項的撥付等有關工作。
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張某界、林某1等相關142人先後獲得古某鎮政府發放收海補償款計10898.837418萬元。2011年下半年,張某界將搶建漁排騙取的補償款進行統計,其中柯志鴻交其70萬元,按事先約定分得六成,應得400多萬元。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張某界家中,張某界將現金400萬元支付給柯志鴻。
不僅如此,柯志鴻還犯受賄。2010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柯志鴻利用職便,為他們謀取利益,先後收受盧某、洪某3等10人送給的好處費合計24萬元。
經南靖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柯志鴻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限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二、被告人柯志鴻的貪汙違法所得人民幣四百萬元以及受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四萬元,均予以追繳,由暫扣的辦案單位上繳國庫。
導報記者 劉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