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頁-臺海網]
臺海網11月6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劉龍)近日,導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漳浦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柯志鴻利用職務便利,貪汙受賄400多萬元。
被告人柯志鴻於1980年1月任漳浦縣公安局民警,2005年7月至案發前任該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其間,於2008年7月抽調到漳浦縣參與古雷某石化項目徵遷工作,2012年5月抽調到漳浦古雷負責社會治安維穩工作。
2008年7月起,漳浦縣因古雷項目建設,決定對古雷西側海域實施管制,規定在管制海域不得新建、擴建養殖設施,同時啟動「收海」工作,徵遷管制海域內所有養殖設施。張某界作為當地岱仔村民委員會主任,協助政府參與收海徵遷有關工作。
2009年至2010年間,有些幹部找張某界「合作」,想要搶建漁排以騙取國家徵遷補償款。張某界便找柯志鴻商量合夥搶建漁排以騙取國家徵遷補償款,剛開始柯志鴻不同意;2010年上半年,張某界又找柯志鴻商量合夥搶建漁排,這次柯志鴻同意了,並商定由柯志鴻負責支付搶建漁排的全部費用,張某界負責找海地、建漁排等,並約定騙取的補償款按四、六分成,張某界分四成,柯志鴻分六成。
其間,被告人柯志鴻為騙取國家補償款,兩次支付張某界70萬元用於搶建漁排。所搶建的漁排先後於2010年和2011年被政府徵收,張某界作為當地村民委員會主任,協助政府參與了漁排登記、核實及有關款項的撥付等有關工作。
2011年下半年,張某界將搶建漁排騙取的補償款進行統計,按事先約定,柯志鴻應分其中的六成,400多萬元。之後,在張某界家中,張某界將現金400多萬元支付給柯志鴻。
此外,柯志鴻還犯受賄罪。2010年至2016年期間,柯志鴻利用職務便利,為他們謀取利益,先後收受盧某、洪某某等10人送的好處費合計24萬元。
近日,該案經南靖縣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判決如下:被告人柯志鴻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70萬元,其貪汙違法所得400多萬元以及受賄違法所得24萬元,均予以追繳,上繳國庫。